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1011-2005 煤礦在用主通風機系統安全檢測檢驗規范
- 發表時間:2022-10-26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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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在用主通風機系統安全檢測檢驗的條件、要求、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范圍內安裝在工作網路上的在用主通風機系統的一個工況點或多個工況點性能 參數、故障診斷、振動、噪聲、軸承和電動機定子溫升、外觀質量、證件審查、安全防護及設施、電動機參數 的檢驗。也適用于維修后的煤礦主通風機系統的安全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標準, 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標準,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236—2000 工業通風機用標準化風道進行性能試驗
GB 10178—1988 通風機現場試驗
GB/T 2888—1991 風機和羅茨鼓風機噪聲測量方法
GB/T 13813—2001 煤礦用金屬材料摩擦火花安全性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MT 113-1995 煤礦井下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靜電通用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MT 421-1996 煤礦用主要通風機現場性能參數測定方法
JB/T 4296—1999 礦井軸流式通風機
JB/T 8689—1998 通風機振動檢測及其限值
JB/T 8690—1998 工業通風機噪聲限值
ISO 10816 機械振動——通過測量機械的非旋轉部件來對機械振動進行評價
《煤礦安全規程》(2004年版)
3 檢驗用儀器儀表
檢驗用儀器儀表見表1。
4 要求及檢驗條件
4.1 要求
4.1.1 檢測工作負責人應由在測試技術方面有豐富經驗的技術人員擔任,一般檢測人員應由具有一定 檢測專業知識并能夠對礦井主通風機檢驗進行熟練操作的人員擔任。所有檢測人員都要經過主管部門 培訓,經考核合格頒發檢測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
表1 檢驗用儀器儀表
序號 | 儀器名稱 | 測量范圍 | 準確度 | 數量/只(臺) | 用途 |
1 | 氣壓計 | 800 hPa-1 060 hPa | ±200 Pa | 1 | 測大氣壓力 |
2 | 溫度計 | 0℃-50℃ | ±0.5℃ | 2 | 測溫度 |
3 | 干濕溫度計 | -25℃ ?+50℃ | ±0.5℃ | 2 | 測干、濕溫度 |
表1(續)
序號 | 儀器名稱 | 測量范圍 | 準確度 | 數量/只(臺) | 用途 |
4 | 皮托管 | 系數 0. 998 - 1. 004 | ≥25 | 測動壓、全壓 | |
5 | 全壓管 | 系數 0. 998 - 1. 004 | ≥5 | 測全壓 | |
6 | 附壁靜壓片或靜壓管 | 系數 0. 998 - 1. 004 | ≥8 | 測靜壓 | |
7 | 風速傳感器、搖測風 速計、風速表 | 0. 5 m/s?20 m/s | ± (0. 10 - 0. 20) m/s | ≥5 | 測風速 |
8 | 壓差計 | 0 Pa?6 000 Pa | ± 10 Pa | ≥5 | 測靜壓、全壓 |
9 | 壓差計 | 0 Pa?2 000 Pa | ±1. 0 Pa | ≥5 | 測動壓 |
10 | 電流互感器 | 0.2 級 | ≥2 | 電氣參數測定 | |
11 | 電壓互感器 | 0.2 級 | ≥2 | 電氣參數測定 | |
12 | 轉速表 | ±1 r/min | 1 | 測風機、電機轉速 | |
13 | 聲級計 | 0. 5 dB | 1 | 測噪聲 | |
14 | 點溫計或溫度測量元件 | 0℃-1 000℃ | ± 0.5℃ | 1 | 電機溫升 |
15 | 通風機綜合測試儀 | 1 | 風速、風壓 | ||
16 | 全功能電力測量儀或 電動機經濟運行儀 | 0.5級 | 1 | 電參數 | |
17 | 測振儀 | 加速度 0. 1 m/d ?199. 9 m/s2 | ±5% | 1 | 測振動 |
18 | 故障診斷儀 | 1 | 故障分析 | ||
