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1084-2008 煤礦用硫化氫檢測報警儀
- 發表時間:2022-10-2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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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硫化氫檢測報警儀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井下測試硫化氫用的檢測報警儀(以下簡稱:儀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423.1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A:低溫
GB/T 2423.2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B: 高溫
GB/T 2423.4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Db:交變濕熱試驗方法
GB/T 2423.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a和導則:沖擊
GB/T 2423.8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d:自由跌落
GB/T 2423.10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Fc和導則:振動(正弦)
GB 3836.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 4 部分:本質安全型 “i” GB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 10111 利用隨機數骰子隨機抽樣的方法
MT 210 煤礦通信、檢測、控制用電工電子產品通用技術要求
MT 563 煤礦用攜帶型氣體測定器通用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顯示值 demonstates rhe value
儀器顯示的測量數值。
3.2
零點 zero
儀器在新鮮的空氣中正常工作時的顯示值。
3.3
標定點 aiming point
儀器為滿足測量準確度所選擇的校準的標準氣樣濃度值。
3.4
報警點 reports to the police the spot
儀器依據使用要求所預先設置的報警啟動值。
3.5
基本誤差 basic error
在正常的工作條件下確定的儀器測量誤差值。
3.6
穩定性 stability
在規定的工作條件和時間內,儀器的零點零點、標定點和報警點保持在允許變化范圍內的性質。
3.7
響應時間 respond time
在試驗條件下,硫化氫氣體濃度發生階躍變化時,儀器顯示值達到穩定值的90% 時所需的時間。
3.8
最高開路電壓 (U0) maximum output voltage
在開路條件下,可能出現在電池(保護)出口的最高輸出電壓。
3.9
最大輸出電流(I0)maximum output current
來自電池(保護)出口的最大電流。
4 技術要求
4.1 產品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4.2 工作條件
溫 度:(0~40)℃;相對濕度:≤98%;
大氣壓力:(86~106)kPa;風 速:不大于 8m/s; 貯存溫度為(-40~60)℃。
使用場所:在具有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危險場所。
4.3 防爆型式:礦用本質安全型,防爆標志:ExibⅠ。
4.4 外觀及結構要求
4.4.1 儀器應結構合理、堅固耐用、易于操作和調整,便于維修和攜帶,并能防塵、防潮、抗干擾。
4.4.2 儀器表面、鍍層或涂層不應有氣泡、裂痕、明顯剝落和斑點;儀器內部的無器件應安裝焊接牢固,布局合理齊整。
4.4.3 儀器的觀察孔罩應透光良好、表頭、數碼、符號均應清晰完好。
4.4.4 配備外套的儀器,外套上開孔應合格適用,便于操作和從不同的方位對報警光信號進行觀察及報警聲信號的傳出。
4.5 基本功能檢查
4.5.1 儀器應具有二以上(含二位)數字顯示,顯示分辨率為 1×10-6H2S;
4.5.2 儀器應具有聲光報警功能,儀器電源應具有欠壓自動關斷功能。
4.5.3 與儀器配套的充電器,應有充電指示顯示和防止過充電保護功能。
4.6 防爆性能應符合 GB 3836.4 條款的規定。
4.6.1 儀器的外殼材質為ABS工程塑料時,表面絕緣電阻應不大于1×109Ω。
儀器的外殼材質為鋁合金時,可采用抗拉強度不低于120Mpa,且按GB 13813規定的摩擦火花試驗方法考核合格的輕合金制成。
4.6.2 儀器的電子元器件應采用雙重保護,且經過老化篩選,任何與本質安全性能有關的元件,在正常工作和故障條件下,不得超過元件安裝條件和溫度范圍規定的最大電流﹑ 電壓和功率額定值的三分之二。
4.6.3 印刷線路板在元件焊接調試后噴途兩遍三防漆。
4.6.4 電氣間隙與爬電距離按GB 3836.4 中的條款規定。
4.6.5 儀器的外殼防護等級應符合GB 4208中IP 54的要求。
4.6.6 儀器的供電電池規格、型號、保護措施及U0、I0值 。
4.6.7 儀器的外殼及本安電路元器件在正常和故障狀態下的最高表面溫度不超過150℃。
4.6.8 儀器應能通過火花點燃試驗,且任一選擇試驗點的每一次試驗均不應出現點燃。
4.7 儀器的測量范圍:0 ~50×10-6H S;0 ~100×10-6H S。
4.8 基本誤差應符合表 1 要求
表1 基本誤差 ×10-6 H S
測量范圍 | 0~49 | 50~100 |
允許誤差 | ±3 | 真值的±10% |
4.9 報警性能
a) 報警點應能在(0~20)×10-6 H2S范圍內任意設定;
b) 報警值與設定值的差值應不超過±3×10-6 H2S;
c) 報警聲級強度應不小于 80dB(A);
d) 報警光信號應能在黑暗環境中20m處清晰可見。
4.10 響應時間
儀器的響應時間應不大于 45s。
4.11 工作位置變動
儀器在位置變動試驗時,其顯示值產生的附加誤差應不超過±2×10-6 H2S。
4.12 工作時間
儀器中使用的可充電電池經正常充電后,供連續工作的儀器的工作時間應不少于 9h; 工作中,均不應出現欠壓和超差。
4.13 工作穩定性
儀器連續工作 7d(每天工作 9h)其零點和標定點的最大漂移量應符合 4.8 條要求。
4.14 環境適應性要求
4.14.1 儀器在 8m/s 風速條件下,其顯示值漂移量應不超過±1×10-6 H2S。
4.14.2 儀器在規定的工作環境溫度范圍內工作時,其基本誤差和報警誤差應分別符合 4.8 和 4.9 中b)的規定。
4.14.3 儀器經貯存溫度環境試驗后,其基本誤差和警報誤差應分別符合 4.8 和 4.9 中 b) 的規定。
4.14.4 儀器經濕熱試驗后,其表面和零部件應無嚴重銹蝕,其基本誤差和警報誤差應分別符合 4.8 和 4.9 中 b)的規定。
4.14.5 儀器經沖擊試驗后應無損壞,接插件和零部件無松動、脫落,其基本誤差和警報誤差應分別符合 4.8 和 4.9 中b)的規定。
4.14.6 儀器經振動試驗后接插件及零部件應無松動、脫落,其基本誤差和警報誤差應分別符合 4.8 和 4.9 中 b)的規定。
4.14.7 儀器經跌落試驗后無損壞現象,接插件和零部件應無松動脫落,其基本誤差和警報誤差應分別符合 4.8 和 4.9 中 b)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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