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1136-2011 礦井降溫技術規范
- 發表時間:2022-10-11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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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井熱害防治技術的定義和術語、技術條件、適用范圍、技術要求、降溫系統測試及評價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地下開采的礦井,包括生產、新建和改、擴建礦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件(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后確定,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5586 設備及管道保冷設計導則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050 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范
GB 50155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術語標準
GB 50215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 50155及AQ/T 1067中確立的術語和定義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礦井熱害 mine victims
煤礦井下作業環境的空氣溫度超過國家規定的衛生和安全標準,從而對人體健康、生產和安全造成危害。
3.2
礦井熱害防治 control of mine victims
通過采用各種技術措施進行礦井熱害的預防和治理,稱之為礦井熱害防治,又稱礦井空氣調節、礦井熱害控制或礦井降溫。
3.3
礦用降溫設備mine air conditioning equipment
符合礦井特殊環境和安全要求的、為實現熱害防治目的所需要的各種設備的統稱。
3.4
礦井制冷降溫 mine cooling
采用人工制冷措施降低井下作業環境的空氣溫度。
3.5
礦井制冷降溫系統 mine cooling system
為達到冷卻煤礦井下風流之目的,由制冷、輸冷、傳冷和排熱四個基本環節構成的系統。
3.6
地溫場 geothermal field
地層中的溫度分布。
3.7
地溫異常區 temperature anomalies
地溫梯度值(或大地熱流值)低于或高于正常值(1.6~3.0℃/100m)的地層區域。
3.8
熱害礦井 thermal victims mine
具有熱害的礦井,稱為熱害礦井。
3.9
井田熱害區 mine victims of the district
在井田中,由原始巖溫確定的有熱害的區域,稱為井田熱害區。
3.10
礦區最熱月平均氣象參數 on average the hottest meteorological parameters
礦區最熱月空氣溫度、相對濕度和大氣壓力的平均值。
3.11
同向通風 with the same direction ventilation
煤、矸的運輸方向與風流方向相同的通風方式。
3.12
制冷站 refrigeration station
安裝制冷機組及其配套設備的場所。
3.13
風流冷卻站merry cooling stations
安裝空氣冷卻器(傳冷設備)及其配套設備的地點。
3.14
礦井集中制冷降溫系統 mine concentrated refrigeration cooling system
制冷站的制冷量等于或大于2MW,集中向多個作業地點供冷的系統。
3.15
礦井局部(分散)制冷降溫系統mine local (distributed) refrigeration cooling system
制冷站的制冷量小于2MW,向1個或幾個作業地點供冷的系統。
4 熱害礦井等級及衛生標準
4.1 熱害礦井等級
4.1.1 井田熱害區等級的劃分
井田熱害區等級應按原始巖溫劃分二級:
a) 一級熱害區: 31℃~37℃;
b) 二級熱害區:≥37℃。
4.1.2 礦山地溫類型的劃分
礦山地溫類型應按地溫梯度劃分三類:
a) 低溫類:≤1.6℃/100m;
b) 常溫類:1.6℃/100m~3.0℃/100m;
c) 高溫類:≥3.0℃/100m。
4.1.3 熱害礦井等級的劃分
熱害礦井應按采掘工作面的風流溫度劃分為三級:
a) 一級熱害礦井: 28℃~30℃;
b) 二級熱害礦井: 30℃~32℃;
c) 三級熱害礦井:≥32℃。
對于一級熱害礦井應加強通風,采掘工作面風流速度應為2.5 m/s~3.0m/s;對于二級和三級熱害礦井,除加強通風、提高風速外,還應采取人工制冷降溫措施。對于三級熱害礦井若不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則應停止作業。
4.2 煤礦井下氣象條件要求
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不應超過28℃、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應超過30℃。
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等于或超過32℃、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等于或超過34℃時,應停止作業。當采掘工作面的風流溫度為28℃~30℃時,作業地點的風流速度應為2.5 m/s ~3.0m/s;當采掘工作面的風流溫度為30℃~32℃時,作業地點的風流速度應為3.0 m/s ~4.0 m/s。
5 礦井熱害防治通則
5.1 礦井熱害防治技術基礎
礦井地溫的測試與深部地溫的預測資料;礦內風流熱力狀態的預測資料;生產礦井風流熱力狀態的實際測試資料;礦井設計或實際生產系統。
5.2 礦井熱害防治原則
礦井熱害防治應按下列原則:
a) 礦井熱害防治,應以預防為主,綜合防治措施;
b) 應推廣應用國內外已有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成熟的經驗;
c) 所采用的技術裝備,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d) 所采用的技術措施,應進行能效分析,符合國家的節能減排政策;
e) 對于新設計的礦井,應根據礦井通風的難易程度、礦井熱環境條件變化,分期規劃實施熱害防治措施。
5.3 人工制冷降溫與非人工制冷的適用界限
制冷降溫與非人工制冷適用界限按下列規定:
a) 井田處在一級熱害區,應首先采用非制冷降溫措施,使礦井達到無熱害,否則采用人工制冷降溫措施;
b) 井田處在二級熱害區,礦井采取非人工制冷技術措施之后,采掘工作面風流溫度仍然超過30℃,應采取人工制冷降溫措施;
c) 礦井熱害防治,應通過技術經濟分析,在滿足礦井熱害防治需求的前提下,應以折合費用最小值、能耗低作為非人工制冷降溫和人工制冷降溫的界限。
6 非人工制冷降溫技術
6.1 熱害礦井通風系統設計原則
6.1.1 應縮短進風線路的長度,優先采用分區式或對角式通風系統。
6.1.2 礦井主要進風巷道應開鑿在低溫巖層中。
6.1.3 進風巷道應避免或減小井下局部熱源影響,大型機電硐室應采取獨立通風系統。
6.1.4 加大采掘工作面的供風量,提高作業地點的風速,但采煤工作面內不超過4m/s。
6.2 礦井涌(淋)熱水處理
6.2.1 井下涌(淋)水溫度較高的礦井,熱水應采用隔熱管道或水溝加隔熱蓋板排放。
6.2.2 排水管道應布置在回風巷道和回風井中,熱水不應在巷道中漫流。
6.2.3 應查明熱水的來源,并采用專門的熱水治理措施。
6.3 采煤工作面通風
降溫需要時,可采用同向(或下行風)通風或W型通風方式,但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不應采用下行通風方式。
6.4 回采工藝
應按熱力因素確定采煤工作面的長度、供風量、回采工藝和頂板管理方法,減少采空區漏風。
6.5 天然冷源利用
有天然冷源可合理利用的礦區,如低溫水(水溫低于15℃)、冷空氣(冬季)以及冰雪等,應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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