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829-2021 船舶固定式氣溶膠滅火系統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 發表時間:2022-11-1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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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船舶A類機器處所的固定式全淹沒氣溶膠滅火系統(以下簡稱滅火系統)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滅火系統的設計、布置和試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2008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A:低溫
GB/T 2423.2-2008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B:高溫
GB/T 2423.4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Db 交變濕熱(12h+12h循環)
GB/T 2423.10 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Fc:振動(正弦)
GB/T 2423.18 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Kb:鹽霧,交變(氯化鈉溶液)
GB/T 4968-2008 火災分類
XF 499.1-2010 氣溶膠滅火系統 第1部分:熱氣溶膠滅火裝置
XF/T 506 火災煙氣毒性危險評價方法 動物試驗方法
ISO 14520-1:2015 氣體火災滅火系統 物理性質和系統設計 第1部分:一般要求(Gaseous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Physical properties and system design-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3 術語和定義
GB/T 4968-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氣溶膠 aerosol
以液體(滴)或固體微粒懸浮于氣體介質中的一種穩定或準穩定物系。
3.2
煙火氣溶膠 pyrotechnically generated aerosols
通過介質充填燃燒在煙火發生器內形成濃縮的氣溶膠。
注:煙氣氣溶膠又稱熱氣溶膠。
3.3
分散氣溶膠 dispersed aerosols
不以煙火方式產生,借助載體制劑(如惰性氣體、鹵代烴等)被存儲在容器中,通過閥門、導管和噴嘴施放到被保護處所的氣溶膠。
3.4
滅火制劑 aerosol forming composition
通過化學反應或其他方式可產生氣溶膠滅火劑發生劑的物質,一般以固態或粉末狀存在。
3.5
熱氣溶膠滅火劑 condensed aerosol extinguishing agent
由氣溶膠發生劑通過燃燒反應產生的滅火物質。
注:與XF 499.1-2010相一致。
3.6
熱氣溶膠滅火劑發生劑 condensed aerosol extinguishing agent forming compound
可通過燃燒反應產生熱氣溶膠滅火劑的固體化學混合藥劑,一般由氧化劑、還原劑及添加劑組成。
注:與XF 499.1-2010相一致。
3.7
氣溶膠滅火系統 aerosol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以氣溶膠滅火劑為滅火介質的滅火系統。
3.8
發生器 generator
一種通過煙火發生方法來生成(氣溶膠)滅火介質的設備。
3.9
效率系數 efficiency coefficient
從特定的氣溶膠發生器實際生成的氣溶膠百分比(%),通過比較發生器排前后的質量損失確定。
3.10
設計應用密度 design application density
撲滅特定類型的失火時,單位體積的圍閉容積所要求生成氣溶膠發生劑的質量,包括了測試密度的1.3倍安全系數。
3.11
噴射時間 discharging time
滅火裝置啟動后氣溶膠滅火劑從噴口噴出到停止噴出的時間。
3.12
A類機器處所 machinery space of category A
裝有下列設備的處所和通往這些處所的圍蔽通道:
a)用作主推進的內燃機;
b)用作非主推進的合計輸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內燃機;
c)任何燃油鍋爐和燃油裝置,或鍋爐以外的任何燃油設備,如惰性氣體發生器、焚燒爐等。
3.13
噴射火 jet fire
將通過霧化裝置,以固定的壓力和流量噴射出來的燃料油引燃而形成的火源。
3.14
液罐火 liquid tank fire
將裝入固定尺寸形狀液罐內的燃料油引燃而形成的火源。
4 要求
4.1 環境適應性
4.1.1 環境溫度
滅火系統在溫度為-25℃~+55℃的環境中,應符合4.4的要求。
4.1.2 交變濕熱
滅火系統在溫度為55℃±2℃、相對濕度為90%~96%或溫度為25℃±3℃、相對濕度為95%~100%的交變濕熱環境中,應符合4.4的要求。
4.1.3 鹽霧
滅火系統在氯化鈉的質量百分比不大于5%的鹽霧環境中,應符合4.4的要求。
4.1.4 振動
滅火系統在承受表1規定的振動值時,應符合4.4的要求。
表1 振動數據
頻率 Hz | 位移幅值 mm | 加速度幅值 m/s |
2~13.2 | 1.0 | - |
>13.2~100 | - | 6.9 |
4.1.5 抗沖擊
滅火系統在承受2.7J的沖擊能量后,應能滿足4.4的要求。
4.2 材料
熱氣溶膠滅火劑發生劑應符合XF 499.1-2010的規定。
4.3 系統
4.3.1 應用于通常有人處所的滅火系統,氣溶膠顆粒生成物應符合XF/T506的規定。
4.3.2 采用鹵代烴作為攜帶氣體的分散氣溶膠滅火系統,在任何情況下,鹵代烷密度不應高于最低無察覺的有害作用水平,也不得高于接近致命濃度。使用惰性氣體驅動的分散氣溶膠滅火系統,其氣體密度不應高于被保護處所最高預期環境溫度下凈容積的52%。如果攜帶氣體為惰性氣體,人員在內停留時間不超過5min時,應采取措施以防止惰性氣體密度超過43%(相當于O2密度為12%、海平面等效氧量)或者人員在停留時間不超過3min時,惰性氣體密度為43%~52%(相當于O2密度為10%~12%、海平面等效氧量)。
4.3.3 滅火劑的質量應按公式(1)計算。當被保護處所進行重大改建時,若影響到了該處所的凈容積,則滅火制劑的用量應進行相應的調整。
m = Vq/f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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