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5012-2010 船舶A類機器處所固定式局部水基滅火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 發表時間:2022-11-14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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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A類機器處所固定式局部水基滅火系統(以下簡稱“滅火系統”)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等。
本標準適用于滅火系統的設計、制造和驗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4208-20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IEC 60529:2001,IDT)
GB/T 4968 火災分類
GB/T 16283 固定滅火系統基本術語
IMO 國際消防安全規則(FSS)
IMO MSC/Circ.1165經修訂的用于機器處所和貨泵艙的等效水基滅火系統認可指南
3 術語與定義
在GB/T 4968和GB/T 16283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滅火 fire extinction
通過直接使用足夠量的水基滅火劑,減少火災熱釋放率,完全撲滅火焰,消除熾熱部分,直至無物質發生燃燒的過程。
3.2
抑火 fire suppression
急劇減少火的熱釋放率,阻止火的蔓延以及減少過火面
3.3
水基滅火劑 water-based extinguishing medium
混有或不混有能增強滅火能力的添加劑的淡水或海水,以下簡稱水。
3.4
局部水基滅火系統 water-based local-application fire-fighting system
由供水設備、探測裝置、報警閥組或主控閥、水流報警裝置(水流指示器或壓力開關)、信號反饋裝置等組件,以及分配管網、噴頭組成,當特定區域或保護對象發生局部火災時噴水以控火、抑火、滅火或防護冷卻的滅火系統。
3.5
A類機器處所 machinery space of category A
裝有下列設備的處所和通往這些處所的圍蔽通道:
a)用做主推進的內燃機;
b)用做非主推進的合計輸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內燃機;
c)任何燃油鍋爐和燃油裝置,或鍋爐以外的任何燃油設備,如惰性氣體發生器、焚燒爐等。
3.6
保護對象 protection objective
符合下列條件的對象:
a)布置在500總噸及以上客船和2000總噸及以上貨船上,總容積超過500m3(含機艙頂棚在內)的A類機器處所內的用作主推進裝置的內燃機;
b)用作各類驅動動力源(如發電機、空壓機、液壓泵等)的內燃機;
c) 鍋爐(包括蒸汽和熱油鍋爐)、焚燒爐、燃油型惰氣發生器和燃油裝置(如熱油加熱器、加熱的燃油分油機)。
3.7
保護處所 protected space
安裝有局部水基滅火系統的總容積超過500m2(含機艙頂棚在內)的A類機器處所。
3.8
保護區域 protected area
由局部水基滅火系統對保護對象提供覆蓋保護的區域。
4 要求
4.1 滅火系統組成
滅火系統一般由供水設備、探測裝置、報警閥組或主控閥、水流報警裝置(水流指示器或壓力開關)、信號反饋裝置、選擇閥及分配管網、噴頭等組成。
4.2 外觀
4.2.1 滅火系統各部件應無加工缺陷或機械損傷,部件外表面應進行防腐處理,防腐涂層、鍍層應完整、均勻。
4.2.2 滅火系統如設有滅火劑貯存容器、加壓或啟動裝置氣瓶,應在容器的外表正面標注內貯滅火劑或氣體的名稱,字跡應明顯、清晰。
4.2.3 滅火系統如具有自動啟動功能,則應在保護處所的每一人口外部設置警示標志,注明所使用的滅火劑和系統自動啟動的可能性。
4.2.4 滅火系統的每一操作部位均應標明操作或使用方法,在每一選擇閥上應有清晰而耐久的標志,標明保護處所或保護對象的名稱或代號以及滅火劑流動的方向;在每一手動啟動部位應用文字或圖形符號標明操作方法;在每一單向閥上應標明滅火劑或介質的流動方向。
