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795-2008 鹵代烷滅火系統及零部件
- 發表時間:2022-11-14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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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鹵代烷滅火系統及構成部件中的滅火劑瓶組、容器、容器閥、噴嘴、安全泄放裝置、選擇閥、單向閥、驅動裝置、集流管、連接管、控制盤、壓力表、信號反饋裝置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使用說明書編寫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使用其他種類鹵代烷滅火劑的氣體滅火系統也可參照采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5099 鋼質無縫氣瓶
GB 5100 鋼質焊接氣瓶
GB 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A 61 固定滅火系統驅動、控制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GA 400-2002 氣體滅火系統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貯存壓力 storage pressure
貯存容器內按最大充裝密度充裝鹵代烷1301滅火劑,氮氣充壓后在20℃環境中的平衡壓力。
3.2
最大工作壓力 maximum working pressure
容器按最大充裝密度充裝滅火劑,在20℃時按貯存壓力充壓,并置于以下兩種溫度中的較高者,此時容器中的平衡壓力。
a) 50℃;
b)制造商推薦(或規定)的最高工作溫度。
4 基本參數
4.1 工作溫度范圍
系統及其部件工作溫度范圍:-20℃~50℃。
當產品設計工作溫度范圍超過上述溫度界限時,應在產品標牌、瓶組等主要部件上做出明顯永久性的標志。
4.2 工作壓力和最大充裝密度
滅火系統的貯存壓力、最大工作壓力、最小工作壓力和最大充裝密度見表1。
表1 工作壓力和充裝密度
貯存壓力/MPa | 最大充裝密度/(kg/m3) | 最大工作壓力 (50℃時)/MPa | 最小工作壓力 (-20℃時)MPa |
2.5 | 1125 | 3.93 | 1.32 |
4.2 | 5.80 | 2.70 |
4.3 系統噴射時間
滅火系統的最大噴射時間:10s。
5 要求
5.1 系統
5.1.1 系統構成
5.1.1.1 系統由滅火劑貯存容器、驅動氣體貯存容器(可選)、容器閥、單向閥、選擇閥(可選)、驅動裝置、集流管、連接管、噴嘴、信號反饋裝置、安全泄放裝置、控制盤、壓力表等部件構成。
5.1.1.2 系統各部件應固定牢固、連接可靠,部件安裝位置正確,整體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檢查和維修。系統各部件間連接螺紋、法蘭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5.1.1.3 系統中相同功能部件的規格應一致,各滅火劑貯存容器的容積、充裝密度應一致。
5.1.2 外觀
5.1.2.1 系統各構成部件應無明顯加工缺陷或機械損傷,部件外表面須進行防腐處理,防腐涂層、鍍層應完整、均勻。
5.1.2.2 在滅火劑貯存容器的外表正面標注“鹵代烷1301”。字跡應明顯、清晰。驅動氣瓶亦應標出驅動氣體名稱。
5.1.2.3 系統每個操作部位均應以文字、圖形符號標明操作方法,單向閥、選擇閥應標示介質流動方向。
5.1.2.4 銘牌應牢固地設置在系統明顯部位,注明: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執行標準代號、貯存壓力、滅火劑總量、工作溫度范圍、生產單位、產品編號、出廠日期等內容。
5.1.3 系統準工作狀態
系統各操作部件的工作位置、控制盤的控制、監視功能,均應處于正常準工作狀態。
滅火劑和驅動氣體泄漏監視裝置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滅火劑充裝量不得低于設計值。
5.1.4 啟動運行要求
5.1.4.1 啟動方式
a)系統應具有自動啟動、手動啟動和機械應急啟動功能;
b)手動啟動和機械應急啟動應有防止誤動作的有效措施,并用文字或圖形符號標明操作方法。
5.1.4.2 延時啟動功能
系統的自動啟動應具有延遲啟動功能,延遲時間可在0s~30s范圍內連續可調,分檔可調時每檔間隔不應大于5s。延遲時間設定誤差應不大于設定時間的20%。
5.1.4.3 組合分配系統的動作程序
組合分配系統的動作程序應在選擇閥開啟后或同時打開容器閥。
5.1.4.4 啟動運行
a)系統采用不同方式啟動,其動作應準確、可靠、無故障;
b)系統的運行參數,如延遲時間、噴射時間、滅火劑噴放量等應在設計規定的范圍內;
c)滅火劑噴射過程中和噴射后的顯示、報警及輸出端子動作情況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5.2 滅火劑瓶組
滅火劑瓶組包括滅火劑及貯存容器、容器閥、安全泄放裝置、壓力表等。
5.2.1 工作壓力
滅火劑瓶組的工作壓力應符合4.2的規定。
5.2.2 充裝密度
滅火劑瓶組滅火劑充裝密度應在4.2規定的范圍內。
5.2.3 滅火劑瓶組的性能要求
滅火劑瓶組的性能要求應符合GA 400-2002中5.2.3~5.2.7的規定。
5.3 容器
5.3.1 公稱工作壓力
貯存滅火劑容器的公稱工作壓力應不低于4.2中規定的最大工作壓力,驅動氣體容器的貯存壓力應滿足設計要求。
5.3.2 容積和直徑
容器的公稱容積和直徑應符合GB 5099或GB 5100的規定。
5.3.3 材料
鋼質無縫容器的材料應符合GB 5099的規定,鋼質焊接容器的材料應符合GB 5100的規定。
容器材料的耐腐蝕性能應允許長期貯存所充裝的滅火劑。
5.3.4 生產資質
鋼質無縫容器和鋼質焊接容器應由獲得勞動部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及批準的相應類別和范圍的單位制造。
5.3.5 標志
鋼質無縫容器鋼印標記按GB5099的規定。鋼質焊接容器標記按壓力容器或氣瓶安全監檢規程的有關規定。
5.4 容器閥
容器閥的設計應保證在閥門啟動時其零部件均不得被噴出閥門之外或進入到管道中。
5.4.1 工作壓力
貯存滅火劑容器上的容器閥的工作壓力應符合4.2的規定。
5.4.2 性能要求
容器閥的性能應符合GA 400-2002中5.4.1、5.4.2、5.4.4~5.4.11的規定。
5.5 安全泄放裝置
安全泄放裝置的性能應符合GA 400-2002中5.10.1~5.10.3的規定。
5.6 噴嘴
5.6.1 性能要求
噴嘴的性能應符合GA 400-2002中5.5.1~5.5.8的規定。
5.6.2 噴射圖型
噴嘴按6.7規定進行試驗,任何兩個取樣點之間的濃度差異不得超過0.5%(體積濃度)。
5.7 選擇閥
選擇閥的設計應保證在閥門啟動時其零部件均不得被噴出閥門之外或進入到管道中。
5.7.1 工作壓力
選擇閥的工作壓力應符合4.2的規定。
5.7.2 性能要求
選擇閥的性能應符合GA 400-2002中5.6.1、5.6.2、5.6.4~5.6.10的規定。
5.8 單向閥
5.8.1 工作壓力
用于滅火劑流通管路的單向閥,其工作壓力應符合4.2的規定。用于驅動氣體控制管路的單向閥,其工作壓力應符合設計規定的要求。
5.8.2 性能要求
單向閥的性能應符合GA 400-2002中5.7.1、5.7.2、5.7.4~5.7.1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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