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428-2010 自動滅火系統用玻璃球
- 發表時間:2022-11-13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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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自動滅火系統用玻璃球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使用說明書和產品數據單、包裝、貯存和運輸等。
本標準適用于自動滅火系統用玻璃球,用于其他消防裝置的感溫玻璃球也可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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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靜態動作溫度 static operating temperature
一定的升溫速率下,在液浴中玻璃球圓柱體破碎時的溫度,單位為攝氏度(℃)。
3.2
響應時間系數 response time index
RTI
在標準條件下測定的用于度量玻璃球靈敏度的一個系數。
表達式:RTI=τu0.5
式中:
RTI——響應時間系數,單位為(m·s)0.5;
τ——響應時間常數,單位為秒(s);
u——氣體流速,單位為米每秒(m/s)。
3.3
快速響應玻璃球 fast response glass bulb
響應時間系數(RTI)小于或等于50(m·s)0.5的玻璃球。
3.4
特殊響應玻璃球 special response glass bulb
響應時間系數(RTI)大于50(m·s)0.5且小于或等于80(m·s)0.5的玻璃球。
3.5
標準響應玻璃球 standard response glass bulb
響應時間系數(RTD)大于80(m·s)0.5且小于或等于350(m·s)0.5的玻璃球。
4 要求
4.1 外觀和尺寸
4.1.1 玻璃球外表面不應有損傷,玻璃材料內部不應有氣泡或其他雜質,同種規格的玻璃球工作液體內氣泡大小應均勻一致。
4.1.2 玻璃球的直徑與標稱直徑的偏差不應超過±0.1mm,玻璃球裝配長度與標稱裝配長度的偏差不應超過±0.5mm。
4.1.3 玻璃球圓柱體上應至少牢固標注產品的代號和生產企業標志或商標,相同色標的不同公稱動作溫度的玻璃球應能以適當的標注區分并易于識別。
4.1.4 玻璃球公稱動作溫度與工作液色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玻璃球公稱動作溫度與工作液色標
公稱動作溫度/℃ | 57 | 68 | 79 | 93 | 107 | 121 | 141 | 163 | 182 | 204 | 227 | 260 | 343 |
工作液色標 | 橙 | 紅 | 黃 | 綠 | 綠 | 藍 | 藍 | 紫 | 紫 | 黑 | 黑 | 黑 | 黑 |
4.2 靜態動作溫度
按5.2的規定進行靜態動作溫度試驗,玻璃球的靜態動作溫度不應超過下述溫度范圍:
X±(0.035X + 0.62)
式中:
X——公稱動作溫度,單位為攝氏度(℃)。
4.3 疲勞強度
按5.3的規定進行疲勞強度試驗,玻璃球不應有任何破損。試驗后玻璃球的靜態動作溫度應符合4.2的規定。
4.4 熱穩定性能
按5.4的規定進行熱穩定性試驗,玻璃球不應有任何破損。試驗后玻璃球的靜態動作溫度應符合4.2的規定。
4.5 破碎載荷
玻璃球的平均破碎載荷由生產商提出。
按5.5的規定進行破碎載荷試驗,測得的平均破碎載荷不應低于生產商的公布值且破碎載荷誤差下限(TL)不應低于平均破碎載荷的50%。
