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69.11-2017 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 第11部分:灼熱絲_熱絲基本試驗方法 成品的灼熱絲可燃性試驗方法(GWEPT)
- 發表時間:2022-11-21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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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T 5169的本部分規定了一個成品試驗方法。其通過電熱源模擬熱應力作用來表現著火危險。
本試驗方法用于檢查: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成品暴露于電熱源中的耐起燃性能力或起燃后的耐火焰蔓延能力。然而,本部分目前不包含對可燃性領域和火焰蔓延至其他產品的著火危險分析。
本部分旨在供產品標委會根據IEC指南104:2010和ISO/IEC指南51:1999中規定的原則編寫標準。
產品標委會的任務之一就是在編寫自己的標準時,凡適用之處都要使用本系列標準。除非有關標準特別提及或列出,否則本部分的要求、試驗方法或試驗條件將不適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IEC 60695-2-10 著火危險試驗 第2-10部分:灼熱絲/熱絲基本試驗方法 灼熱絲裝置和通用試驗方法(Fire hazard testing-Part 2-10:Glowing/hot-wire based test methods-Glow-wire apparatus and common test procedure)
IEC指南104 安全出版物的編寫及基礎安全出版物和多專業共用安全出版物的應用導則(Thepreparation of safety publications and the use of basic safety publications and group safety publica-tions)
ISO/IEC指南51 安全方面 標準中涉及安全內容的導則(Safety aspects-Guidelines for theirinclusion in standards)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燃燒(不及物動詞)burn(intransitive verb)
物質經受與氧化劑的放熱反應。
[ISO 13943:2008,定義4.28]
3.2
燃燒性(形容詞)combustible(adjective)
能夠起燃和燃燒的。
[ISO 13943:2008,定義4.43]
3.3
燃燒 combustion
物質與氧化劑的放熱反應。
注:燃燒通常會放出燃燒流,并伴有火焰和/或灼熱。
[ISO 13943:2008,定義4.46]
3.4
外殼 enclosure
<電工電子專業>保護設備的電氣和機械部件的外罩。
注:電纜除外。
[ISO 13943:2008,定義4.78]
3.5
成品 end product
無需改動即可使用的產品。
注:一個成品可以是另一個成品的組件。
[IEC 60695-4:2012,定義3.2.7]
3.6
著火危險 fire hazard
由著火引起的不期望的潛在性物質或條件。
[ISO 13943:2008,定義4.112]
3.7
著火危險評定 fire hazard assessment
對火災起因、后續火勢發展的可能性和類型,以及火災可能造成的結果的評估。
[IEC 60695-4:2012,定義 3.2.10]
3.8
著火風險 fire risk
著火伴有其后果可量化測定的可能性。
注:通常用著火發生概率和著火后果的乘積對其進行評估。
[ISO 13943:2008,定義4.124]
3.9
火焰 flame
在氣體介質中,急速、自發持續、次音速傳播的燃燒,通常伴有發光現象。
[ISO 13943:2008,定義4.133]
3.10
火焰蔓延 flame spread
火焰前沿的傳播。
[ISO 13943:2008,定義4.142]
3.11
可燃性 flammability
在規定的條件下,材料或產品伴有火焰燃燒的能力。
[ISO 13943:2008,定義4.151]
3.12
灼熱(形容詞)glowing(adjective)
固相材料燃燒時無火焰的發光狀態。
3.13
起燃 ignition
(不推薦使用)持久的起燃。
<通常>燃燒的開始。
[ISO 13943:2008,定義4.187]
3.14
可忽略質量 insignificant mass
不足以引起著火危險的可燃材料質量。
注:默認值一般為2g,但產品標委會也可根據產品的類型和規模規定其他合適的值。
[IEC 60695-4:2012,定義3.2.16]
3.15
小部件 small part
尺寸小于相關試驗方法所規定的最小尺寸的部件。
[IEC 60695-4:2012,定義3.2.25]
4 試樣
4.1 總則
可忽略質量的成品或成品部件不需要進行本試驗。另外,本試驗方法不適用于小部件(見4.4)測試。
4.2 完整的成品
試樣應首選完整的成品而不是成品的部件(見4.3)。試樣的選擇應考慮形狀、通風情況、熱應力影響以及最終從試樣上滴落的燃燒或灼熱顆粒影響,確保這些試驗條件與正常使用時的條件無顯著差異。
4.3 成品的部件(備選的)
如果試驗不能用完整的成品,那么除非相關產品標準另有規定,則可選擇以下方法:
a)從完整的或組裝好的成品中需要檢驗的部件上切取一塊;
b)在完整的成品上開一小孔,允許灼熱絲穿過;或
c)從完整的成品中取出需要檢驗的部件,進行單獨試驗。
產品標委會應在其相關的產品標準中規定可對哪部分進行試驗。只要可能,這些產品標準就應盡可能地復現實際的使用環境和條件。
4.4 與試樣形狀有關的試驗注意事項和局限性
在開孔的過程中,如果孔太小,可能會因周圍物體的起燃和/或灼熱絲頂端溫度降低而影響試驗結果。因此,孔應該足夠大以便有充足的空氣供應燃燒。
試驗期間,如包含試樣的設備中任何部分因灼熱絲以外的熱而起燃,以致影響到試樣受熱條件,則該試驗無效。
成品的灼熱絲可燃性試驗方法不應用于測試小部件。這是因為小部件不能有效避免熱損失(見IEC 60695-2-10),也不能滿足灼熱絲穿入的要求。
以下部件被視為小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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