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1064-2008 礦用窄軌架線式工礦電機車技術條件
- 發表時間:2022-10-2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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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用窄軌架線式工礦電機車(簡稱電機車)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礦用窄軌架線式工礦電機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4695 窄軌機車車輛 車輪踏面形狀及尺寸
GB/T 12668.2 調速電氣傳動系統 第2部分:一般要求 低壓交流變頻電氣傳動系統額定值的規定(GB/T 12668.2-2002,IEC61800-2:1998,IDT)
JB/T 2949 工礦電機車受電弓 技術條件
JB/T 3267 窄軌工礦電機車用閘瓦
JB/T 5348 牽引用直流斬波器 基本技術條件
JB/T 5865 窄軌工礦電機車 輪對系列
JB/T 6480 牽引電機 基本技術條件
JB/T 6522 窄軌工礦電機車用斷路器 技術條件
JB/T 8665 工礦電機車主電路電阻器 技術條件
JB/T 8666 工礦電機車用司機控制器 技術條件
MT/T 333 煤礦機車產品型號編制方法和管理辦法
MT/T 863 煤礦用直流電源變換器
《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6年)
3 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電機車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3.1.2 電機車型號應符合MT/T 333的規定。
3.2 使用條件
3.2.1 海拔高度不超過 2 000m。
3.2.2 周圍環境溫度為-25℃~40℃;相對濕度不大于 90%(+25℃)。
3.2.3 《煤礦安全規程》(2006年)規定使用窄軌架線式電機車的場所。
3.3 外形尺寸極限偏差
3.3.1 長度尺寸應在-1%~+1%范圍內。
3.3.2 寬度尺寸應在-0.5%~+0.5%范圍內。
3.3.3 高度尺寸應在-1%~+1%范圍內。
3.4 受電弓工作高度變化范圍
3.4.1 井下電機車不得小于 400mm。
3.4.2 窄軌露天電機車不得小于 800mm。
3.4.3 平峒和露天兩用電機車不得小于 1200mm。
3.5 整備質量、軸重、輪重極限偏差
3.5.1 整備質量對公稱粘重的極限偏差應為(0~10)%。
3.5.2 整備狀態下,任一軸的實際軸重對實際平均軸重的極限偏差:
a)對于一端司機室應在-5%~+5%范圍內;
b)對于兩端及中間司機室應在-3%~+3%范圍內。
3.6 車軸平行度
3.6.1 使用剛性軸箱導框應不大于軸長的 0.2%。
3.6.2 使用彈性軸箱導框應不大于軸長的 0.4%。
3.7 車架
3.7.1 車架的剛度應能承受電機車在起動列車或調車過程中,縱向(1.5~2.0)倍電機車粘著重量的沖擊力。
3.7.2 整備質量下,車架兩端連接器上平面距軌面高度差,應不大于 10mm。
3.8 速度極限偏差
額定工況下,速度極限偏差應在-5%~+5%范圍內,電機車運行平穩,無異常振動和聲響。
3.9 牽引力極限偏差
3.9.1 額定工況下,牽引力極限偏差應不得小于額定值的 95%。
3.9.2 最大牽引力不得小于公稱粘重的 25%。
3.10 通過最小曲率半徑
在正常的軌道上,電機車以50%的額定速度,通過規定的最小曲率半徑,不允許爬軌,并與礦車連掛可靠。
3.11 軸箱的密合性及軸承溫度
3.11.1 軸箱的旋轉面和接合面應密合,不允許漏油。
