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1077-2008 煤礦許用改性硝銨炸藥
- 發表時間:2022-10-24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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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許用改性硝銨炸藥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許用改性硝銨炸藥的制造與驗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T 10111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GB/T 12436 炸藥作功能力試驗 鉛 法
GB/T 12440 炸藥猛度試驗 鉛柱壓縮法
GB/T 13228 工業炸藥爆速測定法
GB/T 14436 工業產品保證文件 總則
GB 14493 工業炸藥包裝
GB/T 17582 工業炸藥分類和命名規則
GB 18098 工業炸藥爆炸后有毒氣體含量的測定
MT 61 煤礦許用炸藥井下可燃氣安全度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MT 378 煤礦許用炸藥抗爆燃性測定方法和判定規則
MT/T 932 工業炸藥密度、水分、殉爆距離的測定
MT/T 934 煤礦許用炸藥煤塵—可燃氣安全試驗方法及判定
3 定義
3.1 煤礦許用改性硝銨炸藥
以硝酸銨為主要成分,加入復合油、木粉、消焰劑及改性劑等原材料制成的適用于有可燃氣和(或) 煤塵爆炸危險的爆破工程。
4 分類與命名
煤礦許用改性硝銨炸藥的產品分類和命名按GB/T 17582的規定。
5 要求
5.1 組分
炸藥名稱 | 組分含量(以質量分數計)% | ||||
硝酸銨 | 復合油 | 木粉 | 消焰劑 | 改性劑 | |
一級煤礦許用改性硝銨炸藥 | 標稱值±1.5 | 標稱值±0.5 | 標稱值±0.5 | 標稱值±1.0 | 標稱值±0.5 |
二級煤礦許用改性硝銨炸藥 | 標稱值±1.5 | 標稱值±0.5 | 標稱值±0.5 | 標稱值±1.0 | 標稱值±0.5 |
5.2 性能
煤礦許用改性硝銨炸藥的主要性能符合表1要求
表1 煤礦許用改性硝銨炸藥的主要性能
炸藥名稱 | 性 能 | |||||||||
水分 % | 殉爆距離cm | 藥卷密度g/cm3 | 猛度mm | 爆速m/s | 功能力ml | 可燃氣安全度(以半數引火量計) g | 炸藥爆炸后有毒氣體含量L/kg | 抗爆燃性 | 煤塵---可燃氣安全度(以半數引火量計)g | |
一級煤礦許用改性硝銨炸藥 |
≤ 0.5 |
≥3 |
0.93~ 1.05 |
≥10 |
≥ 2.8×103 |
≥228 |
≥100 |
≤80 |
合格 |
≥80 |
二級煤礦許用改性硝銨炸藥 |
≤ 0.5 |
≥2 |
0.93~ 1.05 |
≥10 |
≥ 2.6×103 |
≥218 |
≥180 |
≤80 |
合格 |
≥150 |
5.3 藥卷規格
外徑:(32±1)mm、(35±1)mm。
藥卷質量:(150±3)g、(200±5)g。
用戶需要其他規格時,可由雙方協商后在合同中注明。
6 試驗方法
6.1 組分分析參考附錄 A。
6.2 水分按 MT/T 932 的規定進行。
6.3 藥卷密度按 MT/T 932 的規定進行。
6.4 猛度的測定按 GB/T 12440 的規定進行。
6.5 爆速的測定按 GB/T 13228 的規定進行。
6.6 殉爆距離的測定按 MT/T 932 的規定進行。
6.7 作功能力的測定按 GB/T 12436 的規定進行。
6.8 可燃氣安全度的測定按 MT 61 的規定進行。
6.9 炸藥爆炸后有毒氣體含量的測定按 GB 18098 的規定進行。
6.10 抗爆燃性的測定按 MT 378 的規定進行。
6.11 煤塵—可燃氣安全度的測定按 MT/T 934 的規定進行。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產品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2 出廠檢驗
7.2.1 檢驗項目及檢驗周期
7.2.1.1 每批應測定水分、殉爆距離、藥卷密度、藥卷外徑及藥卷質量(后三項允許在生產工序中檢驗)。
7.2.1.2 每十批至少測定一次猛度和爆速。
7.2.2 組批
