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0122-2013 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
- 發表時間:2022-11-09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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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的分類、要求、試驗、檢驗規則、標志和使用說明書。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使用的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其他特殊環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除特殊要求外,可參照執行本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9969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 12978 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
GB 16838 消防電子產品 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GB/T 17626.2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3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GB 23757 消防電子產品防護要求
3 分類
3.1 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報警器)按工作方式可分為:
a) 單點式報警器;
b)互聯式報警器。
3.2 按典型應用溫度可分為:
a)常溫型報警器,用字母A表示;
b)高溫型報警器,用字母B表示。
3.3 按溫度響應性能可分為:
a) 定溫型報警器,用字母S表示。具有定溫響應特性的常溫或高溫型報警器以A或B后附加字母S表示,即AS或BS型;
注1:即使在較高升溫速率條件下,AS和BS型報警器在達到動作溫度下限值前也不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b)差定溫型報警器,用字母R表示。具有差定溫響應特性的常溫或高溫型報警器以A或B后附加字母R表示,即AR或BR型。
注2:在較高升溫速率條件下,AR或BR型報警器即使從典型應用溫度以下開始升溫也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4 要求
4.1 總則
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應首先滿足第4章的要求,然后按第5章的相關規定進行試驗,并滿足試驗要求。
4.2 功能要求
4.2.1 報警器的溫度響應性能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報警器的溫度響應性能 單位為攝氏度
報警器類別 | 典型應用溫度 | 最高應用溫度 | 動作溫度下限值 | 動作溫度上限值 |
A | 25 | 50 | 54 | 65 |
B | 40 | 65 | 69 | 85 |
4.2.2 當被監視區域發生火災,其溫度參數達到預定值時,報警器應同時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在距報警器3m遠處,火災報警信號聲壓級應在45dB~75dB(A計權)之間,并應采用逐漸增大方式,初始聲壓級不應大于45dB;在報警器正前方6m處,光照度不超過500lx的環境條件下,光信號應清晰可見。
4.2.3 每個報警器應有紅色火災報警確認燈,通過火災報警確認燈顯示報警器其他工作狀態時,被顯示狀態應與火災報警狀態有明顯區別。具有多個指示燈的報警器,對指示燈應采用顏色標識。運行指示燈應為綠色,故障指示燈應為黃色。
4.2.4 報警器應具有自檢功能,自檢時報警器應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
4.2.5 具有報警消音功能的報警器,消音周期應小于100s。
4.2.6 對于互聯式報警器,當第一只報警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與其連接的其他報警器(可以為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亦應發出火災報警聲信號。報警器的消音不應影響與其互聯的報警器的報警功能。
4.2.7 報警器應由內部電池供電,除電池外,報警器不應有經用戶拆換或維修的元器件,當電池被取走時,應有明顯警示標識。
4.2.8 報警器可具有與遠程顯示器等輔助設備進行通訊的功能,但是報警器與這些設備連接線出現斷線、短路故障時不應影響報警器探測火災的性能。
4.2.9 報警器的結構設計應使其內部的感溫元件(輔助功能的元件除外)與安裝表面的距離不小于15mm。
4.2.10 在安裝使用過程中,不應以任何方式改變報警器的出廠設置。
4.2.11 報警器的內部電池容量應能保證報警器維持正常工作不少于1年;在檢測到電池容量將要不足時,應發出與火災報警聲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音故障信號;聲音故障信號至少在7d內連續每分鐘至少提示1次,在此之后,報警器應仍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且火災報警信號應至少持續4 min。
4.2.12 報警器可設有防止電池電源極性反接措施,沒有防止電池電源極性反接措施的報警器,在電池極性反接時應能正常工作。
4.3 方位響應性能
4.3.1 對A型報警器,從典型應用溫度開始,在8個方位上以10℃/min的升溫速率測得的響應時間應在1min 0s和4min 20s之間。
4.3.2 對B型報警器,從典型應用溫度開始,在8個方位上以10℃/min的升溫速率測得的響應時間應在2min 0s和5min 30s之間。
4.4 動作溫度性能
報警器從最高應用溫度開始,以不大于0.2℃/min升溫速率升溫至動作時的溫度應在表1規定的動作溫度上、下限值之間。
4.5 響應時間性能
報警器從其對應類別的典型應用溫度開始,在各升溫速率條件下測得的響應時間和在3℃/min和20℃/min升溫速率條件下測得的環境試驗前響應時間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報警器響應時間
升溫速率 ℃/min | A型報警器 | B型報警器 | ||||||
響應時間下限值 | 響應時間上限值 | 響應時間下限值 | 響應時間上限值 | |||||
min | 8 | min | S | min | S | min | S | |
1 | 29 | 00 | 40 | 20 | 29 | 00 | 46 | 00 |
3 | 7 | 13 | 13 | 40 | 7 | 13 | 16 | 00 |
5 | 4 | 09 | 8 | 20 | 4 | 09 | 10 | 00 |
10 | 1 | 00 | 4 | 20 | 2 | 00 | 5 | 30 |
20 | - | 30 | 2 | 20 | 1 | 00 | 3 | 13 |
30 | - | 20 | 1 | 40 | - | 40 | 2 | 25 |
4.6 25℃起始響應性能
B型報警器從25℃開始,在3℃/min和20℃/min升溫速率條件下測得的響應時間應分別大于7 min 13s和1 min 0s。
4.7 高溫響應性能
4.7.1 以適當的升溫速率使報警器處在最高應用溫度環境條件下并穩定2h,試驗期間,報警器不應發出火災報警或故障信號。
4.7.2 在最高應用溫度環境條件下穩定2h后,報警器在3℃/min和20℃/min升溫速率條件下測得的響應時間應符合表3規定。
表3 報警器高溫響應時間
報警器類別 | 響應時間下限值 | 響應時間上限值 | ||||||
升溫速率 3℃/min | 升溫速率 20℃/min | 升溫速率 3℃/min | 升溫速率 20℃/min | |||||
min | 8 | min | S | min | S | min | S | |
A | 1 | 20 | 12 | 6 | 00 | 1 | 45 | |
B | 1 | 20 | 12 | 7 | 40 | 2 | 00 |
4.8 通電性能
4.8.1 報警器應能在正常監視狀態下至少連續運行45d。試驗期間,報警器不應發出故障或火災報警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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