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17-2005 火災報警控制器
- 發表時間:2022-11-12
- 來源:共立消防
- 人氣: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火災報警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的分類、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檢驗規則、標志和使用說明書。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使用的控制器,其他環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控制器,除特殊要求應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亦應執行本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56-1993 標準電壓
GB 12978 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
GB 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 16838 消防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GB 16806 消防聯動控制設備通用技術條件
GB 4706.1-1998 家用和類似用途用電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335-1:1991)
GB/T 17626.2-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idt IEC 61000-4-2:1995)
GB/T 17626.3-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idt IEC61000-4-3:1995)
GB/T 17626.4-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idt IEC61000-4-4:1995)
GB/T 17626.5-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idt IEC 61000-4-5:1995)
GB/T 17626.6-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idt IEC61000-4-6:1996)
3 分類
控制器按應用方式分為:
a)獨立型(不具有向其他控制器傳遞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b) 區域型(具有向其他控制器傳遞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c)集中型;
d)集中區域兼容型。
4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4.1
屏蔽狀態 disabled condition
控制器在屏蔽功能啟動后所處的狀態。
4.2
監管信號 supervisory signal
控制器監視的除火災報警、故障信號之外的其他輸入信號。
4.3
監管報警狀態 supervisory signal condition
控制器發出監管報警信號時所處的狀態。
4.4
自檢狀態 test condition
控制器進行自檢功能時所處的狀態。
4.5
正常監視狀態 quiescent condition
控制器接通電源后,無火災報警、故障報警、屏蔽、監管報警、自檢等發生時所處的狀態。
5 一般要求
5.1 總則
控制器應滿足本標準5.2整機性能、5.3軟件文件、5.4主要部(器)件性能及試驗、標志、使用說明書中的各項要求,否則不能聲稱其符合本標準。
5.2 整機性能
5.2.1 一般要求
5.2.1.1 控制器主電源應采用220 V,50 Hz交流電源,電源線輸入端應設接線端子。
5.2.1.2 控制器應設有保護接地端子。
5.2.1.3 控制器能為其連接的部件供電,直流工作電壓應符合國家標準GB156規定,可優先采用直流24V。
5.2.1.4 控制器應具有中文功能標注和信息顯示。
5.2.2 火災報警功能
5.2.2.1 控制器應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及其他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火災報警信號,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指示火災發生部位,記錄火災報警時間,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動復位。
5.2.2.2 當有火災探測器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時,控制器應在10s內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對來自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可設置報警延時,其最大延時不應超過1min,延時期間應有延時光指示,延時設置信息應能通過本機操作查詢。
5.2.2.3 當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報警信號輸入時,控制器應在10s內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并明確指示該報警是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報警。
5.2.2.4 控制器應有專用火警總指示燈(器)。控制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火警總指示燈(器)應點亮。
5.2.2.5 火災報警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再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次啟動。
5.2.2.6 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數字顯示時,還應滿足下述要求:
5.2.2.6.1 應能顯示當前火災報警部位的總數。
5.2.2.6.2 應采用下述方法之一顯示最先火災報警部位:
a)用專用顯示器持續顯示;
b)如未設專用顯示器,應在共用顯示器的頂部持續顯示。
5.2.2.6.3 后續火災報警部位應按報警時間順序連續顯示。當顯示區域不足以顯示全部火災報警部位時,應按順序循環顯示;同時應設手動查詢按鈕(鍵),每手動查詢一次,只能查詢一個火災報警部位及
相關信息。
5.2.2.7 控制器需要接收來自同一探測器(區)兩個或兩個以上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確定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時,還應滿足下述要求:
5.2.2.7.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信號或故障聲信號,并指示相應部位,但不能進入火災報警狀態。
5.2.2.7.2 接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后,控制器在60s內接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并進入火災報警狀態。
5.2.2.7.3 接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后,控制器在30min內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時,應對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自動復位。
5.2.2.8 控制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兩只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確定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時,還應滿足下述要求:
5.2.2.8.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信號或故障聲信號,并指示相應部位,但不能進入火災報警狀態。
5.2.2.8.2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災探測器火災報警信號后,在規定的時間間隔(不小于5min)內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時,可對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自動復位。
5.2.2.9 控制器應設手動復位按鈕(鍵),復位后,仍然存在的狀態及相關信息均應保持或在20s內重新建立。
5.2.2.10 控制器火災報警計時裝置的日計時誤差不應超過30s,使用打印機記錄火災報警時間時,應打印出月、日、時、分等信息,但不能僅使用打印機記錄火災報警時間。
5.2.2.11 具有火災報警歷史事件記錄功能的控制器應能至少記錄999條相關信息,且在控制器斷電后能保持信息14d。
5.2.2.12 通過控制器可改變與其連接的火災探測器響應閾值時,對探測器設定的響應閾值應能手動可查。
5.2.2.13 除復位操作外,對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應影響控制器接收和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5.2.3 火災報警控制功能
5.2.3.1 控制器在火災報警狀態下應有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控制輸出。
5.2.3.2 控制器可設置其他控制輸出(應少于6點),用于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和消防聯動設備等設備的控制,每一控制輸出應有對應的手動直接控制按鈕(鍵)。
5.2.3.3 控制器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后3s內應啟動相關的控制輸出(有延時要求時除外)。
5.2.3.4 控制器應能手動消除和啟動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的聲警報信號,消聲后,有新的火災報警信號時,聲警報信號應能重新啟動。
5.2.3.5 具有傳輸火災報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火災報警信息傳輸期間應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復位,如有反饋信號輸入,應有接收顯示。對于采用獨立指示燈(器)作為傳輸火災報警信息顯示的控制器,如有反饋信號輸入,可用該指示燈(器)轉為接收顯示,并保持至復位。
5.2.3.6 控制器發出消防聯動設備控制信號時,應發出相應的聲光信號指示,該光信號指示不能被覆蓋且應保持至手動恢復;在接收到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反饋信號10s內應發出相應的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消防聯動設備恢復。
5.2.3.7 如需要設置控制輸出延時,延時應按下述方式設置:
a)對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及對消防聯動設備控制輸出的延時,應通過火災探測器和/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或特定部位的信號實現;
b) 控制火災報警信息傳輸的延時應通過火災探測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號實現;
c) 延時應不超過10 min,延時時間變化步長不應超過1min;
d) 在延時期間,應能手動插入或通過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而直接啟動輸出功能;
以上為標準部分內容,如需看標準全文,請到相關授權網站購買標準正版。
-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IG-541滅火系統采用的IG-541混合氣體滅火劑是由大氣層中的氮氣(N2)、氬氣(Ar)和二氧化碳(CO2)三種氣體分別以52%、40%、8%的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種滅火劑
-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由瓶架、滅火劑瓶組、泄漏檢測裝置、容器閥、金屬軟管、單向閥(滅火劑管)、集流管、安全泄漏裝置、選擇閥、信號反饋裝置、滅火劑輸送管、噴嘴、驅動氣體瓶組、電磁驅動
-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
七氟丙烷(HFC—227ea)滅火系統是一種高效能的滅火設備,其滅火劑HFC—ea是一種無色、無味、低毒性、絕緣性好、無二次污染的氣體,對大氣臭氧層的耗損潛能值(ODP)為零,是鹵代烷1211、130
-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適滅火時,可手提或肩扛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在距燃燒處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如在室外,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使用的干粉滅火器若是外掛式儲壓式的,操作者應一手緊握噴槍、另一手提起儲氣瓶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