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382-2011 礦用煙霧傳感器通用技術條件
- 發表時間:2022-10-1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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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用煙霧傳感器(以下簡稱傳感器)的術語和定義、型號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用煙霧傳感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2423.1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A:低溫
GB/T 2423.2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B:高溫
GB/T 2423.4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 試驗方法 試驗Db 交變濕熱(12h+12h循環)
GB/T 2423.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a和導則:沖擊
GB/T 2423.10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 試驗方法 試驗Fc: 振動(正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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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6.4-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eqvIEC60079-11:1999)
GB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 9969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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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1043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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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煙霧 smog
因過熱或燃燒而產生的霧狀氣溶膠。
3.2 減光率 Light-reducing rate
減光率表示煙霧濃度的大小,是指光線被煙霧阻擋而受影響的程度,又稱遮蔽率,單位為%obs/m。
4 型號命名
根據MT/T 154.10,傳感器型號命名方法規定如下:
5 技術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傳感器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按經規定程序和國家授權的檢驗部門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5.1.2 傳感器及其關聯的設備應經過國家授權的防爆檢驗機構聯檢,與傳感器配套的關聯設備應具有有效期內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
5.1.3 傳感器應采用防爆型式為本質安全型。
5.2 傳感器正常工作環境條件
a) 環境工作溫度:(0~40)℃;
b) 相對濕度:小于或等于98%;
c) 大氣壓力:(80~116)kPa;
d) 風速:小于或等于8m/s。
5.3 傳感器能承受的最惡劣的貯運條件
a) 高溫:+60℃;
b) 低溫:-40℃;
c) 振動:加速度50m/s2;
d) 沖擊:峰值加速度500m/s2。
5.4 傳感器輸出信號制式
傳感器輸出信號制式應從下列規定中選取:
a) 有源開關量輸出信號,在高電平輸出狀態,拉出電流為2 mA時,輸出電壓應不低于3 V;在低電平輸出狀態,灌入電流為2mA時,輸出電壓應不高于0.5 V;
b) 電流信號:1 mA/5 mA;
c) 無源開關量輸出狀態,在斷開(截止)時,兩輸出端之間的漏電阻應不小于100 kΩ;在閉合(導通),且灌入電流為2 mA時,輸出端電壓應不高于0.5 V;
d) 數字輸出型:傳輸速率為:1200bps、2400bps、4800bps、9600bps,電平不小于3V。
5.5 外觀和結構
5.5.1 傳感器的表面不應有明顯的劃痕,外殼表面防腐漆應牢固,金屬部件不應有銹蝕和變形,插接件應牢固。
5.5.2 傳感器的結構應保證調試、維修和安裝方便與可靠,傳感器應設有便于懸掛和支撐的結構。
5.5.3 傳感器應設有便于調校的自檢結構。
5.5.4 傳感器的元器件應清潔、無腐蝕現象;印制電路板和接線裝置應安裝牢固;印制電路板上的焊點應美觀、無虛焊,并應涂覆三遍絕緣漆。
5.6 主要技術參數
5.6.1 傳感器宜在(12~24)VDC電壓下能正常工作,工作電流應滿足設計要求。
5.6.2 靈敏度和響應時間
當煙霧濃度達到5%obs/m時,傳感器應動作,且響應時間小于等于20s。
5.7 傳輸距離
使用電纜的單芯截面積為1.5 mm2時,傳感器與關聯設備或配接設備之間的傳輸距離應至少為2 km,關聯設備或配接設備的輸出信號值應符合5.6.2的規定。
5.8 工作穩定性
傳感器經2d的工作穩定性試驗,其性能應符合5.6.2的規定。
5.9 電氣安全
5.9.1 絕緣電阻
傳感器的絕緣電阻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絕緣電阻參數
測試部位 | 常 態 MΩ | 交變濕熱試驗后 MΩ |
本安端與外殼 | ≥10 | ≥1.5 |
5.9.2 工頻耐壓
傳感器在常態和交變濕熱試驗后應通過500 V、50Hz,歷時1 min的工頻耐壓試驗,試驗中應無火花、飛弧和擊穿現象,且漏電流應小于或等于5mA。
5.10 環境適應性
5.10.1 傳感器在工作溫度試驗,其性能應符合5.6.2的規定。
5.10.2 傳感器經貯存溫度試驗后,其外觀、性能應符合5.5.1、5.6.2的規定。
5.10.3 傳感器經振動試驗后,其外觀、性能應符合5.5.1、5.6.2的規定。
5.10.4 傳感器經沖擊試驗后,其外觀、性能應符合5.5.1、5.6.2的規定。
5.10.5 傳感器經運輸試驗后,其外觀、性能應符合5.5.1、5.6.2的規定。
5.10.6 抗干擾試驗
煙霧傳感器,經塵氣流試驗后,不得發出誤報警。光電感煙型煙霧傳感器經環境光線試驗后,不得發出誤報警。
5.10.7 傳感器經交變濕熱試驗后,其外觀、性能和電氣安全應符合5.5.1、5.6.2和5.9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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