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07.2-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地下礦山實施指南
- 發表時間:2022-10-26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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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創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安全標準化系統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或其獨立生產系統。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定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6423—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 14161—1993 礦山安全標志
GB 50016—200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國務院令第397號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9號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8號
3 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
3.1 方針
3.1.1 方針的制定
3.1.1.1 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方針,并由主要負責人簽發。
3.1.1.2 企業制定安全生產方針時,應考慮法律法規要求、企業的風險特點與核心業務。
3.1.2 方針的內容
3.1.2.1 方針應闡明企業安全生產的總目標和對改進安全績效的承諾,并簡明扼要。
4.1.2.2 方針的內容應體現以下方面:
——遵守法律法規;
——企業風險特點;
——預防傷害和疾病;
——預防財產損失;
——持續改進。
3.1.3 方針的溝通與傳達
3.1.3.1 方針的制定應確保員工充分參與,并與相關方進行溝通。
3.1.3.2 企業應通過適當的方式向員工傳達所制定的方針,并使所有員工熟悉和理解。
3.1.3.3 企業應向相關方和公眾宣傳安全生產方針。
3.1.4 方針的評審與修訂
3.1.4.1 企業應定期對方針進行評審。
3.1.4.2 企業應根據內外部條件的變化,及時對方針進行修訂,以確保其適宜性。
3.2 目標
3.3.1 目標的設立
3.3.1.1 企業應設立文件化的安全生產目標。
3.3.1.2 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與安全生產方針一致;
——體現企業的風險特點和不同職能、層次的具體情況;
——具體并可測量。
3.2.2 目標的實施
3.2.2.1 企業應制定目標實現計劃并保證實施。
3.2.2.2 企業應對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監測。
3.2.2.3 企業應根據監測結果和內外部條件的變化,對目標進行修訂。
4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4.1 法律法規意識
4.1.1 企業各級人員均應了解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重要性,特別是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 規的義務。
4.1.2 企業應定期了解各級人員的法律法規意識。
4.2 需求識別與獲取
4.2.1 應確定渠道,識別、獲取影響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 規范性文件等。
4.3.2 企業應建立有效途徑,及時獲取員工或部門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需求。
4.3 融入
4.3.1 企業應將識別并獲取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融入所制定的管理制度中。
4.3.2 企業應根據識別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需求,對所有層次人員提供培訓。
4.3.3 企業應向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影響的人員,發放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或為 其建立獲取途徑。
4.4 評審與更新
4.4.1 企業應確保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變化進行識別、獲取、評審與更新。
4.4.2 企業應確保使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有效性。
5 安全生產組織保障
5.1 安全生產責任制
5.1.1 責任制的建立
5.1.1.1 企業應建立所有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各崗位作業人員的安 全生產責任。
5.1.1.2 安全生產責任的描述應具體、簡明、界定清晰并能夠考核。
5.1.2 責任制的內容
5.1.2.1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5.1.2.2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管理層人員應明確對企業安全生產的領導責任,并以實際行動表明對安全 生產的承諾。
5.1.3 責任制的溝通與評審
5.1.3.1 企業應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詳細說明和交流,確保各崗位人員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充 分理解,特別是企業主要責任人和管理層人員。
5.1.3.2 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定期評審,并根據需要予以更新。
5.2 全機構設置與人員任命
5.2.1 安全管理機構
5.2.1.1 企業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2.1.2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意識、知識和能力。
5.2.1.3 主要負責人應在最高管理層中指定標準化系統專門負責人,以確保企業安全標準化系統的建 立、實施、保持及持續改進。
5.2.2 安全生產委員會
5.2.2.1 企業應根據自身的狀況和需求,設立符合下列要求的安全生產委員會:
——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均應書面任命,并明確其相應的職責;
——委員會成員應接受安全管理培訓I,并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能力;
——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員工代表。
5.2.2.2 委員會應定期召開審查安全工作進展和確定發展方案的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主任簽發。 會議紀要應包括研究的主要內容和實施方案等。
5.2.2.3 企業應確保所有員工了解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機構、成員構成及其主要職責。
5.2.3 特殊職位人員任命
5.2.3.1 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應急救援人員等特殊職位人員,應由主要負責人書面任命。
5.2.3.2 被任命的人員應接受相關的培訓,并具備必要的知識和能力。
5.3 員工參與
5.3.1 企業應建立員工權益保障制度,確保員工關心的問題得到積極響應,特別是保證員工在安全狀 況異常的情況下拒絕工作而不會受到懲罰。
5.3.2 企業應確保員工或員工代表參與安全活動,并建立收集、反饋員工關注的安全事項的渠道。
5.4 件與資料控制
5.4.1 文件控制要求
5.4.1.1 應建立文件控制的管理制度,確保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產生、使用、評審、修訂和控制的效力與 效率。
5.4.1.2 企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安全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或廢除。
5.4.1.3 安全規章制度應能被所需要的人員獲取。
5.4.2 安全規章制度
5.4.2.1 應根據風險和作業性質,建立健全企業安全規章制度。
5.4.2.2 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至少應包括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事故 和事件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和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險物品和材料 管理制度、特殊作業現場管理與審批制度、特殊工種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獎懲 制度。
5.4.3 安全記錄要求
5.4.3.1 企業應對主要的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建立安全記錄,并確保對安全記錄的有效控制。
5.4.3.2 安全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
——內容真實、準確、清晰;
——填寫及時、簽署完整;
——編號清晰、標識明確;
——易于識別與檢索;
——完整反映相應過程;
——明確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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