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1055-2008 煤礦用機載錨桿鉆機通用技術條件
- 發表時間:2022-10-21
- 來源:共立消防
- 人氣: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機載錨桿鉆機(以下簡稱鉆機)的型號和基本性能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用機載錨桿鉆機,并可供其他類型機載式鉆機參考。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829 周期檢驗計數抽樣程序及表(適用于對過程穩定性的檢驗)
GB 3836.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1-2000,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2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2-2000,eqv IEC 60079-0:1990)
GB 3836.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GB 3836.4-2000,eqv IEC 60079-11:1999)
GB/T 5898 鑿巖機械與氣動工具 噪聲測量方法 工程法
GB/T 13813 煤礦用金屬材料摩擦火花安全性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MT/T 98 液壓支架用軟管及軟管總成檢驗規范
MT 113 煤礦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靜電性通用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MT/T 154.1 煤礦機電產品型號的編制導則和管理辦法
MT/T 198 煤礦用液壓鑿巖機通用技術條件
MT/T 199-1996 煤礦用液壓鉆車通用技術條件
MT/T 688 煤礦用錨桿鉆機通用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MT/T 688中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4 分類和型號
鉆機型號的編制應符合MT/T 154.1的規定,采用以下編制方法:
標記示例:
安裝于掘進機上、額定轉矩為200 N·m、額定轉速為450 r/min的回轉滑臺式機載錨桿鉆機標注為:M J H-200/450E。
5 基本性能參數
鉆機基本性能參數見表1。
表 1 鉆機基本性能參數
序號 | 項 目 | 單 位 | 參 數 | |
1 |
主
機 | 額定壓力 | MPa | √ |
2 | 額定流量 | L/min | √ | |
3 | 額定轉矩 | N·m | √ | |
4 | 額定轉速 | r/min | √ | |
5 | 振動頻率 | Hz | 〇(采用液壓回轉振動鉆時應給出的參數) | |
6 | 振動幅值 | mm | 〇(采用液壓回轉振動鉆時應給出的參數) | |
7 | 沖擊頻率 | Hz | 〇(采用液壓鑿巖機時應給出的參數) | |
8 | 沖擊能 | J | 〇(采用液壓鑿巖機時應給出的參數) | |
9 | 鉆臂水平工作范圍 | mm | √ | |
10 | 推進力 | kN | √ | |
11 | 推進行程 | mm | √ | |
12 | 空載推進速度 | mm/min | √ | |
13 | 返回速度 | mm/min | √ | |
14 | 鉆孔直徑 | mm | √ | |
15 | 鉆孔速度 | mm/min | √ | |
16 | 配套后整機最大高度 | mm | √ | |
17 | 配套后整機最小高度 | mm | √ | |
18 | 噪聲 | dB(A) | √ | |
19 | 機重 | kg | √ | |
20 | 回轉鉆、回轉振動鉆或鑿巖機重 | kg | √ | |
21 |
自配套泵站 | 額定壓力 | MPa | 〇 |
22 | 額定流量 | L/min | 〇 | |
23 | 電機額定功率 | kW | 〇 | |
24 | 電機額定電壓 | V | 〇 | |
25 | 油箱有效容積 | L | 〇 | |
26 | 外形尺寸(長×寬×高) | mm×mm×mm | 〇 | |
27 | 機重 | kg | 〇 | |
注 1:表中“√”表示為要求給出的性能參數;“〇”表示具有該部分結構和功能時應給出的參數。 注 2:鉆機可采用載體采掘配套設備的液壓系統,也可另設安裝在載體采掘設備上的自配泵站。 |
6 技術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鉆機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進行制造。
6.1.2 所有自制件、外協件應檢驗合格,外購件應具有合格證,鉆機使用有礦用安全標志管理要求的元部件時,應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 。
