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 3005-2006 石油化工建設項目管理方安全管理實施導則
- 發表時間:2022-10-27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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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給出了項目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的指南。
本標準適用于石油化工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對于其他行業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也有很好的參考價值。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4001-2004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200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
GB/T 28002—2002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指南
SY/T 6276—2004 石油天然氣工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意外情況。
3.2
事件 incident
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注:其結果未產生疾病、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事件稱為“未遂事故”。事件包含“未遂事故”。
3.3
危害 hazard
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3.4
危害辨識 hazard identification
識別危害的存在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
3.5
環境因素 environmental aspect
一個工程建設項目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3.6
環境影響 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因素給環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3.7
風險 risk
某一特定危害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組合。
3.8
風險評價 risk evaluation
評估風險大小以及確定風險是否可容許的全過程。
3.9
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ies
與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環境和健康績效有關的或受其安全、環境和健康績效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0
績效 performance
基于安全管理的方針和目標,對工程建設項目的風險進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結果。
3.11
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為改進安全管理總體績效,根據安全管理方針,工程建設項目強化安全管理的過程。
3.12
不符合 non-conformance
任何與工作標準、慣例、程序、法規、管理體系績效等的偏離,其結果能夠直接或間接導致傷害或疾 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的組合。
3.13
業主 owner
合同情況下的接受方,即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方。
3.14
承包商 contractor
合同情況下的供方,即由業主或操作者雇用來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務的個人、部門或合作者。
3.15
分包商 sub-contractor
以合同或協議形式向承包商承擔部分工程或勞務的單位。
注1:承包商和分包商的主要區別在于一個雇用了分包商的承包商相對于分包商來說,即是業主。
注2:下面標準中對承包商的要求同樣適用于分包商。
3.16
審核 audit
為獲得工程建設項目審核證據并對其進行客觀的評價,以確定滿足審核準則的程度所進行的系統 的、獨立的并形成文件的過程。
3.17
管理方 the management party
由業主設立或確定的項目管理機構稱為管理方。
4 安全管理的方針、資源和職責
4.1 安全管理方針
安全管理方針是業主經營政策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業主核心價值觀的體現,是公開向社會、公眾表 明的對待安全的態度和應擔負的責任。提供必要的資金和人員,明確各方的安全職責和信息溝通渠道, 是各項安全管理工作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
4.2 安全管理目標
安全管理的目標是安全管理方針的集中體現,是安全管理的綱領性文件。安全管理的目標就是追 求“零事故”,安全管理的目標可細化為具體的指標。安全管理的目標應由業主的最高管理者發布實施, 并公開向社會和公眾公布。
業主在建立項目安全管理目標時,應考慮:
——與業主的其他方針、目標相協調,并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體現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
——體現預防事故、保護環境、尊重生命健康和持續改進的承諾;
——承諾為安全管理目標的貫徹實施提供必要的資源。
安全管理的目標應通過各種形式傳達到參與項目的所有人員,并使各層次人員能充分理解、貫徹和 維護。各級管理者應通過自上而下層層的公開承諾和自身的表率作用表明對安全的重視,并接受各方 的監督。
4.3 安全管理理念
在參與項目的所有人員(包括業主、管理方、承包商、分包商和其他相關方)中,應倡導“以人為本”、 “一切事故都可以預防”的安全管理理念,它是實現項目安全管理目標的基礎和保證。
4.4 安全管理標準
管理方在項目開工之前應制定一套完整的、體現業主意志和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安全管理標準,在 制定這些標準時應充分考慮其適用性和采用國際通用標準的可能性。這些安全管理標準應及時提供給 所有承包商并為承包商所熟知。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以對這些管理標準進行修訂、補充和 完善。
開工前,管理方和承包商應就使用的安全管理標準達成書面協議。一般情況下,承包商應執行管理 方的安全管理標準,如承包商要求執行自己的安全管理標準,則其標準應滿足管理方的要求。
4.5 資金
業主在編制項目投資計劃時應設立專項安全資金,由管理方負責編制詳細的資金使用計劃并付諸 實施。承包商也應依據合同要求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以滿足安全管理的需要。管理方在必要時可審查 承包商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4.6 人員
項目各級管理者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質,特別應具備在安全管理事務中的領導能力、影響力和溝通 能力,了解先進的安全管理理念,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管理方安全人員的配備和機構設置應考慮項目 的規模、性質和風險特點,與項目的整體組織機構設置相匹配。
承包商應配備足夠數量的安全管理人員。根據風險狀況、施工階段和人員素質,一般現場專職安全 管理人員與施工人員的比例應不少于1 : 100。
4.7 職責
業主應制定安全方針和提供必要的資源,同時明確各方的安全職責。工程監理公司應按國家相關 法規的要求履行其職責。管理方和承包商應建立上至項目經理、下至班(組)長在內的各崗位人員的安 全責任制,明確做好安全事務是各級管理者的責任,安全人員的主要職責是為風險的辨識、評價和控制 提供技術支持和實施監督管理。管理方和承包商可通過定期檢查和業績考核等方式強化安全職責的落實。
管理方和承包商的安全責任應在合同或協議中予以明確界定。原則上,承包商應承擔其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管理方應定期監督承包商在項目進行過程中遵循安全管理要求的情況,并有權對現場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見。
4.8 信息溝通
業主、管理方和承包商之間應建立良好的信息溝通渠道,成立由各方參加的項目安全管理委員會。 可通過會議、報告、電子網絡等方式進行及時有效地信息溝通和交流,并使之成為制度,以便及時協調解 決問題,采取改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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