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3484-2017 船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試驗方法
- 發表時間:2022-11-13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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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以下簡稱“泡沫滅火系統”)試驗的總則、安全保護措施、試驗概述、試驗前準備、試驗方法、試驗報告等。
本標準適用于安裝于船舶和海洋平臺上的平衡式和壓力式(正壓和負壓)高、中、低倍泡沫滅火系統的系泊及航行試驗。
2 總則
2.1 泡沫滅火系統組成包括消防泵、泡沫滅火裝置(泡沫儲液罐、泡沫原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分配系統管路及其管路閥件)、電動或手動釋放閥和泡沫發生器噴嘴、泡沫炮、泡沫槍軟管卷盤裝置、電氣設備等。
2.2 具體涉及到每艘船,則應根據船上所安裝的泡沫滅火系統的型式,按照生產廠家說明書編制具體的試驗程序。試驗程序應規定具體的操作方法及系統技術參數,如泡沫儲液罐需求容量、壓力、噴射器的流量、噴射時間等,可根據所選用的泡沫液對試驗方法進行必要的修正。
2.3 試驗過程中管路系統的機械接頭若能就地修復,不應停止試驗。
2.4 試驗過程中若控制閥、消防泵、泡沫原液泵、閥或控制設備發生異常,則應停止試驗。對這些部件的異常原因進行查找、修復或更換部件后,重新開始試驗。
2.5 試驗失敗時應查明失敗的原因,進行修復后重新開始試驗。
3 安全保護措施
3.1 試驗過程中,應采取3.2~3.13所提及的安全保護措施。
3.2 應設置泡沫滅火系統遙控控制閥,并在每次試驗時,根據需要打開或關閉控制閥。
3.3 確保管路系統電動、手動閥件在試驗過程中的可靠性。
3.4 試驗時應在消防泵管路上安裝水流安全閥,并根據系統的最大壓力進行設定。
3.5 試驗過程中,應確保人員生命安全,并確保已安裝應用的泡沫滅火系統設備在船舶航行中的安全。
3.6 試驗過程中,除規定試驗外,不應使部分泡沫滅火系統失效或者與整個泡沫滅火系統隔離。
3.7 進行試驗時,應采取下列防護措施,并在相應的試驗程序中附有防護和警告說明:
a)當進行試驗或測試過程中涉及控制箱,應具有電源開和關按鈕、主電和備電自動轉換功能;
b) 不應在距離中國海岸線3km范圍內排放海水/泡沫溶液,所有系泊試驗應使用清水或清潔的海水;
c) 在檢測或試驗階段操作者均應嚴密監視甲板上的積水量,如果不能控制積水水量和保持船舶平穩性,應終止檢測和試驗;
d) 在試驗期間,處于泡沫炮、泡沫槍和發泡器噴頭噴灑泡沫液或海水的區域,或者兩種情況均有的所有設備表面,應用防水布或其他措施進行保護。
3.8 在進行泡沫儲液罐分配系統管路靜態液壓試驗時需要封堵的法蘭,均應在試驗前檢查其密封性是否完好。
3.9 在需要操作船上消防泵、泡沫原液泵和泡沫滅火裝置的試驗前,均應檢查設備安裝是否完好。
3.10 管路和閥門在承受1.5倍工作壓力的水壓試驗后,方可進行系統聯動試驗。
3.11 試驗時,應關閉不試驗區域的控制閥,避免泡沫液/海水進入其他分配系統管路噴灑或者被排放至船外。
3.12 獨立的泡沫滅火系統區域或分區不應用于某一具體試驗。
3.13 試驗后泡沫滅火系統的恢復工作狀態應包括下列內容:
a)恢復泵和控制設備的電源,確保所有電氣和控制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b) 確保移除所有安裝在遙控釋放閥上的保險銷;
c)確保所有分配管路和閥門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d)將在試驗過程中被泡沫液/海水淹沒的區域和設備清洗干凈;
e) 泡沫炮位置鎖定,泡沫槍軟管收入卷盤,移除在試驗過程中安裝的用于盛放釋放出來的水或泡沫的其他設備;
f) 移除所有安裝用于檢測的試驗儀器或儀表;
g) 確保泡沫儲液罐中按規定充裝泡沫原液。
4 試驗概述
4.1 泡沫滅火系統試驗分為兩部分:安裝泡沫裝置試驗和系統操作試驗。
4.2 安裝泡沫裝置試驗用于檢測泡沫裝置的完整性,由泡沫儲液罐、泡沫原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一系列試驗組成,用于驗證泡沫儲液罐容量、泡沫原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可靠性,并應在整個泡沫滅火系統的操作試驗前完成。
