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07.4-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尾礦庫實施指南
- 發表時間:2022-10-26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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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創建尾礦庫安全標準化系統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或獨立選廠所屬的尾礦庫,電廠灰渣庫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定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AQ 2006—2005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
YS 5418—95 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國務院令第397號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9號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8號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
3 安全生產組織保障
3.1 目標
3.1.1 目標的設立
3.1.1.1 企業應設立文件化的尾礦庫安全生產目標。
3.1.1.2 目標應體現尾礦庫的風險特點和具體情況,并可測量。
3.1.2 目標實施
3.1.2.1 企業應制定目標的實現計劃,并確保實施。
3.1.2.2 企業應對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監測,并根據監測結果和內外部條件的變化進行修訂。
3.2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3.2.1 法律法規意識
3.2.1.1 企業各級人員均應了解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重要性,特別是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 法規的義務。
3.2.1.2 企業應定期了解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
3.2.2 需求識別與獲取
3.2.2.1 企業應確定渠道,識別、獲取影響尾礦庫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安全生產法律法 規與其他要求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等。
3.2.2.2 企業應建立有效途徑,及時獲取員工或部門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需求。
3.2.3 融入
3.2.3.1 企業應將識別并獲取的與尾礦庫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融入到本企業的管理 制度中。
3.2.3.2 企業應根據識別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需求,對所有層次的人員提供培訓。
3.2.3.3 企業應向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影響的人員,發放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或 建立相應的獲取途徑。
3.2.4 評審與更新
3.2.4.1 企業應確保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變化進行識別、獲取、評審與更新。
3.2.4.2 企業應確保使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有效性。
3.3 機構設置與人員任命
3.3.1 安全管理機構
3.3.1.1 企業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3.1.2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意識、知識和能力。
3.3.2 特殊職位人員任命
3.3.3.1 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應急救援人員等特殊職位人員,應由主要負責人書面任命。
3.3.2.2 被任命的人員應接受相關的培訓,并具備必要的知識和能力。
3.4 全生產責任制
3.4.1 責任制的建立
3.4.1.1 企業應建立尾礦庫所有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各崗位作業人 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3.4.1.2 安全生產責任的描述應具體、簡明、界定清晰并能考核。
3.4.2 責任制的內容
3.4.2.1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3.4.2.2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管理層人員應明確對企業安全生產的領導責任,并以實際行動表明對安全 生產的承諾。
3.4.3 責任制的溝通與評審
3.4.3.1 企業應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詳細說明和交流,確保各崗位人員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充 分理解,特別是企業主要責任人和管理層人員。
3.4.3.2 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定期評審,并根據需要予以更新。
3.5 件與資料控制
3.5.1 文件控制要求
3.5.1.1 企業應建立文件控制的管理制度,確保尾礦庫安全規章制度產生、使用、評審、修訂和控制的 效力與效率。
3.5.1.2 企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安全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或廢除。
3.5.1.3 企業確保安全規章制度能被需要的人員獲取。
3.5.2 安全規章制度
3.5.3.1 企業應根據風險和作業性質,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規章制度。
3.5.2.2 尾礦庫安全規章制度至少應包括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事故 和事件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和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險物品和材料 管理制度、特殊工種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
3.5.3 安全記錄要求
3.5.3.1 企業應對主要的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建立安全記錄,并確保對安全記錄的有效控制。
3.5.3.2 安全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
——內容真實、準確、清晰;
——填寫及時、簽署完整;
——標識明確、編號清晰;
——易于識別與檢索;
——完整反映相應過程;
——明確保存期限,并按期限保存。
3.6 外部聯系與內部溝通
3.6.1 外部聯系
3.6.1.1 企業應建立外部聯系渠道,并明確職責,確保與外界就相關安全事項進行及時有效的聯系。
3.6.1.2 企業應采用文件的形式,及時向外界披露重大安全事項,特別是可能影響尾礦庫下游居民安 全健康及相關方面的事項。
3.6.2 內部溝通
3.6.3.1 企業應建立文件化的內部溝通制度,明確溝通的方式、時機、內容、職責及信息的處理。
3.6.2.2 主要負責人應定期與員工就安全問題進行溝通。
3.6.2.3 企業應召開安全問題討論會,收集員工關心的問題,并及時處理。
3.6.2.4 企業應制定合理化建議制度,聽取員工和相關方面的意見及建議。合理化建議制度應有效地 執行,以確保管理層是以公平的方式來評審所提出的各項建議。
3.7 承包商的選擇與管理
3.7.1 企業應建立承包商的管理制度,確保承包商的能力滿足企業的要求。
3.7.2 企業應確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并保存批準過程相關的記錄。
3.7.3 企業應識別承包商工作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并在允許承包商的員工使用企業的設備、設施前,對 其進行培訓。
3.7.4 企業應對承包商的服務過程實施檢查,以識別并控制承包商造成的風險。
3.8 安全投入
3.8.1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確保尾礦庫安全生產所需的投入,并對因投入不足所導致的后果負責。
3.8.2 企業應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質安全程度。
3.9 工傷保險
3.9.1 企業應完善員工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3.9.2 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并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4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
4.1 辨識與評價要求
4.1.1 一般要求
4.1.1.1 企業應建立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制度,辨識各類危險源,系統進行風險及其影響的識別與 評價,特別是重大危險源及其風險。
4.1.1.2 企業應確保不同層面員工參與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過程。
4.1.1.3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應考慮所有的活動、設備、設施、人員和管理,包括:
——正常和非正常的情況;
——現在和計劃的生產活動;
——內部和外部的改變。
4.1.1.4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應文件化,并應該定期進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的回顧。
4.1.2 方法的確定
4.1.2.1 選擇與企業相適應的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的方法,并確保方法的適應性、一致性、可重復性及可評價性。
4.1.2.2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方法應能提供充足的信息。
4.1.3 辨識與評價流程
4.1.3.1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應包括如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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