破碎載荷誤差的計算按正態分布進行。對所有玻璃球的99%正態分布的置信系數為0.99。
4.6 耐低溫儲存性能
按5.6的規定進行低溫儲存試驗,玻璃球不應損壞。試驗后玻璃球的靜態動作溫度應符合4.2的規定。
4.7 環境溫度的適應性
按5.7的規定進行環境溫度試驗,玻璃球不應出現任何損壞。試驗后,玻璃球的靜態動作溫度應符合4.2的規定。
4.8 動態響應性能
玻璃球的響應類型由生產商提供。
按5.8的規定進行動態響應試驗,快速響應玻璃球的所有RTI值均應小于或等于50(m·s)0.5。標準響應玻璃球的所有RTI值均應大于80(m·s)0.5且小于或等于350(m·s)0.5。特殊響應玻璃球平均RTI值應在50(m·s)0.5~80(m·s)0.5之間,且任一值不得小于40(m·s)0.5或大于100(m·s)0.5。
4.9 功能
按5.9的規定進行功能試驗,玻璃球應在120s內爆破。
4.10 光褪色
按5.10的規定進行光褪色試驗,試驗后玻璃球的工作液顏色不應與其他公稱動作溫度玻璃球的工作液顏色相同或相近。
4.11 工作液揮發性能
按5.11的規定進行工作液揮發試驗,玻璃球內工作液應發生明顯變化。
5 試驗方法
5.1 外觀檢查
對照技術文件檢查玻璃球的外觀、尺寸和標志,判斷每一個樣品是否符合4.1的規定。
5.2 靜態動作溫度試驗
試驗環境溫度為(20±5)℃,試驗在液浴中進行。公稱動作溫度不大于79℃的玻璃球采用水浴(宜采用蒸餾水),公稱動作溫度79℃以上的玻璃球采用油浴(與公稱動作溫度適宜的油品)。試驗液浴的溫度應均勻,試驗區內溫度偏差不得超過0.5℃,溫度測量精度不低于±0.1℃。
將玻璃球樣品垂直置于液浴中,玻璃球中心距液面不小于(40±5)mm,以不超過20℃/min的升溫速率從室溫升溫到低于公稱動作溫度(20±2)℃,保持10min后,以0.4℃/min~0.6℃/min的速率升溫,直至樣品全部破碎,記錄每只樣品的動作溫度,判斷試驗結果是否符合4.2的規定。
5.3 疲勞強度試驗
試驗環境溫度應為(20±5)℃,試驗在液浴中進行。公稱動作溫度不大于79℃的玻璃球采用水浴(宜采用蒸餾水)。公稱動作溫度79℃以上的玻璃球采用油浴(與公稱動作溫度適宜的油品)。將樣品置于試驗容器中,以不超過20℃/min的升溫速率從室溫升溫到低于公稱動作溫度(20±2)℃,然后以1℃/min的速率升溫直至玻璃球內氣泡消失或低于公稱動作溫度5℃,立即將樣品從液浴中取出,保持玻璃球密封尖端朝下,在空氣中自然冷卻,直至玻璃球內部氣泡重新出現。
每一樣品重復上述試驗6次,判斷試驗結果是否符合4.3的規定。試驗后,按5.2的規定進行靜態動作溫度試驗。
5.4 熱穩定性試驗
試驗在液浴中進行,試驗前,使玻璃球樣品置于(20±5)℃的環境溫度中不少于2h,然后將玻璃球浸入低于公稱動作溫度(10±2)℃的液浴中,液浴試驗區域的溫度偏差不應超過士1℃。保持5min后取出,使玻璃球密封尖端朝下,立即浸入(10±1)℃的水中。判斷試驗結果是否符合4.4的規定。試驗后,按5.2的規定進行靜態動作溫度試驗。
5.5 破碎載荷試驗
將玻璃球以適當的方式固定在支撐元件之間,支撐元件為鋼質材料,洛氏硬度為(44±6)HRC,其應符合生產商的設計使用要求。
沿玻璃球軸線方向施加均勻載荷,直至玻璃球發生爆破,載荷增加的速率為(250±25)N/s。用于測量破碎載荷的設備的最大偏差不得超過測量值的±1%。
至少取25只試樣進行本項試驗,也可要求使用更多的試樣進行試驗,以取得精確的測量結果。
使用測量得到的數據計算破碎載荷的平均值和標準偏差,標準偏差(s)按公式(1)確定,判斷計算結果是否符合4.5的規定。
式中:
s——標準偏差,單位為牛頓(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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