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661-2011 煤礦井下用電器設備通用技術條件
- 發表時間:2022-10-11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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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井下用電器設備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井下用電器設備(簡稱電器設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56 標準電壓(GB/T 156-2007,IEC 60038:2002,MOD)
GB/T 191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T191-2008,ISO 780:1997,MOD)
GB 311.1 高壓輸變電設備的絕緣配合(GB 311.1-1997,neq IEC 71-1:1993)
GB/T 762 標準電流等級(GB/T 762-2002,eqv IEC 60059:1999)
GB 1984 高壓交流斷路器(GB 1984-2003,IEC 62271-100:2001,MOD)
GB 1985 高壓交流隔離開關和接地開關(GB 1985-2004,IEC 62271-102:2002,MOD)
GB/T 2423.1 電工電子產品基礎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A:低溫(GB/T 2423.1-2001,idt IEC 60068-2-1:1990)
GB/T 2423.2 電工電子產品基礎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B:高溫(GB/T 2423.2-2001,idt IEC 60068-2-2:1974)
GB/T 3309 高壓開關設備常溫下的機械試驗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2-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eqv IEC 60079-1:1990)
GB 3836.3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3-2000,eqv IEC 60079-7:1990)
GB 3836.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GB 3836.4-2000,eqv IEC 60079-11:1999)
GB/T 4026 人機界面標志標識的基本方法和安全規則 設備端子和特定導體終端標識及字母數字系統的應用通則(GB/T 4026-2004,IEC 60445:1999,IDT)
GB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 4208-2008, IEC 60529:2001,IDT)
GB/T 4728 電氣簡圖用圖形符號
GB/T 5094.1 工業系統.裝置與設備以及工業產品結構原則與參照代號 第一部分 基本規則
GB/T 7159 電氣技術中的文字符號制訂通則
GB/T 11022 -1999高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標準的共用技術要求(eqv IEC 60694:1996)
GB/T 12173 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
GB/T 13384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 14048.1-2006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1部分 總則(IEC 60947-1:2001,MOD)
GB 14048.2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低壓斷路器(GB 14048.2-2001,idt IEC 60947-2:1995)
GB 14048.3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3部分 開關、隔離器、隔離開關及熔斷器組合電器(GB 14048.3-2008,IEC 60947-3:2005,IDT)
GB 14048.4-2003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機電式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IEC 60947-4-1:2000,IDT)
GB/T 14808 交流高壓接觸器和基于接觸器的電動機起動器(GB/T 14808-2001,eqv IEC 60470:1999)
AQ 1043-2007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
JB 8739 礦用隔爆型高壓配電裝置
MT/T 154.2 煤礦用電器設備產品型號編制方法和管理辦法
MT 175 礦用隔爆型電磁起動器用電子保護器
MT 189 礦用隔爆型檢漏繼電器
3 分類
3.1 電器設備的分類見附錄A。
3.2 電器設備的產品型號應按MT/T 154.2的規定編制。
4 一般要求
4.1 電器設備應符合本標準及各自產品標準的規定,均應送國家授權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按相應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應取得“防爆合格證”或“礦用合格證”。對已取得“防爆合格證”或“礦用合格證”的產品,其他廠生產時,仍須重新履行檢驗程序。