3.11.2 單機運行試驗時,滾動軸承溫度不得高于95℃(當環境溫度為40℃時),滑動軸承溫度不得大于0.6倍環境溫度加上50℃。
3.12 輪對
3.12.1 輪對應符合 JB/T 5865 的規定。
3.12.2 單電機傳動的電機車各車輪滾動圓直徑公差不得大于 1mm。
3.12.3 多電機傳動的電機車各車輪滾動圓直徑公差不得大于 0.75mm。
3.12.4 車輪踏面形狀應符合 GB/T 4695 的規定。
3.13 制動
3.13.1 額定速度為 10km/h 及以上的電機車,應具有兩種(含兩種)以上的制動裝置。
3.13.2 制動裝置的閘瓦應符合 JB/T 3267 的規定,制動時均應貼靠車輪。
3.13.3 制動率(閘瓦壓力與公稱粘重之比值)應符合以下規定:
a)手制動裝置應不小于 70%;
b)動力制動裝置應不小于 80%,窄軌露天電機車最大應為 110%,井下電機車最大應為 100%;
c)具有列車制動裝置的常用制動應不小于 70%,緊急制動應不小于 80%。
3.13.4 單機在平直軌道上,以規定的最大速度施行制動時,其制動距離應不大于表 1、表 2 的規定。
表1 井下系列電機車
公稱粘重t | 1.5 | 3 | 6(7) | 10 | 14 | 20 |
制動距離m | 12 | 14 | 22 | 25 | 30 | 35 |
表2 露天系列電機車
公稱粘重t | 9 | 14 | 20 | 40 |
制動距離m | 25 | 44 | 55 | 65 |
3.13.5 井下電機車牽引額定負載時,以額定速度在 5‰以下的下坡道上施行制動,其制動距離不得大于 40m。
3.13.6 電阻制動的制動特性,應符合設計的規定。電阻器的溫度不應超過規定值,同時不應有過熱和變形現象。
3.13.7 制動后,車輪踏面及閘瓦摩擦表面的溫度不得超過 150℃。
3.14 撒砂裝置
撒砂裝置應能撒砂于電機車運行的前方軌道上,且操作方便、靈活。
3.15 連接器
連接器應具有橡膠或金屬的彈性元件。
3.16 減速裝置
3.16.1 各連接件、緊固件不得有松動現象。
3.16.2 減速裝置的旋轉面和接合平面應密合,不得有滲油、漏油現象。
3.16.3 運轉應平穩,不得有沖擊、震動和異常聲響。
3.16.4 減速裝置的最大噪聲(聲壓級)不得大于85dB(A)。
3.17 司機室
3.17.1 司機室應堅固、防風,并有良好的視野,容易觀察線路和信號。
3.17.2 窄軌露天電機車的司機室,還應有防寒、隔熱措施。
3.18 警號裝置
警號裝置(汽笛、電笛等)在額定氣壓或電壓下,對井下電機車在距離60m處;對窄軌露天電機車在距離100m處的聲壓級均不得小于70dB(A)。
3.19 照明裝置
3.19.1 照明電源裝置(直變器)及照明燈,應具有防震裝置。
3.19.2 井下電機車在照射距離 60m 處光的平均照度不得小于 2lx。
3.19.3 窄軌露天電機車在照射距離 150m 處光的平均照度不得小于 3lx。
3.20 空壓系統與液壓系統的密封性
3.20.1 空壓系統充氣達到工作氣壓并保持16.5min,氣壓下降值不得大于0.1MPa。
3.20.2 液壓系統在1.5倍額定工作壓力下保持5min,各接口處不得漏油。
3.21 防雨、水密封性
電機車的門、窗、頂蓋等處,在與垂直線為60o夾角的淋水狀態下,連續5min,不應有損害絕緣和影響電機車正常工作的雨水進入。
3.22 電氣系統
3.22.1 應有過載和短路保護裝置、對窄軌露天電機車還應有大氣過電壓保護裝置。
3.22.2 應有電氣、機械安全聯鎖裝置。
3.22.3 電纜應布局合理整齊,夾持牢固并具有防止損傷的保護。
3.23 電路絕緣性能(燈泡、電機及含電子器件除外)
3.23.1 電路對地絕緣電阻不得小于 1MΩ。
3.23.2 電路應能承受表 3 規定的工頻正弦波交流試驗電壓值的 85%歷時 1min,無擊穿或閃絡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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