19 | 兆歐表 | 0 MΩ?1 000 MΩ | 1.0級 | 1 | 測絕緣電阻 |
20 | 兆歐表 | 0 MΩ-10 000 MΩ | 1.5級 | 1 | 測絕緣電阻 |
注:在進行通風機運行參數測定時,可根據具體測定方法選用表1中的測量儀表和數量。在高原地區測量大氣壓時,參照表1選用相適應的空盒氣壓計。若現場檢測條件限制時,可使用現場已有的互感器。
4.1.2 所有測試儀器和設備,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4.1.3 主要通風機及配套件相關證件應齊全,如:安全標志準用證、防爆合格證、摩擦火花安全性檢驗 合格證、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靜電檢驗報告等。主通風機因其結構、采購或使用年限等不同,其相關證件 也會有所不同,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1.4 現場檢查通風機、電動機各零部件應齊全,主通風機各連接部位的緊固件應牢固;剎車裝置應靈 活可靠;潤滑系統應工作正常;主通風機外殼或內部結構不應有異常變形或損傷;主通風機銘牌、轉向標 志、風流標志應齊全。
4.1.5 主通風機的電動機運行功率不應超過額定功率。
4.1.6 主通風機系統的保護及相關設施應齊全,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04年版)的規定。如:雙回 路供電、防爆門、反風性能及反風設施、欠壓和過流保護、監視用儀器儀表等等。
4.1.7 主通風機裝置運行效率應不小于最高效率的70%。風量和風壓應滿足礦井的需要和產品使用 說明書的規定。
4.1.8 振動速度測量結果值應符合JB/T 8689標準中的規定。
4.1.9 若測試主通風機系統全性能曲線時,通風機系統的比A聲級應符合JB/T 8690的要求,比A聲 級應不大于35 dB。但作業場所噪聲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04版)中第741條的規定。有環保要求 時,主通風機系統環保噪聲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
4.1.10 軸承溫升應滿足JB/T 4296標準的規定。不應超過廠方提供的技術參數。
4.1.11 故障診斷系統發現故障特征信號,應及時進行排查,防止事故發生。
4.1.12 電動機絕緣電阻在額定電壓為380 V時,應不小于0.5 MΩ;660 V時應不小于1 MΩ;6 000 V 時應不小于6 MΩ接地電阻應不大于4Ω。
4.1.13 主通風機葉片與機殼(或保護圈)的單側間隙值應不小于2.5 mm。
4.2 檢驗要求
安裝在煤礦的通風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運行參數測定:
a)每5年至少進行一次;
b)新安裝;
c)技術改造前后;
d)更換了葉片、電動機,改變了動葉、導葉角度。
4.3 主通風機性能檢驗條件
4.3.1 在通風機至流量和壓力測量面之間的風道應無明顯的內外漏風現象。通風機進、出口之間不得 存在未規定的氣體循環。
4.3.2.保證實驗操作人員安全及機器免受損壞所采取的措施,不應對通風機的氣動性能有任何 影響。
4.3.3.風系統阻力可以改變時測試點的選擇。當系統阻力可以改變時,通過調節風機自有的閘門或 系統中設置的風門進行工況調節,測點在全流量范圍內不少于7個點。
4.3.4.風系統阻力不可改變時測試點的選擇。
4.3.4.1 通風系統的阻力不能改變時,只能在一個工況點測試。此種情況下,各方應對只進行單一工況測試達成協議。
4.3.4.2 通風系統的阻力不能改變時,為得到通風機特性曲線的各個點,可采用板阻法測量備用風機。 測點在全流量范圍內不少于7個點。
5 檢驗方法
5.1 證件審查
視主通風機結構及其具體情況,按4.1.3條規定,在現場通過查看主通風機系統證件檔案進行。
5.2 外觀質量檢測
用目測法按4.1.4條進行。
5.3 軸承與電動機溫升檢驗
煤礦主通風機軸承和電動機定子溫度是判定通風機能否正常運行的重要指標,必須對其溫升進行 檢驗。檢驗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用相應的測試方法進行測量。
5.4 空氣密度測定
在距風壓測點20 m內的巷道中,用氣壓計測量絕對靜壓,用干、濕溫度計測量干、濕溫度。每調節 工況1次測量3次,按式(1)計算空氣密度取其算術平均值:
式中:
P——空氣密度,kg/m;
p0——大氣壓力
Φ——空氣的相對濕度,%;
Psat——溫度為方℃時空氣的絕對飽和水蒸氣壓力,Pa;
t——空氣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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