MT 451-2011 煤礦用隔爆型低壓三相異步電動機安全性能通用技術規范
- 發表時間:2022-10-1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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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隔爆型低壓三相異步電動機的安全性能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在具有甲烷爆炸危險的煤礦井下使用的、額定電壓至11 40V 的電動機(以下簡稱電動機)。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228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
GB 755 旋轉電機 基本技術要求
GB/T 1032 三相異步電動機試驗方法
GB/T 1410 固體絕緣材料體積電阻率和表面電阻率試驗方法
GB/T2423.4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試驗Db:交變濕熱試驗方法
GB 13813 煤礦用金屬材料摩擦火花安全性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3-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
GB/T 4942.1 電機外殼防護分級
GB/T 10111 隨機數的產生及其在產品質量抽樣檢驗中的應用程序
AQ 1043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
3 電動機在下列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
a) 環境氣壓:86kPa~110kPa;
b) 環境溫度:-20℃~+40℃;
c) 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98%(+25℃時);
d) 具有甲烷爆炸危險的煤礦井下;
e) 無顯著搖動和劇烈沖擊振動的環境;
f) 污染等級:3級;
g) 安裝類別:Ⅲ。
4 安全性能要求
4.1 隔爆外殼材質
4.1.1 采掘工作面用電動機的機座必須用鋼板或鑄鋼制造,其他零部件可用抗拉強度不低于HT 250的鑄鐵制造。
4.1.2 非采掘工作面用電動機的外殼可用抗拉強度不低于HT 250的鑄鐵制造。
4.2 隔爆外殼強度
4.2.1 鑄鐵外殼或外殼部件和風扇罩應能承受沖擊能量為20J的沖擊試驗而不產生影響防爆性能的變形或損壞(非采掘工作面用電動機可采用7J的沖擊能量,但應在防爆合格證號之后加標志“X”) 。
4.2.2 隔爆外殼和外殼部件應在精加工后進行靜壓試驗(水壓試驗),歷時100+2S,試后外殼不應損壞或可能影響隔爆性能的永久性變形。
4.3.1 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長度(L)、螺栓通孔邊緣至隔爆接合面邊緣的最小有效長度(l)及隔爆接合面的最大間隙或直徑差(ic)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非螺紋隔爆接合面結構參數
接合面型式 | L mm | l mm | ic | |
外殼凈容積(V) cm3 | ||||
V≤100 | V>100 | |||
平面、止口或 圓筒結構 | 6.0≤L<12.5 12.5≤L≤25.0 25.0≤L | 6.0 8.0 9.0 | 0.30 0.40 0.50 | - 0.40 0. 50 |
帶有滑動軸承的圓筒結構1) | 6.0≤L<12.5 12.5≤L<25.0 25.0≤L<40.0 40.0≤L | - - - - | 0.30 0.35 0.40 0.50 | - 0.30 0.40 0.50 |
帶有滾動軸承的圓筒結構2) | 6.0≤L<12.5 12.5≤L<25.0 25.0≤L<40.0 40.0≤L | - - - - | 0.45 0.50 0.60 0.75 | - 0.45 0.60 0.750 |
1)僅適用于潛水泵電動機.見4.7.4; 2)見4.7.3 |
4.3.2 由于修理的需要,在設計隔爆部件時,應將平面隔爆接合面的法蘭厚度增加15%,但至少增加1.0mm。
