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22-2008 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提升絞車安全檢測檢驗規范
- 發表時間:2022-10-19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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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提升絞車安全檢測檢驗的項目、技術要求、判定規則和檢驗周期。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提升絞車現場檢測檢驗。
本標準中的提升絞車,是指在礦井中提升或下放人員或物料、卷筒直徑2m以下(不包括2m)的礦用絞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3325-1991 機器和設備輻射的噪聲 操作者位置噪聲測量的基本準則(工程級)
GB 16423—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裎
3 檢驗基本要求
3.1 受檢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提升絞車應能正常運行。
3.2 用于井下有防爆要求的提升絞車,應符合GB16423—2006中的有關規定。
3.3 檢驗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
3.4 帶式制動礦用提升絞車及卷筒直徑1.2米以下(不包括1.2米)的礦用提升絞車嚴禁用于升降人員。
4 檢驗項目及技術要求
4.1 機房或硐室
4.1.1 機房或硐室應有照明裝置,照明應用白光,司機操作位置處的照度不應低于 100 lx,且應有應急照明設施。
4.1.2 操作位置處的噪聲聲壓級不應超過 85dB(A),達不到噪聲標準時,作業人員應佩戴防護用具。
4.1.3 提升絞車(不含室外安裝的天輪)應安裝在無爆炸介質、環境溫度為 5℃~40℃的機房內或環境溫度為 5℃~28℃的硐室內,周圍應留有足夠的操作和維護空間。
4.1.4 影響安全的外露旋轉構件(如聯軸節、開式齒輪等),應裝設固定的防護裝置。
4.1.5 豎井用罐籠升降人員或物料的,每層罐籠允許乘罐的人數和最大載重量應在井口公布。
4.1.6 機房或硐室不應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應配備滅火器,滅火器應在有效期限內,取滅火器不應需要任何工具。
4.1.7 機房或硐室內應懸掛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4.2 提升裝置
4.2.1 目測檢查提升絞車的主軸和卷筒,不應有嚴重降低機械性能和使用性能的缺陷。
4.2.2 提升絞車卷筒上纏繞鋼絲繩的層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a) 豎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應纏繞單層;專用于升降物料的,纏繞層數不應大于 2層;
b) 斜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纏繞層數不應大于2層;專用于升降物料的,纏繞層數不應大于3層;
c) 盲井(包括盲豎井、盲斜井)中專用于升降物料的或地面運輸用的,纏繞層數不應大于3層;
d) 開鑿豎井或斜井期間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纏繞層數不應大于2層;深度或斜長超過400m的,纏繞層數不應大于3層;
e) 移動式或輔助性專為提升物料用的,以及鑿井期間專為升降物料用的,可多層纏繞。
4.2.3 卷筒上纏繞 2 層或 2 層以上鋼絲繩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a)卷筒邊緣應高出最外一層鋼絲繩,其高差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 2.5 倍;
b)卷筒上應裝設帶繩槽的襯墊,對未裝帶繩槽襯墊的卷筒,應在卷筒板上刻有繩槽或用一層繩作底繩。
4.2.4 鋼絲繩繩頭在卷筒上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應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繩裝置,鋼絲繩繩頭不應系在卷筒軸上;
b) 繩孔不應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應形成銳角;
c) 卷筒上保留的鋼絲繩不應少于 3 圈,用以減輕鋼絲繩與卷筒連接處的張力。此外,還應留有作定期檢驗用的補充繩。