每批應由同一工藝生產的產品組成,批量應不超過 25t。
7.2.3 抽樣
檢驗所需樣品應按 GB/T 10111 規定的方法隨機抽取,允許在產品包裝過程中的不同部位取樣。樣品總量應不少于 12kg。
7.2.4 判定規則
按 7.2.1規定的檢驗周期檢驗,檢驗區間的首批為該區間的代表批,代表批初驗或復驗合格時,則判為合格。初驗某項測試結果不合格時可進行復驗,復驗有一項指標仍不合格時,則此代表批為不合格, 應從交驗中剔除,并應在此不合格批以后對連續五個批進行該項目的測試。若連續五個批均合格時,可以恢復正常檢驗周期進行取樣。若連續五個批中又出現不合格時,除此批剔除外,還需在該不合格批以后對連續五個批進行該項目的測試。
復驗時,應重新在原取樣包裝件中取兩份樣品,對該項目進行復驗。復驗結果均符合要求時,即判該項目為合格。
7.3 型式檢驗
7.3.1 型式檢驗時機
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定型、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b) 正式生產后,如設備、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產品生產線連續停產半年后,恢復生產時;
d) 國家相關監管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3.2 檢驗項目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表 1 中的所有項目和藥卷規格。
7.3.3 抽樣
檢驗所需樣品按 GB/T 10111 規定的方法隨機抽取,樣品總量應不少于 12kg。
7.3.4 判定規則
所檢驗的項目均符合要求時,判定產品合格。
炸藥爆炸后有毒氣體含量、可燃氣安全度、抗爆燃性、煤塵—可燃氣安全度四項指標中若有一項測定結果不符合要求,則判定產品不合格。
除炸藥爆炸后有毒氣體含量、可燃氣安全度、抗爆燃性、煤塵—可燃氣安全度外的其它項中若有二項以上(不含二項)測定結果不符合要求,則判定產品不合格。若有一項或二項測定結果不符合要求, 應對不符合要求項目進行加倍復驗,復驗結果均符合要求時,仍判定產品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志
產品的外包裝標志應符合 GB 14493 和安全標志的相關規定。
8.2 包裝
8.2.1 藥卷包裝
8.2.1.1 藥卷
8.2.1.1.1 藥卷用紙筒由炸藥卷紙浸以石蠟后卷成,筒壁應不少于兩層,不應有皺皮、翹邊和破損;
8.2.1.1.2 藥卷兩端的紙應從不少于三面緊緊折疊,不應有夾藥或漏藥;
8.2.1.1.3 藥卷沾防潮劑(一般為石蠟)封口時,不允許有防潮劑堆積;
8.2.1.1.4 每 100g 炸藥用紙量不大于 2g,防潮劑用量不大于 3.5g。
8.2.1.2 中包
將一定數量的藥卷排列整齊,兩端進行防潮處理后外包一層紙袋紙,裝于聚乙烯塑料袋中,抽氣熱合密封,組成一個中包。同一批中,每一中包內的藥卷規格及根數應相同。
8.2.1.3 包裝件
將一定數量的中包排列在瓦楞紙箱內,封箱牢固。紙箱內炸藥質量應不超過30kg。
8.2.2 產品隨帶文件
每一包裝件內應隨帶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的編寫按 GB/T14436 的規定,使用說明書的編寫按 GB9969.1 的規定。
8.2.3 包裝檢驗
8.2.3.1 每班至少從包裝件中抽取五個中包進行浸水試驗(將藥卷中包浸入盛有室溫的水槽中,上壓壓藥板。水面應高出藥包 5cm,保持 10min 后取出,擦干外部的水,觀察其是否漏水),檢查中包密封性。合格率應不低于 80%,不合格時應進行雙倍復試,仍不合格時進行返修。
8.2.3.2 每批抽取 10%包裝件,按 8.1 的要求檢查包裝標志;按 8.2.1 至 8.2.2 的要求檢查包裝質量(藥卷和中包允許在生產工序中進行檢驗)。被檢包裝件均應符合要求,否則對該批包裝件進行 100% 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予以返修。
8.3 運輸
產品的運輸,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進行。
8.4 貯存
產品在原包裝條件下,貯存在通風良好、干燥、防火、防盜的庫房內,保質期為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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