4.2 屬于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電器設備,應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程序,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4.3 電器設備應根據井下使用場所,符合表1規定的型式的要求,否則應制定安全措施,報省(區)煤礦安全監察局批準。
表1 井下電氣設備選用規定
類 別 | 使 用 場 所 | |||||
煤(巖)與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礦井和 瓦斯噴出區域 | 瓦 斯 礦 井 | |||||
井底車場總進風巷和 主要進風巷 | 翻車機 硐 室 | 采 區 進風道 | 總回風巷、主要回風巷、采區回風巷、工作面和工作進回風巷 | |||
低瓦斯礦井 | 高瓦斯礦井a | |||||
1. 高低壓電機和電氣設備 | 礦用防爆型b (礦用增安型除外) | 礦 用 一般型 | 礦 用 一般型 | 礦 用 防爆型 | 礦 用 防爆型 | 礦用防爆型 (礦用增安型除外) |
2.照明燈具 | 礦用防爆型c (礦用增安型除外) | 礦 用 一般型 | 礦 用 防爆型 | 礦 用 防爆型 | 礦 用 防爆型 | 礦用防爆型 (礦用增安型除外) |
3. 通信、自動化裝置和儀表、儀器 | 礦用防爆型 (礦用增安型除外) | 礦 用 一般型 | 礦 用 防爆型 | 礦 用 防爆型 | 礦 用 防爆型 | 礦用防爆型 (礦用增安型除外) |
a 使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中及沿該巷道的機電硐室內可以采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包括照明燈具、通信、自動化裝備和儀表、儀器)。 b 適用于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井底車場的主要泵房內,可使用礦用增安型電動機。 c 適用于允許使用經安全檢測檢驗,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礦燈。 |
4.4 電器設備的標稱電壓應符合GB/T 156的規定,一般交流電壓(額定電壓)推薦為36 V,127 V,
380 V,660 V,1 140 V,3 300V,6 000 V,10 000 V等。
4.5 電器設備的額定電流應符合GB/T 762的規定。
4.6 電器設備的額定頻率一般為50 Hz。
4.7 電器設備一般為8h工作制,其他由各自產品標準規定。
4.8 電器設備應配備必要的配件、附件、專用工具及隨機文件。重要電子插件應配備二套,一般的應配備一套,便于用戶使用、管理、維修。隨機文件應包括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裝箱單。
5 技術要求
5.1 正常使用條件
電器設備在下列條件下應能可靠工作:
a) 周圍空氣溫度為-5℃~+40℃1),且在24h內的平均溫度值不超過+35℃;
b) 安裝地點的海拔高度:低壓電器設備不超過2 000 m2),高壓電器設備不超過1 000 m3);
c) 周圍空氣相對濕度:最高溫度為+40℃時,空氣的相對濕度不超過50%,在較低的溫度下可以允許有較高的相對濕度,例如20℃時達90%。對由于溫度變化偶爾產生的凝露應采取特殊的措施。
d) 使用在有瓦斯和煤塵爆炸危險的場所按4.3的規定;
e) 在無腐蝕性、破壞絕緣的氣體或蒸汽環境中;
f) 在無顯著振動與沖擊的場所;
g) 在有防止滴水和液體浸入的場所;
h) 污染等級為3級。
5.2 結構與防爆要求
5.2.1 外殼材料
防爆電器外殼材質按不同的防爆型式和使用場所應分別符合GB 3836.1-2000中第7章和第8章的規定以及GB 3836.2-2000中附錄A及附錄C的規定。礦用一般型電器外殼材質應符合GB/T 12173有關材質的規定。
5.2.2 外殼沖擊強度
外殼應能承受GB 3836.1-2000中23.4.3.1規定的沖擊試驗,沖擊試驗能量見表2。
采用機械危險程度等級低的沖能進行試驗的電氣設備,應在防爆合格證號后面加上符號“X”。
表2 沖擊試驗能量
機械危險程度 | 沖擊能量 E.J | |
高 | 低 | |
1 保護網、保護罩、風扇保護罩、電纜引入裝置 2 塑料外殼 3 輕金屬合金或鑄造金屬外殼 4 項3以外的其他金屬外殼,其壁厚小于3mm的設備 | 20 | 7 |
5 無保護網的透明件 | 7 | 4 |
6 帶保護網的透明件(試驗時不帶保護網) | 4 | 2 |
5.2.3 外殼防護等級
外殼防護等級根據不同的防爆型式和使用場所,增安型應符合GB 3836.3外殼防護等級的規定,本質安全型應符合GB 3836.4外殼防護等級的規定,礦用一般型應符合GB/T 12173防護等級的規定。
5.2.4 外殼的緊固及緊固件
5.2.4.1 防爆型電器設備的緊固件應符合GB 3836.1-2000中第9章的規定(本質安全型除外),隔爆型電器設備的緊固件還應符合GB 3836.2-2000中第10章的規定。礦用一般型電器設備的緊固件應符合GB/T 12173的規定。
5.2.5 標志、聯鎖及警告牌
5.2.5.1 電器設備外殼的明顯處應設置清晰和耐久的標志,防爆型電器設備的標志應符合GB 3836.1-2000中第27章的規定,礦用一般型電器設備的標志應符合GB/T 12173的有關規定。
5.2.5.2 電器設備的聯鎖裝置應符合GB3836.1-2000中第10章的規定。
5.2.5.3 正常運行時產生火花或電弧的電氣設備,采用快動式門蓋的外殼應設有聯鎖裝置,當電源接通時外殼門蓋不能打開;外殼門蓋打開后電源不能接通。采用螺栓緊固的外殼門蓋允許用警告牌代替,警告牌應標有“嚴禁帶電開蓋”的字樣。
5.2.5.4 直流電壓高于60V,交流電壓高于36V的電器設備凡開蓋或取下設備零部件后可能觸及帶電部分時應設置防護等級不低于IP20的防護罩和“當心觸電”或“有電”的警告牌。
5.2.5.5 用隔離開關聯鎖的結構,應在觸頭斷開位置明顯可見或通過手柄位置能正確判斷觸頭的狀態。
5.2.5.6 內裝電容器、熱元件且具有快動式門或蓋結構的電器設備外殼,由斷電至開蓋的時間間隔應符合GB 3836.1-2000中開啟外殼門、蓋的允許時間的規定。應設有時間間隔的警告牌,其時間間隔由產品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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