4.3 啟動要求
4.3.1 滅火系統應能手動啟動。手動啟動應具有防止誤動作的措施。
4.3.2 對于無人值班的機器處所,滅火系統應能自動和手動啟動,但在某一時刻只能由一種方式啟動。滅火系統的自動啟動應具有延遲啟動功能。延遲時間在0s~30s范圍內可調,分檔可調時每檔間隔應不大于5s,延遲時間設定誤差應不大于設定時間的20%。延遲期間在保護處所應有聲光報警。當滅火系統處于自動啟動工作狀態時,滅火系統啟動應至少由兩種類型的探測器組合共同激活。任意·種探測器探測到火災信號后,應能觸發火災報警。
4.3.3 滅火系統如設有區域選擇閥,滅火系統啟動時,應在選擇閥開啟后或同時開啟主控閥。
4.3.4 滅火系統應能即刻啟動,滅火系統供水不應延時。
4.3.5 滅火系統的啟動不應導致失電或者使船舶的機動性降低。
4.3.6 滅火系統啟動時,應在保護處所、機艙集控室和駕駛室發出聲光報警信號,該警報應表明所啟動的滅火系統,并應區別于船舶“探火與失火報警系統”的報警。
4.3.7 當滅火系統采用總線制探測系統時,宜與船舶“探火與失火報警系統”相互獨立,若其滿足《國際消防安全規則(FSS)》第9章2.1.4的要求,則兩探測系統可部分公用;當滅火系統采用多線制探測系統時,則應與船舶“探火與失火報警系統”相互獨立。
4.3.8 滅火系統的每一保護區域均應設置單獨的探測分路。
4.4 運行要求
4.4.1 滅火系統應能在風機運轉并向保護處所送風的情況下正常工作;否則滅火系統啟動時應能自動關閉風機,以保證滅火系統正常工作。
4.4.2 滅火系統及其部件應具有船用環境適應性,能承受船舶正常的環境溫度變化、振動、濕度、碰撞、沖擊、阻塞和腐蝕的影響。安裝在保護處所內的部件應能承受火災期間可能出現的高溫。
4.4.3 滅火系統壓力源如置于保護處所內,則其電氣部件應至少具有GB 4208-2008中1P54的防護等級。如果滅火系統本身不帶動力源,則僅需由船舶的主電源供電。
4.4.4 滅火系統應配置壓力測試裝置,以確定滅火系統的壓力滿足要求。
4.4.5 滅火系統應能連續噴水至少20min。
4.5 工程設計安裝
4.5.1 在保護處所內,滅火系統應按不同的保護區域進行分區,彼此間相互獨立。
4.5.2 當保護處所內同時布置有兩臺及兩臺以上的主機時,滅火系統對主機的保護應至少分成兩個單獨保護區域。
4.5.3 當保護處所內同時布置有兩臺及兩臺以上驅動發電機用柴油機時,滅火系統對柴油機的保護,應至少分成兩個單獨保護區域。每臺驅動發電機用柴油機宜設置各自獨立的滅火系統予以保護。
4.5.4 主推進柴油機和發電機用柴油機不應用同一區域來保護。
4.5.5 同一保護區域應采用相同的噴頭。滅火系統噴頭的有效覆蓋范圍應能覆蓋整個保護對象。
4.5.6 滅火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低于最低工作壓力。滅火系統中任意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高于最高工作壓力。
4.5.7 噴頭的流量按公式(1)計算。
式中:
q——噴頭流量的數值,單位為升每分鐘(L/min);
P——噴頭工作壓力的數值,單位為兆帕(MPa);
K——噴頭流量系數。
4.5.8 滅火系統的設計流量按公式(2)計算,滅火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滿足保護處所最大分區的流量要求。
式中:
Qs——滅火系統設計流量的數值,單位為升每分鐘(L/min);
k——安全系數,應取1.05~1.10;
n——滅火系統啟動后同時噴放的噴頭數量;
qi——噴頭實際流量的數值,單位為升每分鐘(L/min),應按噴頭的實際工作壓力計算。
4.5.9 滅火系統管道內徑宜保證管道內的水流速度為經濟流速,必要時可超過5m/s,但不應大于10m/s。
4.5.10 管道的沿程水頭損失按4.5.10.1~4.5.10.5規定的方法計算。
4.5.10.1 對于分配管網工作壓力不大于1.21 MPa的低壓單相流固定式局部水基滅火系統,管道的沿程水頭損失可按公式(3)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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