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620-2008 煤炭分析用馬弗爐控溫儀技術條件
- 發表時間:2022-10-14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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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炭分析用馬弗爐控溫儀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煤炭分析中對馬弗爐的加熱過程進行控制的數字式控溫儀。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12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GB/T 212-200X,ISO11722:1999;ISO1171:1997; ISO562:1998,neq)
GB/T 2828.1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的檢查)
GB/T 5447 煙煤粘結指數測定方法
GB/T 5449 煙煤羅加指數測定方法
GB/T 6587.1 電子測量儀器 環境試驗總綱
GB/T 6587.2 電子測量儀器 溫度試驗
GB/T 6587.3 電子測量儀器 濕度試驗
GB/T 6587.4 電子測量儀器 振動試驗
GB/T 6587.5 電子測量儀器 沖擊試驗
GB/T 6587.6 電子測量儀器 運輸試驗
GB/T 6587.7 電子測量儀器 基本安全試驗
GB/T 6587.8 電子測量儀器 電源頻率與電壓試驗
GB/T 13639 工業過程測量和控制系統用模擬輸入數字式指示儀
GB/T 15464 儀器儀表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3 技術要求
3.1 總則
煤炭分析用馬弗爐數字控溫儀(以下簡稱控溫儀)其性能應符合GB/T 13639、GB/T 212、GB/T 5447和GB/T 5449的有關要求。
3.2 工作環境條件
3.2.1 溫度:(0~40)℃。
3.2.2 相對濕度:(20~90)%。
3.2.3 電源:(220±40)V,(50±1)Hz。
3.2.4 工作環境:通風良好,無強腐蝕性氣體和強電磁場。
3.3 控溫性能
儀器精度:0.5級,分辨率 1℃;
溫度顯示:溫度顯示范圍 (0~1000)℃,溫度顯示穩定度(顯示值波動)不超過1℃;
溫度控制:溫度控制范圍 (200~1000)℃,基本誤差不超過5℃。
3.4 計時性能
范圍:(0~59)min,(0~99)h;
準確度:≤1min/24h;
分辨率:1min;1s(揮發分程序)。
3.5 自動報警
控溫儀若有故障或異常現象發生時(如斷偶、超溫、熱電偶反接等)能自動報警,并能顯示不同的報警標志符號。
3.6 溫度補償
有熱電偶參考端溫度補償器件并對補償方法有明確的說明(附錄A)。補償誤差不超過2℃,補償范圍(0~100)℃。
3.7 功率和測溫元件
控溫儀適用于功率不大于6.0kw的馬弗爐。所使用的測溫元件為鎳鉻-鎳鋁(或鎳鉻-鎳硅)熱電偶,其分度號為K。
3.8 狀態指示
控溫儀對馬弗爐的通電、加熱及斷電狀態有明顯的指示。
3.9 結構要求
控溫儀機箱內部各構件結構緊湊,便于安裝和維修。各構件之固定螺釘需加彈簧墊圈以使連接可靠,牢固。電源開關應設置在安全、明顯之處,外殼應有良好的散熱和接地措施。
3.10 外觀要求
3.10.1 控制儀各面板表面應光潔、平整、無明顯劃痕。面板與殼體配合應緊密,不得有松動現象。
3.10.2 溫度、時間、電流、程序和故障等各種顯示值或符號應直觀、明亮、字跡完整和清晰。
3.10.3 面板上或殼體上應標明儀器名稱、型號、制造單位、出廠編號、出廠日期等。
3.11 外形尺寸和質量
控溫儀出廠時應標明:外形尺寸:長mm×寬mm×高mm;質量:kg。
3.12 其它要求
3.12.1 控溫儀在3.2規定的工作環境條件下,應能滿負荷連續工作24h以上。
3.12.2 控溫儀應能滿足GB/T 6587.1~6587.8中規定的各項例行試驗的要求。
3.12.3 外購件、外協件需有生產廠家合格證。應對所有的零部件進行嚴格的檢驗后才能組裝成整機。
4 試驗方法
4.1 試驗準備
4.1.1 控溫儀的試驗均在預熱30min以后進行。
4.1.2 人工調節調壓器,使控溫儀的電源電壓在(220±40)V范圍內變動,溫度、時間的顯示值應正常,程序不亂。
4.2 控溫性能試驗
4.2.1 參考端溫度補償性能試驗
將控溫儀的熱電偶輸入端(“+”、“-”)用導線短路,此時控溫儀顯示的溫度為(Tk)。用標準水銀溫度計與熱電偶的參考端靠近,測出室溫(Ts),按公式(1)計算參考端補償的誤差(Ec):
Ec = Ts - Tk …………………………………………………………(1)
試驗30 min,要求Ec不超過2℃。
4.2.2 溫度顯示基本誤差試驗
用上述方法測出室溫Ts,在分度表(分度號:K)上查得與其相應的毫伏值(Vs),再查出待檢溫度(Tb)分別為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的毫伏值(Vb),調節毫伏發生器使其輸出的的毫伏值分別等于(Vb-Vs),并作為一高精度的毫伏表(分辨率≥0.001mV)的輸入信號和控溫儀的輸入信號,記錄以上各溫度點時控溫儀的顯示溫度(Tk)。計算以上各溫度點的溫度顯示值與設定標準值的誤差(基本誤差)應能滿足3.3的要求;并按公式(2)計算控溫儀溫度顯示最大允許誤差(δ),δ應不大于0.5%:
式中:
δ——控溫儀溫度顯示最大允許誤差,用質量分數表示,%;
F×S——控溫儀顯示溫度的全量程;
|Tk - Tb|max——最大絕對差值。
4.2.3 溫度顯示穩定度試驗
溫度顯示穩定度試驗可與基本誤差試驗同時進行。在每一檢定溫度點停留5min,觀察和記錄控溫儀顯示溫度(Tk)的變化,其變化的最大值應符合3.3的要求。
4.3 計時檢驗
控溫儀運行24h,用標準秒表(誤差不大于10s/24h)與控溫儀所顯示的時間相核對,其差值不大于1min。
4.4 程序檢驗
啟動與馬弗爐相連的控溫儀,分別按下各功能鍵,觀察儀器顯示的溫度、時間等程序是否符合GB/T 212、GB/T 5447、GB/T 5449和GB/T 13639的有關規定。
5 檢驗規則
控溫儀需進行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見表1)。
表1 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技術要求條文號 | 出廠檢驗 | 型式檢驗 |
1 | 工作環境條件適應性 | 3.2,3.12.1 | - | △ |
2 | 控溫性能 | 3.3 | △ | △ |
3 | 計時性能 | 3.4 | △ | △ |
4 | 自動報警 | 3.5 | △ | △ |
5 | 溫度補償 | 3.6 | △ | △ |
6 | 功率和測溫元件 | 3.7 | △ | △ |
7 | 狀態指示 | 3.8 | △ | △ |
8 | 結構 | 3.9 | △ | △ |
9 | 外觀 | 3.10 | △ | △ |
10 | 外形尺寸和質量 | 3.11 | △ | △ |
11 | 滿足GB/T 6587.1~6587.8中規定的各項例行試驗的要求。 | 3.12.2 | - | △ |
12 | 外購件、外協件合格證 | 3.12.3 | △ | - |
5.1 出廠檢驗
控溫儀制造廠按表1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逐項檢驗合格,并發給合格證。
5.2 型式檢驗
5.2.1 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生產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當產品的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有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后每兩年進行一次(或產量達500臺時);
d) 停產兩年以上再恢復生產時;
e) 國家鑒定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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