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704-2008 煤礦用攜帶型電化學式氧氣測定器
- 發表時間:2022-10-23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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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氧氣測定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使用說明、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井下有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用氧氣測定器(以下簡稱:測定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隨后所有 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改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2423.1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 2 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 A:低溫
GB/T 2423.2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 2 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 A:高溫
GB/T 2423.4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 Db:交變濕熱試驗方法
GB/T 2423.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 2 部分: 試驗方法 試驗 Ea 和導則:沖擊
GB/T 2423.8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 2 部分: 試驗方法 試驗 Ed:自由跌落
GB/T 2423.10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 2 部分: 試驗方法 試驗 Fc 和導則:振動(正弦)
GB 3836.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 4 部分:本質安全型“i”
GB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
GB 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T 10111 利用隨機數子進行抽樣的方法。
MT 209 煤礦通信、檢測、控制用電工電子產品通用技術要求
MT 210 煤礦通信、檢測、控制用電工電子產品基本試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3.1 顯示值 displayed value
測定器顯示的測量數值。
3.2 零點 zero point
測定器在純氮氣中正常工作時的顯示值。
3.3 標定點 calibration point
測定器為滿足測量準確度所選擇的校準氣樣值。
3.4 報警點 alarm point
測定器依據使用要求所預先設置的報警啟動值。
3.5 基本誤差 basic error
在正常試驗條件下確定的測定器測量誤差值。
3.6 穩定性 stability
在規定的工作條件和時間內,測定器的零點、標定點和報警點保持在允許變化范圍內的性能。
3.7 響應時間 (T90 ) T90 response time
氧氣濃度發生階躍變化時,測定器輸出達到穩定值的 90%的時間。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測定器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經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授權的試驗部門審批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4.1.2 測定器及其相關聯的設備應經通過國家授權的防爆檢驗機構聯檢。與測定器配套的關聯設備應具有有效期內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
4.1.3 測定器防爆型式為:礦用本質安全型,防爆標志為“ExibI”或“ExiaI”。
4.2 正常工作環境條件
溫度:(0~40)℃;
相對濕度:≤98%(25℃時);
大氣壓力:(80~116)kPa;
風速:不大于 8m/s;
具有甲烷、煤塵等爆炸性混合物的煤礦井下。貯存溫度:(-40~60)℃。
4.3 外觀及結構要求
4.3.1 測定器的顯示窗應透光良好,數碼、符號均應清晰完好。
4.3.2 測定器表面、鍍層或涂層不應有氣泡、裂痕、明顯剝落和斑點。
4.3.3 測定器應結構合理,堅固耐用。
4.3.4 測定器外殼、接插件和零件應采取防腐措施,涂、鍍層應均勻、牢固,顏色一致;印制電路板應至少涂覆兩次三防(防腐、防霉、防潮)漆。
4.3.5 測定器采用擴散取樣方式,取樣頭上應有防粉塵和防風速影響的保護罩。
4.3.6 測定器應以百分體積濃度表示測量值,采用數字顯示,其分辨率應不低于 0.1%O2, 并應能表示值的正或負。
4.3.7 測定器應能聲光報警功能及開機自檢功能。
4.3.8 測定器的測量范圍宜選用 0.0~25.0%O2。
4.4 電源及充電功能檢查
4.4.1 測定器應有電源電壓顯示、欠壓提示、欠壓自動關機功能。
4.4.2 測定器進行充電時,應有充電指示、充電完成關斷及指示功能。
4.4.3 測定器所使用的電池及參數應滿足 GB3836.4-2000 中相關要求。
4.5 基本誤差和零點漂移
4.5.1 基本誤差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表 1
測量范圍,%O2 | 基本誤差,% O2 |
0.0~5.0 | ±0.5 |
>5.0~25.0 | ±3%FS |
4.5.2 零點漂移
在 0.0~25.0% O2 范圍內,當氧氣濃度保持恒定時,測定器的顯示值或輸出信號值(換算為氧氣濃度值)的變化量應不超過 0.3% O2。
4.6 電池工作時間
測定器可以采用可充電電池和一次性可更換電池:
可充電電池每次充電后應能正常工作 10h,基本誤差和報警點應符合 4.5.1、4.10 的功能。
一次性可更換電池應能在每天工作 10h 下應能工作 30 天,報警點及標定點誤差應符合4.5.1、4.10 的功能。
4.7 工作位置變動
當測定器偏離規定位置時,其附加誤差應不超過±0.1% O2。
4.8 工作穩定性
測定器連續工作 15d 的基本誤差應不超過 4.5.1 的規定。
4.9 響應時間
測定器的響應時間應不大于 35s。
4.10 報警功能
4.10.1 具有報警功能的測定器應能在測量范圍內任意設置報警點,報警顯示值與設定值的差值應不超過±0.3% O2。
4.10.2 報警聲級強度在距其 1m 遠處的聲響信號的聲壓級應不小于 75db(A);光信號應能在20m 遠處清晰可見。
4.11 電氣安全
4.11.1 測定器本安端與外殼之間,常態下其絕緣電阻應不小于 50MΩ;交變濕熱試驗后, 應不小于 1.5MΩ。
4.11.2 測定器本安電路與外殼之間應能承受 500V、50Hz、歷時 1min 的絕緣介電強度試驗而無擊穿和閃絡現象且漏電流不大于 5mA。
4.12 風速影響
測定器在 8m/s 風速條件下試驗時,其指示值的漂移量應不超過±0.1% O2。
4.13 環境適應性
4.13.1 測定器在工作溫度試驗后,基本誤差應符合 4.5.1 的規定。
4.13.2 測定器經貯存溫度試驗后,基本誤差應符合 4.5.1 的規定。
4.13.3 測定器經交變濕熱試驗后,基本誤差及電氣安全應符合 4.5.1、4.11 的規定,。
4.13.4 測定器經振動試驗后,接插件和零部件應無松動和脫落,且基本誤差應符合 4.5.1的規定。
4.13.5 測定器經沖擊試驗后,接插件和零部件應無松動脫落,且基本誤差應符合 4.5.1 的規定。
4.13.6 測定器經跌落試驗后,接插件、零部件應無松動脫落,且基本誤差應符合 4.5.1 的規定。
4.14 防爆要求
4.14.1 測定器應采用礦用本質安全型的防爆結構且滿足 GB 3836.1 .4 中的條款規定。
4.14.2 測定器中任何與本質安全性能有關的元件,應符合 GB 3836.4 中的條款規定。
4.14.3 測定器外殼防護性能應符合 GB 4208 中防護等級 IP 54 的規定。
4.14.4 測定器采用塑料外殼時,外殼表面絕緣電阻應不超過 1×109Ω或使用動物毛皮外套。
4.14.5 測定器采用塑料外殼時應采用具有阻燃性能的材質制作。
4.14.6 測定器應能通過 GB 3836.4 中規定的火花點燃試驗。
4.14.7 測定器在正常和故障狀態下,外殼、導線及元器件的最高表面溫度應≤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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