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52-2009 煤礦用支架式電鉆
- 發表時間:2022-10-17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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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支架式電鉆(以下簡稱電鉆)的術語和定義、型號和基本性能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煤層、巖層等條件鉆進作業的電動回轉鉆機與回轉振動鉆機。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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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支架式電鉆 electric support rotary drill
導軌式、支腿式、架柱式、架座式等非人工架持進行鉆孔作業的電動鉆機的統稱。
3.2
巖石電鉆 electric rotary rock drill
電動巖石鉆 electric rotary rock drill
采用鏈條、鋼絲繩、絲杠等機械方式推進的導軌式電動鉆機。
3.3
架柱式電鉆 electric column-mounted rotary drill
鉆機的導軌安裝在以巷道頂板、底板或兩幫為支撐點的單、雙立柱或框架上的電動鉆機。
3.4
架座式電鉆 electric shelf rotary drill
以鋼結構或鋼管鉸接結構構成的重型架座或重型支架等為架持、推進機構的電動鉆機。
注:架座式電鉆工作中的反推力由架座本身承受。
4 型號和基本性能參數
4.1 電鉆型號編制方法
4.1.1 巖石電鉆
4.1.2 除巖石電鉆外的支架式電鉆
4.2 型號編制方法中,主參數的額定轉矩值應以5的倍數定制,電機額定功率值取一位小數。
4.3 電鉆的基本性能參數項目見表1。
表1 基本性能參數
項目 | 性能參數 | 單位 | 架柱式電鉆 | 支腿式電鉆 | 架座式電鉆 | 巖石電鉆 |
主機(回轉鉆) | 額定轉矩 | N·m | √ | √ | √ | √ |
額定轉速 | r/min | √ | √ | √ | √ | |
空載噪聲聲功率級 | dB(A) | √ | √ | √ | √ | |
負載噪聲聲功率級 | dB(A) | √ | √ | √ | √ | |
主機外形尺寸(長×寬×高) | mm | √ | √ | √ | √ | |
機重 | kg | √ | √ | √ | √ | |
鉆尾形式及連接尺寸 | mm | √ | √ | √ | √ | |
鉆孔直徑 | mm | √ | √ | √ | √ | |
最大鉆孔深度 | m | √ | √ | √ | √ | |
鉆進速度mm/min | mm/min | √ | √ | √ | √ | |
沖洗水工作壓力 | MPa | √ | √ | √ | √ | |
適用巖石抗壓強度 | MPa | √ | √ | √ | √ | |
推進器及支架 | 推進力 | kN | √ | √ | √ | √ |
推進行程 | mm | √ | √ | √ | √ | |
空載推進速度 | m/min | √ | √ | √ | √ | |
空載返回速度 | m/min | √ | √ | √ | √ | |
推進器總長度 | mm | √ | - | √ | √ | |
推進器機重 | kg | √ | - | √ | √ | |
鉆孔變幅角度 | (°) | √ | √ | √ | - | |
最大工作高度/最小工作高度 | m | √ | √ | √ | - | |
支架機重 | kg | √ | √ | √ | — | |
電機 | 型號 | √ | √ | √ | √ | |
額定功率 | kW | √ | √ | √ | √ | |
額定電流 | A | √ | √ | √ | √ |
表1(續)
項目 | 性能參數 | 單位 | 架柱式電鉆 | 支腿式電鉆 | 架座式電鉆 | 巖石電鉆 |
電機 | 額定電壓 | V | √ | √ | √ | √ |
額定轉速 | r/min | √ | √ | √ | √ | |
最大轉矩倍數 | √ | √ | √ | √ | ||
堵轉轉矩倍數 | √ | √ | √ | √ | ||
回轉振動鉆的 振動機構
| 振動機構類型 | √ | √ | √ | - | |
振動頻率 | Hz | √ | √ | √ | - | |
振動幅值 | mm | √ | √ | √ | - | |
注:振動機構類型、振動頻率、振動幅值只針對回轉振動式電鉆。 |
5 技術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電鉆應符合本標準并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相同零件應具有互換性。
5.1.2 電鉆的外購件、外協件應具有產品合格證或檢驗合格文件。
5.1.3 電鉆在下列環境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
a) 空氣中含有甲烷的煤礦井下;
b) 環境溫度在-20℃~+40℃;
c) 環境空氣濕度不超過95%±3%RH(25℃時);
d) 海拔高度不超過1000m;
e) 帶沖洗水功能的電鉆,配備的水源應清潔,水溫不超過30℃。
5.2 安全性能
5.2.1 電鉆外殼部件采用輕合金材料時,抗拉強度應不低于120MPa,摩擦火花安全性能應符合GB/T 13813的規定。
5.2.2 電鉆外殼部件采用非金屬聚合物材料且表面積大于100cm2時,其阻燃及導電性能應符合MT 113的規定。
5.2.3 電鉆配備的電纜應符合MT 818.8的規定。
5.2.4 電鉆空載運行時,聲功率級應不高于95dB(A),負載運行的聲功率級應不高于105dB(A)。
5.2.5 架柱式與座架式電鉆在2.5倍額定轉矩的過載轉矩下,支架構件應不出現以下現象:
a) 機件破損、變形;
b) 支撐構件因過載轉矩造成電鉆支架體頃翻等異常。
5.2.6 電鉆配套電機應符合5.11的規定。
5.3 外觀
5.3.1 電鉆外表應光滑,不應有傷及操作人員的尖棱、尖角;水管的管路布置應整齊。
5.3.2 電鉆外殼表面的噴涂漆應均勻,不得有缺失、起皺、起泡、掉漆等現象。
5.4 沖洗水路承壓及密封
帶沖洗水功能的電鉆,在規定的供水壓力范圍內,沖洗水路應通暢;在最高供水壓力1.5倍的水壓下,承壓及密封部件不應出現滲漏、變形、破損、爆裂等異常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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