4.3.3 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不超過Ra 6.3μm,軸與孔的配合隔爆面粗糙度不超過Ra 3.2μm。
4.4 螺紋隔爆接合面
4.4.1 螺紋的最小軸向嚙合長度、最少嚙合扣數、配合精度和螺距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 2 螺紋隔爆接合面結構參數
外殼凈容積(V) cm3 | 最小軸向嚙合長度 mm | 最少嚙合扣數 | 配合精度 | 螺距 mm |
V≤100 100<V≤2 000 V>2000 | 5.0 9.0 12.5 | 6 | 6H/6g | ≥0.7 |
4.4.2 螺紋結構應采取防止自行松脫的措施。
4.5 隔爆接合面應采取防銹措施,例如電鍍、磷化、涂無酸防銹油等,但不得涂油漆。
4.6 膠粘
4.6.1 當外殼部件采用膠粘結構(如絕緣套管處)時,外殼強度不應取決于膠粘劑。膠粘劑應對機械、化學等作用和溶劑具有充分的抵抗能力,并應能長期承受電動機正常運行時的最高溫度和環境最低溫度作用而保持其熱穩定性。膠粘劑的極限熱穩定溫度應比其最高工作溫度高20℃以上,但不應低于120℃。
4.6.2 從外殼內緣至外緣的最小膠粘長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最小膠粘長度
外殼凈容積(V) cm3 | V≤10 | 10<V≤100 | V>100 |
最小膠粘長度 mm | 3.0 | 6.0 | 10.0 |
4.6.3 膠粘結構經熱穩定性試驗后應符合防爆要求。
4.7 轉軸和軸承
4.7.1 凡是轉軸通過隔爆外殼壁的地方都應設置隔爆軸承蓋。該軸承蓋不應因軸承的磨損或偏心而受到損傷。
4.7.2 轉軸與軸孔配合的最小單邊間隙(ic )應不小于0.075 mm。
4.7.3 帶有滾動軸承的電動機,轉軸與軸孔配合的最大單邊間隙(ic)應不大于表1中ic值的2/3。
4.7.4 帶有滑動軸承的電動機,其軸承蓋和轉軸隔爆接合面之一的材料應用無火花材料制成(例如黃銅)。
4.8 外殼緊固
4.8.1 緊固用螺栓和螺母不允許使用塑料或輕合金材料制造。外殼緊固應采取防松措施。
4.8.2 螺栓和不透螺孔緊固后,應留有大于2倍防松墊圈厚度的螺紋余量。
4.8.3 緊固用螺孔不應穿透外殼壁,螺孔壁和底部的厚度應不小于螺栓直徑的1/3,但至少為3.0 mm。
4.8.4 工藝用透孔或結構上必須穿透外殼的螺孔,其配合應采用圓筒隔爆結構或螺紋隔爆結構。外露的端頭應永久性固定,也可將其埋入護圈內。
4.8.5 緊固件應采取防銹措施。
4.9 外殼防護
電動機主體外殼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44,接線盒應不低于IP54。
4.10 引入裝置
4.10.1 引入裝置中所選用的密封圈等應符合GB 3836.1-2000的規定。
4.10.2 引入裝置經夾緊試驗后,試棒位移應不大于6 mm,其結構不應損壞。
4.10.3 引入裝置密封試驗時,不應滴水和損壞。
4.10.4 引入裝置中的橡膠密封圈的IRHD45~55度,經老化試驗后,其硬度變化應不超過20%。
4.10.5 引入裝置經沖擊試驗后,不應產生影響防爆性能的變形或損壞。
4.11 接線盒
4.11.1 接線盒結構尺寸的設計應便于接線,并留有適合于電纜彎曲半徑的空間。在正確連接電纜后,其電氣間隙、爬電距離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 4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額定電壓 V | 最小電氣間隙 mm | 最小爬電距離 | ||
I | Ⅱ | Ⅲa | ||
380 | 8 | 8 | 10 | 12 |
660 | 10 | 12 | 16 | 20 |
1140 | 18 | 24 | 28 | 35 |
注:I、Ⅱ、Ⅲa系根據絕緣材料相比漏電起痕指數(CTI)劃分的組別 |
4.11.2 接線盒內壁應均勻地涂耐弧漆。
4.11.3 絕緣套管應采用吸濕性較小的材料制造。當絕緣套管與連接件接線過程中承受力矩作用時,經扭轉試驗不應發生轉動和損壞。
4.11.4 連接件和接地端子應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并應可靠連接。受溫度變化、振動等影響時,不應發生接觸不良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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