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1129-2011 礦井救災通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 發表時間:2022-10-1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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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井救災通信系統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礦井救災通信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及其產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887 電子計算機場地通用規范
GB 3836.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1-2000,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2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2-2000,eqv IEC 60079-1:1990)
GB 3836.3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3-2000,eqv IEC 60079-7:1990)
GB 3836.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GB 3836.4-2000,eqv IEC 60079-11:1999)
GB/T 5080.1-1986 設備可靠性試驗 總要求(idt IEC 60605-1:1978)
GB/T 5080.7 設備可靠性試驗 恒定失效率假設下的失效率與平均無故障時間的驗證試驗方案(GB/T 5080.7-1986,idt IEC 60605-7:1978)
GB/T 10111 隨機數的產生及其在產品質量抽樣檢驗中的應用程序
GB 15842 移動通信設備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
GB/T 15844.1 移動通信調頻無線電話機通用技術條件
GB/T 15874 集群移動通信系統設備通用規范(GB/T 15874-1995,NEQ MPT 1327)
GB/T 16532 通信設備清晰度DRT法評價用語音材料庫
GB/T 17626.3-2006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IEC 61000-4-3:2002,IDT)
GB/T 17626.4-200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IEC 61000-4-4:2004,IDT)
GB/T 17626.5-200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IEC 61000-4-5:2005,IDT)
AQ 1008 礦山救護規程
MT/T 286 煤礦通信、自動化產品型號編制方法和管理辦法
MT/T 772-1998 煤礦監控系統主要性能測試方法
MT/T 899 煤礦用信息傳輸裝置
MT/T 1078 礦用本質安全輸出直流電源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礦井救災通信系統 communication system for disaster rescue
用于煤礦井下事故救援通信的系統。
3.2
地面基地通信終端 communication terminal at surface rescue base
在處理礦山事故時,設在礦山地面的救災通信指揮設備。
4 產品分類
4.1 型號
產品型號應符合MT/T 286的規定。
4.2 分類
4.2.1 按傳輸技術分類:
a) 無線;
b) 有線;
c) 有線、無線混合。
4.2.2 按信息分類:
a) 語音;
b) 語音和圖像;
c) 語音和數據;
d) 語音、圖像和數據等。
5 技術要求
5.1 一般要求
系統及有關設備應符合本標準和GB 15842、GB/T 15844.1、GB/T 15874、AQ 1008、MT/T 899、MT/T 1078的相關規定,系統中的其他設備應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5.2 環境條件
5.2.1 系統中用于機房、調度室的設備,應能在下列條件下正常工作:
a) 環境溫度:15℃~30℃;
b) 相對濕度:40%~70%;
c) 溫度變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結露;
d) 大氣壓力:80 kPa~106 kPa;
e) GB/T 2887規定的塵埃、照明、噪聲、電磁場干擾和接地條件。
5.2.2 除有關標準另有規定外,系統中用于煤礦井下的設備應在下列條件下正常工作:
a) 環境溫度:0℃~40℃;
b) 平均相對濕度:不大于95%(+25℃);
c) 大氣壓力:80 kPa~106 kPa;
d) 有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但無顯著振動和沖擊、無破壞絕緣的腐蝕性氣體。
5.3 地面設備交流電源
地面設備交流電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a)額定電壓:380 V/220 V,允許偏差-10%~+10%;
b)諧波:不大于5%;
c)頻率:50 Hz,允許偏差±5%。
5.4 系統組成
系統一般由移動臺、基站(含話機)、基站電源(可與基站一體化)、地面基地通信終端、電纜、光纜(可缺省)、接線盒、中繼器(可缺省)、避雷器、軟件和其他必要設備組成。
5.5 主要功能
5.5.1 基站應具有與移動臺通話、與地面基地通信終端通話功能,語音通信宜采用雙工制。
5.5.2 移動臺之間應具有通話功能,語音通信宜采用雙工制。
5.5.3 移動臺應具有與地面基地通信終端通話功能,語音通信宜采用雙工制。
5.5.4 地面基地通信終端、基站和移動臺應具有發起急呼的功能。
5.5.5 地面基地通信終端、基站和移動臺應具有發起全呼的功能。
5.5.6 基站應能脫網獨立工作,基站與其無線覆蓋范圍內的移動臺、移動臺之間應具有通話功能。
5.5.7 移動臺宜具有脫網工作功能,在沒有基站無線覆蓋的條件下,移動臺之間可直接通話。
5.5.8 系統宜具有圖像監視功能。
5.5.9 系統宜具有甲烷、一氧化碳、氧氣、溫度等監測功能。
5.5.10 系統宜具有組呼功能。
5.5.11 系統宜具有圖像、聲音和數據存儲功能。
5.5.12 系統宜具有網絡通信功能。
5.6 主要技術指標
5.6.1 傳輸距離
地面基地通信終端、基站、移動臺之間的傳輸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基站至地面基地通信終端之間的傳輸距離應不小于10 km;
b) 移動臺到基站之間的傳輸距離應不小于300 m,宜不小于500 m;
c) 移動臺到移動臺之間的傳輸距離應不小于300 m,宜不小于500 m。
5.6.2 容量
系統可配置的移動臺的數量應不小于18臺。
5.6.3 話音音質
地面基地通信終端、基站、移動臺的話音音質均應不低于3級。
5.6.4 發射功率
當基站與移動臺之間采用無線通信時,基站和移動臺無線發射功率由相關標準規定,移動臺發射功率不宜大于5 w。
5.6.5 接收靈敏度
當基站與移動臺之間采用無線通信時,基站和移動臺無線接收靈敏度由相關標準規定。
5.6.6 工作頻率
當基站與移動臺之間采用無線通信時,基站和移動臺無線發射頻率由相關標準規定。
5.6.7 移動臺蓄電池連續工作時間
蓄電池使移動臺連續工作時間應不小于11 h,其中通話時間應不小于2 h(收、發用時相等時)。
5.6.8 地面基地通信終端及基站蓄電池連續工作時間
地面基地通信終端及基站在蓄電池供電的情況下,連續工作時間應不小于11 h。
5.7 工作穩定性
系統應進行工作穩定性試驗,通電試驗時間應不小于7 d,其主要功能和主要技術指標應不低于本標準的要求。
5.8 抗干擾性能
5.8.1 系統應能通過GB/T 17626.3-2006規定的、試驗等級不低于1級的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系統應能正常工作。
5.8.2 系統應能通過GB/T 17626.4-2008規定的、試驗等級不低于1級的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系統應能正常工作。
5.8.3 系統應能通過GB/T 17626.5-2008規定的、試驗等級不低于1級的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系統應能正常工作。
5.9 可靠性
系統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TBF)應不小于800 h。
5.10 防爆性能
用于煤礦井下的設備應為防爆型電氣設備,其輸入輸出信號應是本質安全型。移動臺應為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氣設備。基站宜為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氣設備。防爆型設備應符合GB3836.1~3836.4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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