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24978-2010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性能評價
- 發表時間:2022-11-1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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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給出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產品、設計和運行評價的要求和方法。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適用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產品性能、設計性能和運行性能的評價。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引用而成為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然而,鼓勵根據本指導性技術文件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指導性技術文件。
GB/T 4718-2006 火災報警設備專業術語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6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T 4718-2006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導性技術文件。
3.1
主觀評價法 subjective assessment method
評價人員針對被評價系統和技術文件,依據實際工作經驗,按照一定的評價程序,對全部或部分評價指標做出主觀判斷并給出相應評價結論的方法。
3.2
客觀評價法 objective assessment method
評價人員通過具體試驗、模擬測試或仿真計算,對系統或組件的特定評價指標做出評價結論的方法。
3.3
現場檢查法 spot inspection method
評價人員通過工程實際運行現場的考察和測試,對系統的全部或部分評價指標做出評價結論的方法。
3.4
審核檢查法 check inspection method
評價人員針對被評價系統和技術文件,依據國家相關標準,按照一定的評價程序,對全部或部分評價指標做出評價結論的方法。
3.5
設備完好率 equipment availability
系統中技術性能完好設備臺(只)數占全部設備的百分率。
3.6
系統利用率 system utilization
系統中控制器完好工作時間與制度工作時間的比值。
3.7
系統有效性 system effectiveness
用戶完成特定消防功能任務和達到特定目標時系統所具有的正確和完整程度。
4 分類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性能評價按照評價活動及其目標可分為以下三種評價模式:
a)產品評價:對系統及其組件特定性能或適用性能進行試驗,以確認是否達到設計目標或是否滿足特殊應用要求;
b)設計評價:對大型復雜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方案進行論證,判斷滿足系統設計目標的程度;
c)運行評價:對系統運行性能進行檢查和試驗,以評價系統完好有效性。
5 一般要求
5.1 總則
5.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性能評價應首先滿足本章要求,并按照第6、7、8章相應規定進行評價,否則不能聲稱符合本指導性技術文件。
5.1.2 評價主體應具備的條件:
a)評價機構應為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技術領域的消防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相關人員、設備等評價所需的資源條件,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
b) 評價人員應為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技術領域具備相關專業經驗的技術人員。參加評價活動至少5人,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
5.2 評價原則
5.2.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性能評價,可以根據系統產品制造商、工程建設單位或系統管理單位的要求,按照相應評價模式,選擇全部或部分評價指標進行。
5.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性能評價,應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5.2.3 評價機構應對接受評價的系統技術資料保密。
5.3 評價流程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評價流程見圖1。
5.4 評價報告
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性能評價的結果應寫出報告,報告原則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被評價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其組件)的產品信息/工程項目名稱;
b)委托要求/評價模式;
c)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記錄;
d)評價結論;
e)評價機構,評價人員,評價地點和日期。
6 產品評價
6.1 產品評價指標體系
6.1.1 產品評價指標應由評價委托方提出。
6.1.2 產品評價指標可分為:
a)制造商宣稱的、高于國家相關標準規定或國家相關標準未規定的技術性能和指標;
b)特定應用場所要求系統或其組件應具有的特殊技術性能和指標。
圖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性能評價流程
6.1.3 對系統或其組件進行產品評價,宜包括可靠性、環境適應性、兼容性、可維護性、可擴展性和易用性等一級評價指標:
a)可靠性是指被評對象在規定條件下和規定時間內,完成規定功能的能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靠性是指系統應具有可靠的信號采集和準確的辨識能力,具有可靠的信號傳輸能力,具有較強的故障自診斷能力以及系統主要設備應有充分的冗余備份能力。火災探測器的可靠性包括火災響應能力以及抑制誤報能力。
b) 環境適應性是指系統設備在其壽命周期內對各種不同環境(氣候環境、機械環境、電磁環境等)的適應能力,即在規定環境條件下穩定工作并實現其預定功能的能力。
c) 兼容性是指系統組件之間的相互配套兼容能力。
d) 可維護性是指系統維護保養的能力。主要包括自診斷能力、組件更換能力、主要設備獨立部件互換能力以及遠程維護能力等。
e) 可擴展性是指系統具有擴展的能力。主要表現為系統擴容能力以及系統擴展不影響已有設備運行的能力。
f)易用性是指系統易于操作、學習和方便使用的能力。
6.2 產品評價要求
評價委托方應提供規定數量的產品樣品和相關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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