4.3 系統操作試驗完好,進行整個泡沫滅火系統試驗。試驗通過完成消防泵、系統控制釋放閥、泡沫炮、泡沫槍或泡沫發生器噴嘴一系列單個試驗后檢驗泡沫滅火系統各部件的情況。
5 試驗前準備
5.1 試驗原料應滿足以下要求:
a)具有足夠對所有泡沫儲液罐進行多次充裝的清水;
b)足夠的泡沫原液。
5.2 應在泡沫滅火系統試驗前完成以下系統和設備的試驗:
a)消防主控制箱、現場遙控控制箱及報警箱;
b)所有供水系統/泡沫分配系統及輸送系統所需的管路和閥件;
c)所有已安裝的泡沫裝置及泡沫儲液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原液泵及閥件;
d)泡沫發生器噴頭、泡沫炮、泡沫槍軟管絞盤和分區控制閥;
e)破損控制臺或其他中央控制站操作控制機構、就地控制站控制板和消防控制站控制機構。
5.3 在進行泡沫滅火系統試驗前,應完成下列前期試驗:
a) 控制系統:通過獨立試驗程序,完成消防控制站控制箱主、備電自動轉換試驗以及消防控制站控制箱及現場控制箱對電動閥的遙控及報警試驗;
b) 管路和閥門:對管路、閥門及分配系統進行水壓試驗,對管路閥及分配系統進行氣密試驗;
c) 操作站:對消防泵、分區控制閥、泡沫、泡沫槍及軟管卷盤功能進行可靠性試驗;
d) 泡沫輸送站:對泡沫儲液罐、泡沫原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安全閥及管路進行靜態水壓試驗和氣密試驗。
6 試驗方法
6.1 泡沫儲液罐靜態壓力試驗
檢驗儲罐證書,確定其可承受泡沫滅火系統運行過程中的最大的工作壓力。如果沒有證書,則泡沫儲液罐應進行下列試驗:
a) 除溢流管路外,暫時將所有開口封堵上。向儲液罐內注入清水直至溢流管路端部,升壓至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保持此壓力直至目測檢查完畢。檢查儲液罐外表面是否有泄漏、結構是否損壞以及壓力表指數是否下降。
b) 靜態液壓試驗后,移除所有臨時堵頭或塞子。排除罐內清水后進行分管路和軟管卷盤水壓試驗。
c) 在泡沫滅火劑原液灌入儲液罐前,將所有儲液罐及相關管路中的水排干。
6.2 泵安裝試驗
6.2.1 消防泵和泡沫原液泵均應進行試驗。
6.2.2 確定每臺泵和電動機位置的正確性,用手轉動泵時,泵可自由轉動。
6.2.3 檢查與每臺泵和電動機連接的管路和電路接口的完整性。
6.3 泵的電動機和控制操作試驗
6.3.1 消防泵、泡沫原液泵應進行運轉試驗。
6.3.2 在泵操作試驗前后分別完成冷態電阻和熱態電阻檢測。
6.3.3 進行泵和電動機運行試驗及泡沫滅火系統試驗來檢驗連續工作的性能。泵和電動機運行時不應有異常噪聲和振動。在試驗期間,泵的輸出壓力應連續。穩定工作狀態下,電動機的電流不應超過銘牌上的標定值。
6.3.4 消防泵試驗時,應確保連接至泡沫比例混合器隔離閥關閉和海水旁通管路的海水隔離閥打開:
a)使消防泵直接吸海水,并直接排至船外。
b) 消防泵水流安全閥的壓力應設定在設計壓力上。水流安全閥應根據設計標準進行壓力調節。
c) 在泡沫滅火系統隔離閥關閉條件下來檢驗消防泵相關的遙控閥的啟動和停止工作情況。確保通往船外的隔離閥全部開啟,排出口壓力表指示在工作壓力上。
6.3.5 泡沫原液泵在試驗時應確保通往泡沫比例混合器隔離閥關閉并鎖死。通過泡沫原液泵從儲罐吸進泡沫液,通過回路排放回儲液罐,保證試驗連續進行。
6.4 分區控制閥和泡沫炮、泡沫槍軟管卷盤裝置動作試驗
6.4.1 泡沫分區控制閥、泡沫炮和泡沫槍及軟管卷盤均應進行試驗。
6.4.2 確保泡沫原液泵電源的安全,確保相關遙控操作閥已經關閉,在啟動每個“啟動”命令前將泡沫滅火系統設定在“海水”工作模式。
6.4.3 確保比例混合器管路泵的所有分配管理已調整到正常工作狀態。
6.4.4 應對在試驗過程中因泡沫炮、泡沫槍及軟管卷盤噴射影響造成損失的區域或設備進行保護。
6.4.5 確保在可能釋放液體的區域,船上的排水系統全負荷運行。
6.4.6 如果船上安裝泡沫炮或泡沫槍軟管卷盤裝置,應檢驗每臺泡沫炮或泡沫槍及軟管卷盤的現場控制器“啟停”命令對聯動消防泵/泡沫滅火裝置的聯動能力,通過觀察消防泵來確保供水,并檢查泡沫炮、泡沫槍的噴射率和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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