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8963-2020 船舶與海上技術 船用廚房烹調設備滅火系統
- 發表時間:2022-11-1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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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預制滅火系統單元以特定型式、配置、規格和布置應用時構件和部件的性能要求,以及用于試驗和部件評估的最低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保護船用廚房排煙罩、排風管道、油炸鍋及其他盛油器具的預制滅火系統的設計、試驗和操作。
全新的或不同于本標準要求范圍內產品的特征、特性、組件、材料或系統,且具有潛在火災、電擊或人員傷害風險的,可參照本標準采用組件或成品的適當的附加試驗來評估。
注:本標準包括的廚房烹調設備中,僅深油炸烹調設備按《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II-2章10.6.4的要求配備固定式滅火系統。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輔助設備 auxiliary equipment
與滅火系統相關的設備。
示例:用于切斷電源、燃料、或保護區的通風、或發起警報或信號的裝置。
2.2
烹調器具 cooking appliance
具有能形成油液面或使用油脂烹調的烹飪用具。
示例:深油炸鍋、平底鍋、爐灶、鏈式烤爐、電烤爐、炭烤爐、柴烤爐、燃氣烤爐、炒菜鍋、傾斜式煮/蒸鍋以及類似的烹飪用具。
注:保護區域僅限于上述器具的烹飪區域。
2.3
烹調油 cooking grease
油脂 grease
植物壓榨的合成無沫介質。
2.4
瓶 cylinder
閥組件 valve assembly
儲存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直至閥門開啟)的一種安裝有閥門的容器。
注:對于貯氣式單元,此組件包括滅火劑儲存容器和貯氣裝置。
2.5
深油炸鍋 deep fat fryer
使用深層烹調油脂進行烹飪的商用電子烹調器具。
2.6
噴嘴 discharge nozzle
能將滅火劑噴入特定區域的部件。
2.7
噴射率 discharge rate
從噴嘴中噴出的滅火劑量與噴出時間(以秒計)的比率,單位為千克每秒(kg/s)。
2.8
噴射時間 discharge time
從噴嘴最初出現滅火劑到釋放主體為氣體或噴放停止時的時間間隔。
2.9
排煙管道 duct
排煙管道系統 duct system
輸送空氣和烹飪蒸氣的連續圍閉通道。
2.10
驅動氣體 expellent gas
用于使滅火劑易于噴出的氮氣或其他氣體。
2.11
滅火系統單元 extinguishing system unit
通過固定管道和噴嘴噴出滅火劑,能裝配成系統的主要組件。
2.12
驅動氣瓶 gas cartridge
僅用于儲存驅動氣體的容器。
2.13
油脂過濾器 grease filter
油脂蒸氣分離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使通過的空氣和蒸氣發生分離,使油脂蒸氣濃縮或/和冷凝,以達到收集油脂的目的。
2.14
排煙罩 hood
排氣系統的一部分,用于引導、收集油脂蒸氣并排出烹調器具產生氣體的裝置。
2.15
指示器 Indicator
顯示滅火系統或其中某個關鍵部件在伺服狀態,或在啟動狀態的機械或電子設備。
2.16
檢查 inspection
目測檢查整個系統或某部分,以證實其處于工作狀態且無物理損傷。
2.17
低脂牛排 low quality fatty beef steaks
含有20%~30%脂肪或軟骨、五花肉型、尺寸一致的牛排。
2.18
維護 maintenance
執行確保設備正常運行的工作,包括但不僅限于維修、更換和服務。
2.19
手動啟動方式 manual means of actuation
通過手動方式啟動系統噴放的方法。
2.20
制造商安裝和維護手冊 manufacturer's installation and maintenance manual
經認可的作為滅火系統隨贈文件提供的,包括設計、安裝和維護說明文件。
2.21
多槽式深油炸鍋 multiple-vat deep fat fryer
用機械方式連為一體的多個電子油炸鍋。
注:每一槽均有獨立可控火源。
2.22
工作壓力 operable pressure
充裝滅火劑完畢后容器在21℃時放置24h后的平衡壓力。
2.23
工作壓力范圍 operable pressure range
在滅火系統額定最低和最高溫度時,儲存容器內相應的壓力范圍。
2.24
操作裝置 operating devices
系統操作中涉及的機械、電子或氣動裝置。
2.25
自動操作 automatic operation
無人為干涉的操作。
注:自動操作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熱量、升溫速率、煙或壓力變化。
2.26
手動操作 manual operation
人為進行的系統或組件的操作。
2.27
用戶手冊 owner's manual
經認可的滅火系統隨機文件,包含制造商推薦的檢查和操作手冊的小冊子。
2.28
集氣室 plenum
在排煙罩和管道系統中,位于油脂過濾器和過濾器上方的部分排煙罩之間的封閉空間。
2.29
預制系統 pre-engineered system
按制造商規定試驗過的系統,包括最大和最小管道長度、附件、管接件的數量、噴嘴的數量和型式、噴嘴布置、火險類型和所能保護的器具、排煙罩和管道的最大尺寸、體積和面積。
注1:采用該系統保護的危險場所,其型式和大小都由實際滅火試驗所明確限制。
注2:對于允許由系統保護的危險場所的限制,以及管道和噴嘴的設置,包含在制造商安裝和維護手冊中。
2.30
壓力容器 pressure vessel
壓力氣瓶 pressure cylinder
儲存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的容器。
2.31
產品 product
滿足本標準要求的滅火系統或任何部件。
2.32
關閉裝置 shut-off device
與滅火系統同時啟動,用于切斷受滅火系統保護的烹調器具和由于滅火系統啟動而需要關閉的其他設備的燃料和電源的裝置。
2.33
信號 signal
通過電子或其他方式傳達的狀態指示。
2.34
分槽式深油炸鍋 split-vat deep fat fryer
具有將油炸鍋分區的隔離物分隔的電子油炸鍋。
注:油炸鍋各分槽均具有一體化的獨立可控加熱源。
2.35
傾斜式煮鍋 tilt skillets
用于蒸、煮、炒或油炸食物的烹調裝置。
2.36
蒸鍋 braising pans
用于蒸、煮、炒或油炸食物的烹調裝置。
3 組件
3.1 一般要求
僅應使用制造商安裝和維護手冊中推薦或允許的系統組件,或經認可的用于特定滅火系統的替換組件。
3.2 探測器
探測器應為經認可的能探測火災的裝置。
3.3 噴嘴
3.3.1 噴嘴應就其預定用途獲得認可。
3.3.2 噴嘴應帶有內部濾網或在其前端安裝經認可的獨立濾網。
3.3.3 噴嘴應由黃銅、不銹鋼或其他耐腐蝕材料制造,或其內部和外部均有耐腐蝕保護。
3.3.4 噴嘴應由不燃材料制成,且應能經受在預期火災中暴露而不變形。
3.3.5 噴嘴應具有用于識別的永久標識。
3.3.6 排氣噴嘴應帶有噴嘴帽或其他適用的保護裝置,以防油脂蒸氣、濕氣或其他外物進入管路。
3.3.7 當滅火劑噴放時,噴嘴帽或其他保護裝置應能吹脫、開啟或彈出。
3.4 操作裝置
3.4.1 操作裝置應設計為具有預期功能,不應因意外操作或受其影響而導致操作裝置失效。
3.4.2 操作裝置的設計應能使其在0℃~49℃或標明的溫度范圍內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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