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3022-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 發表時間:2022-10-18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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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職責 要求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本標準不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AQ 3028-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AQ 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動火作業 hot work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 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2
易燃易爆場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標準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 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4.1 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 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 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4.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 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4 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 時,還須執行AQ 3028—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和AQ 3025—2008《化學品生 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
5.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 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 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 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2規定執行。
5.1.4 凡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魯井、地溝、水封等, 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 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5.1.7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 業應升級管理。
5.1.8 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作業。
5.1.9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1.10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 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1.11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5.1.12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快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快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 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1.13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 后方可離開。
5.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分廠)應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 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6.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 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6.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 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6.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 (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 職責要求
7.1 動火作業負責人
7.1.1 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7.1.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7.1.3 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2 動火人
7.2.1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7.2.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7.2.4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7.2.5 應隨身攜帶《作業證》。
7.3 監火人
7.3.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 員采取措施。
7.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
7.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7.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4 動火部位負責人
7.4.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 火作業的銜接。
7.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7.4.3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7.5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 《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7.6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7.6.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8.1 《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A。
8.2 《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8.2.1 辦證人須按《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8.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
8.2.2 辦理好《作業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8.2.3 《作業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8.2.4 《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8.2.5 《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級 和特殊動火《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動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各持一份存查;《作業證》 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8.3 《作業證》的審批
8.3.1 特殊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
8.3.2 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8.3.3 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負責人審批。
8.4 《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8.4.2 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 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8.4.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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