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1020-2006 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范
- 發表時間:2022-10-24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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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井下作業場所粉塵綜合防治技術的總體要求和粉塵治理、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 及粉塵檢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井下作業場所粉塵的綜合防治。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 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5748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
MT 78 煤塵爆炸性鑒定方法
MT 157 煤礦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術條件
MT 159 礦用除塵器
MT/T 240 煤礦降塵用噴嘴通用技術條件
MT 422 煤礦粉塵粒度分布測定方法(質量法)
MT/T 441 巷道掘進混合式通風技術規范
MT 501 長鉆孔煤層注水方法
MT 694 煤礦用自動隔爆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煤礦安全規程(2004年版)
3 總體要求
3.1 采煤工作面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落煤時產塵點下風側10 m?15 m處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 于或等于85%;支護時產塵點下風側10 m?15 m處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75%;放頂煤時產塵 點下風側10 m?15 m處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75%;回風巷距工作面10 m?15 m處的總粉塵 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75%。
3.2 掘進工作面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機司機工作地點和機組后回風側 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70%;其他礦井的掘進機司機 工作地點和機組后回風側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90%,呼吸性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 75% ;鉆眼工作地點的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85% ,呼吸性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80% ;放 炮15 min后工作地點的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80%。
3.3 錨噴作業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作業人員工作地點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85%。
3.4 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轉載及運輸環節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 于或等于85%。
3.5 煤礦井下所使用的防、降塵裝置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要求,并保證其正常運行。
3.6 個體防護: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個體防塵用具。
4 粉塵治理
4.1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符合以下要求的防塵供水系統:
4.1.1 永久性防塵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 m3,且貯水量不得小于井下連續2 h的用水量,并設有備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塵水池的一半。
4.1.2 防塵用水管路應鋪設到所有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并且在需要用水沖洗和噴霧的巷道內,每隔100 m或50 m安設一個三通及閥門。
4.1.3 防塵用水系統中,必須安裝水質過濾裝置,保證水的清潔,水中懸浮物的含量不得超過150 mg/L, 粒徑不大于0.3 mm,水的pH值應在6.0?9.5范圍內。
4.2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并設置引水管。
4.3 對產生煤(巖)塵的地點應采取防塵措施
4.3.1 掘進井巷和胴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鉆眼時,可采用干式鉆眼,但必須采取捕塵 措施。
4.3.2 采煤工作面應有由國家認定的機構提供的煤層可注性鑒定報告,并應對可注水煤層采取注水防塵措施。
4.3.3 炮采工作面應采取濕式鉆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4.3.4 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構成綜合防塵系統。
4.3.5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至少兩道風流凈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4.3.6 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4.3.7 在煤、巖層中鉆孔,應采取濕式鉆孔。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鉆孔難以采取濕式鉆孔時,可采取干式鉆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必要時必須采用除塵器除塵。
4.3.8 為提高防塵效果,可在水中添加降塵劑。降塵劑必須保證無毒、不腐蝕、不污染環境,并且不影響煤質。
4.4 預先濕潤煤體
4.4.1 煤層注水
4.4.1.1 注水過程中應進行流量及壓力的計量。
4.4.1.2 單孔注水總量應使該鉆孔預濕煤體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大于或等于1.5%。
4.4.1.3 封孔深度應保證注水過程中煤壁及鉆孔不滲水、漏水或跑水。
4.4.2 采空區注水
當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層開采厚煤層時,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一分層的煤體進 行濕潤,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時,在層間沒有不透水巖層或夾砰的情況下也可以在上部煤層的采空區內灌 水,對下部煤層進行濕潤。
4.5 煤礦防塵用噴嘴應符合MT/T 240的規定,除塵器應符合MT 159的規定。
4.6 采煤防塵
4.6.1 綜采工作面防塵
4.6.1.1 采煤機割煤防塵
采煤機割煤必須進行噴霧并滿足以下要求:
a)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0 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0 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8.0 MPa。噴霧系統應與采煤機聯動,工作面的高壓膠管應有安全防護 措施。高壓膠管的耐壓強度應大于噴霧泵站額定壓力的1.5倍。
b)泵站應設置兩臺噴霧泵,一臺使用,一臺備用。
4.6.1.2 自移式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防塵
液壓支架應有自動噴霧降塵系統,并滿足以下要求:
a)噴霧系統各部件的設置應有可靠的防止砸壞的措施,并便于從工作面一側進行安裝和維護。
b)液壓支架的噴霧系統,應安設向相鄰支架之間進行噴霧的噴嘴;采用放頂煤工藝時應安設向落煤窗口方向噴霧的噴嘴;噴霧壓力均不得小于1.5 MPa。
c)在靜壓供水的水壓達不到噴霧要求時,必須設置噴霧泵站,其供水壓力及流量必須與液壓支架噴霧參數相匹配。泵站應設置兩臺噴霧泵,一臺使用,一臺備用。
4.6.2 炮采防塵
4.6.2.1 鉆眼應采取濕式作業,供水壓力為0.2 MPa?1.0 MPa,耗水量為5 L/min?6 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狀。
4.6.2.2 炮眼內應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充水容量應為200 mL?250 mL。
4.6.2.3 放炮時應采用高壓噴霧等高效降塵措施,采用高壓噴霧降塵措施時,噴霧壓力不得小于 8.0 MPa。
4.6.2.4 在放炮前后宜沖洗煤壁、頂板并澆濕底板和落煤,在出煤過程中,宜邊出煤邊灑水。
4.6.3 采區巷道防塵
工作面運輸巷的轉載點、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機處必須安裝噴霧裝置或除塵器,并指定專人負責 管理。
4.7 掘進防塵
4.7.1 機掘作業的防塵
4.7.1.1 掘進機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3.0 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 1.5 MPa;
4.7.1.2 掘進機上噴霧系統的降塵效果達不到本標準3.2條的要求時,應采用除塵器抽塵凈化等高效 防塵措施。
4.7.1.3 采用除塵器抽塵凈化措施時,應對含塵氣流進行有效控制,以阻止截割粉塵向外擴散。工作 面所形成的混合式通風應符合MT/T 441的規定。
4.7.2 炮掘作業防塵
4.7.2.1 鉆眼應采取濕式作業,供水壓力以0.3 MPa左右為宜,但應低于風壓0.1 MPa?0.2 MPa,耗 水量以2 L/min?3 L/min為宜,以鉆孔流出的污水呈乳狀巖漿為準。
4.7.2.2 炮眼內應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裝填量應在1節級以上。
4.7.2.3 放炮前應對工作面30 m范圍內的巷道周邊進行沖洗。
4.7.2.4 放炮時必須在距離工作面10 m?15 m地點安裝壓氣噴霧器或高壓噴霧降塵系統實行放炮 噴霧。霧幕應覆蓋全斷面并在放炮后連續噴霧5 min以上。當采用高壓噴霧降塵時,噴霧壓力不得小 于 8.0 MPa。
4.7.2.5 放炮后,裝煤(砰)前必須對距離工作面30 m范圍內的巷道周邊和裝煤(肝)堆灑水。在裝煤 (肝)過程中,邊裝邊灑水,采用鏟斗裝煤(肝)機時,裝巖機應安裝自動或人工控制水閥的噴霧系統,實行 裝煤(肝)噴霧。
4.7.3 通風防塵
掘進巷道排塵風速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4.7.4 其他防塵措施
4.7.4.1 距離工作面50 m內應設置一道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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