4.2.5 天輪的輪緣應高于繩槽內的鋼絲繩,高出部分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 1.5 倍。帶襯墊的天輪,襯墊應緊密固定,襯墊磨損深度應小于鋼絲繩直徑,或沿側面磨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 1/2。
4.2.6 提升絞車實際運行的最大速度及最大加速度、減速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a) 豎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時,最大加速度、減速度均不應超過 0.75 m/s2,最大速度 v 不應超過式(1)所求得的數值,且最大不應大于 12 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單位為米每秒(m/s);
H——提升高度,單位為米(m)。
b) 豎井中用罐籠或箕斗升降物料時,最大速度 v 不應超過式(2)所求得的數值。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單位為米每秒(m/s);
H——提升高度,單位為米(m)。
c) 豎井中用吊桶、吊盤、箕斗升降人員時的最大速度,有導向繩時,不應超過式(1)所求得的數值的 1/3;無導向繩時,不應超過 1m/s。
d ) 豎井中用吊桶、吊盤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有導向繩時,不應超過式(2)所求得的數值的 2/3; 無導向繩時,不應超過 2m/s。
e) 斜井中用礦車運輸物料時的最大速度,斜井長度不大于 300m 時,不應超過 3.5m/s;斜井長度大于 300m 時,不應超過 5m/s。
f) 斜井中用箕斗運輸物料時的最大速度,斜井長度不大于 300m 時,不應超過 5m/s;斜井長度大于300m 時,不應超過 7m/s。
g) 斜井中運輸人員時的最大速度,斜井長度不大于 300m 時,不應超過 3.5m/s;斜井長度大于 300m 時,不應超過 5m/s,且均不應超過人車設計的最大允許速度。斜井中運輸人員時的最大加速度和減速度,均不應超過 0.5m/s2。
4.2.7 提升絞車不應超載運行,鋼絲繩最大靜張力和最大靜張力差的實際測算值均不應大于提升絞車的設計值。
4.2.8 提升絞車應有定車裝置。
4.2.9 提升絞車應裝有深度指示器,深度指示器應能準確地指示出提升容器在井筒中的位置,指示應清晰,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
4.2.10 豎井中用于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吊桶、吊盤、箕斗等乘人容器應裝設防墜器。
4.3 提升絞車制動系統
4.3.1 提升絞車應裝有能獨立操縱的工作制動和安全制動兩套制動系統,其操縱系統應設在司機操縱臺。工作制動和安全制動共用 l 套閘瓦制動時,操縱和控制機構應分開。
工作制動應使用機械傳動的、可調整的工作閘。對現用的使用手動式工作制動閘的絞車,如裝有可靠的安全制動閘時,可繼續使用。
安全制動除可由司機操縱外,還應能自動制動。制動時,應能使提升絞車的電動機自動斷電。安全制動開關應靈敏可靠。提升能力在 l0t 以下的鑿井用絞車,可采用手動安全閘。
雙卷筒提升絞車兩套閘瓦的傳動裝置應分開,且正常提升時能同步動作。調繩時活動卷筒應處于安
全制動狀態,固定卷筒的制動器應能正常操作。
4.3.2 提升絞車在制動狀態時所產生的制動力矩與實際提升最大靜荷重旋轉力矩之比 K 值,不應小于3。鑿井時期升降物料用的提升絞車,K 值應不小于 2。
對于雙卷筒提升絞車,在調整雙卷筒旋轉相對位置時,每一卷筒制動裝置在制動盤或制動輪上所產生的力矩,不應小于該卷筒所懸質量(鋼絲繩質量與提升容器質量之和)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2倍。
4.3.3 提升絞車安全制動時的制動減速度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表1 安全制動減速度規定值(單位:m/s2)
傾角 運行狀態 | θ≤30° | >30°(包括豎井) |
上提重載 | ≤Ac | ≤5 |
下放重載 | ≥0.75 | ≥1.5 |
注:Ac=g(Sinθ+f·Cosθ) 式中: Ac——自然減速度,m/s2; g——重力加速度,m/s2; θ——井巷傾角,( °); f——繩端載荷的運行阻力系數,一般取0.010~0.015。 |
4.3.4 制動閘瓦與制動輪或制動盤的接觸面積應符合以下要求:
a)塊式制動器不應小于 80%;
b)盤形制動器不應小于 60%。
4.3.5 制動閘松閘時,閘瓦與制動輪或制動盤間的間隙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平移式塊式制動器不應大于 2mm,且上下相等;
b) 角移式塊式制動器不應大于 2.5mm;
c) 盤形制動器不應大于 2mm;
d) 帶式制動器不應大于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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