6.1.3 各操作手柄、按鈕應操作輕便靈活、準確可靠、無卡滯現象,并復位準確。
6.1.4 鉆機所有液壓件(包括管路)的外露油口應帶有防護帽、蓋、堵。
6.1.5 鉆機外形尺寸(包括運輸狀態輪廓尺寸和工作狀態尺寸)、機重應符合設計要求。
6.1.6 鉆機配用的液壓鑿巖機(以下簡稱“鑿巖機”)、液壓回轉鉆(以下簡稱“回轉鉆”)、液壓回轉振動鉆(以下簡稱“振動鉆)應符合MT/T 198等的規定。
6.2 外觀要求
6.2.1 裝配后鉆機應整潔,鉆機上的工作液管路應布置合理、整齊。
6.2.2 鉆機裝配前所有零件應清洗干凈,不得有鐵屑、碎渣、纖維等雜質。
6.2.3 鉆機表面涂漆應色澤均勻,不得有皺皮、脫皮、流掛、氣泡等缺陷。不能涂漆的部位應根據需要作電鍍、發黑處理等表面處理。
6.3 安全性能
6.3.1 鉆機配套泵站電機及鉆機隔爆型電氣器件應符合 GB 3836.1、GB 3836.2 的要求;鉆機隔爆兼本質安全型與本質安全型電氣器件應符合 GB 3836.1、GB 3836.2、GB 3836.4 的要求。
6.3.2 鉆機應具有承壓性能,在 1.5 倍額定壓力下運行時,應不出現破損現象。
6.3.3 鉆機上元部件采用非金屬聚合物制造時,其阻燃抗靜電性能應符合 MT 113 的規定。
6.3.4 鉆機上元部件采用鋁合金制造時,應符合GB 3836.1和GB/T 13813的規定。
6.3.5 鉆機上液壓膠管應符合MT/T 98的規定。
6.4 耐壓及密封性能
6.4.1 液壓系統、供水系統在1.5倍額定壓力下(額定壓力大于16MPa時按1.25倍),承壓殼體、液壓元件的結合面、管路接頭等密封處,不允許有滲漏現象。
6.4.2 裝有液壓鎖的液壓缸鎖緊后,在其額定負載作用下,活塞桿的移動量在 6h 內不應超過 4mm。
6.5 配套鉆性能
6.5.1 鑿巖機、回轉鉆、振動鉆的性能應符合MT/T 198的規定。
6.5.2 在額定壓力和額定流量下,振動機構應靈活、可靠,振動頻率和振動幅值應不小于設計值。
6.6 推進性能
6.6.1 在額定工作參數下,推進器的推進力應不低于設計值的 95%。
6.6.2 推進器的推進行程應不低于設計值的95%。
6.6.3 推進器的空載推進與返回速度應不小于設計值。
6.7 穩定性能
6.7.1 鉆機(含自配配套泵站)與載體采掘設備配套安裝后,應不影響配套設備的行走、作業和維修, 鉆機與載體采掘設備的運動部件間不應發生干擾。
6.7.2 鉆機處于各種工作位置時均不應發生傾倒等不穩定現象。
6.8 鉆臂性能
6.8.1 鉆臂的各種運動應準確、靈活、平穩。
6.8.2 鉆臂平移與變幅范圍應滿足設計的要求。
6.9 鉆進性能
6.9.1 回轉鉆、回轉振動鉆應符合MT/T 688與MT/T 199-1996的要求。
6.9.2 鑿巖機應符合 MT/T 199-1996 中 3.8 的規定。
6.10 噪聲
鉆機采用鑿巖機時,其噪聲應符合MT/T 199-1996的規定;鉆機采用回轉鉆或振動鉆時,其噪聲應符合MT/T 688的規定。
6.11 配套泵站
6.11.1 鉆機可采用載體采掘設備的液壓泵站或自配配套泵站。自配套泵站的額定壓力及額定流量應符合規定值。
6.11.2 配套泵站在額定工況下連續運轉 30min,其油溫應不高于 65℃。
7 試驗方法
7.1 基本性能試驗
7.1.16.1.1~6.1.5 各項要求,由制造廠負責,并應有相應的產品合格證。
以上為標準部分內容,如需看標準全文,請到相關授權網站購買標準正版。
-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IG-541滅火系統采用的IG-541混合氣體滅火劑是由大氣層中的氮氣(N2)、氬氣(Ar)和二氧化碳(CO2)三種氣體分別以52%、40%、8%的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種滅火劑
-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由瓶架、滅火劑瓶組、泄漏檢測裝置、容器閥、金屬軟管、單向閥(滅火劑管)、集流管、安全泄漏裝置、選擇閥、信號反饋裝置、滅火劑輸送管、噴嘴、驅動氣體瓶組、電磁驅動
-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
七氟丙烷(HFC—227ea)滅火系統是一種高效能的滅火設備,其滅火劑HFC—ea是一種無色、無味、低毒性、絕緣性好、無二次污染的氣體,對大氣臭氧層的耗損潛能值(ODP)為零,是鹵代烷1211、130
-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適滅火時,可手提或肩扛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在距燃燒處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如在室外,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使用的干粉滅火器若是外掛式儲壓式的,操作者應一手緊握噴槍、另一手提起儲氣瓶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