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3489-2008 橡膠涂覆織物燃燒性能測定
- 發表時間:2022-11-24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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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使用本標準的人員應熟悉正規實驗室操作規程。本標準無意涉及因使用本標準可能出現的所有安全問題。制定相應的安全和健康制度并確保符合國家法規是使用者的責任。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垂直向橡膠涂覆織物試樣受小火焰作用和受酒精噴燈作用的原理、儀器、試樣、試驗步驟和結果等。
方法A(垂直向試樣小火焰試驗方法)
適用于以棉纖維、尼龍纖維、聚酯纖維等為骨架材料的各種橡膠涂覆織物或制品的燃燒性能試驗,也適用于涂覆織物材料燃燒性能的質量控制和配方對比試驗。以橡膠為主的橡塑并用涂覆織物或制品的燃燒性能試驗也應參照使用。
方法B(垂直向試樣酒精噴燈試驗方法)
適用于以玻璃纖維或石棉纖維等為骨架材料的各種橡膠涂覆織物或制品的燃燒性能試驗,也適用于涂覆織物材料燃燒性能的質量控制和配方對比試驗。以橡膠為主的橡塑并用涂覆織物或制品的燃燒性能試驗也應參照使用。
本標準不適用評定實際使用條件下的著火危險性。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HG/T 2867 橡膠或塑料涂覆織物 調節和試驗的標準環境(HG/T 2867-1997,idt ISO 2231:1989)
3 方法A(垂直向試樣小火焰試驗方法)
3.1 原理
把試樣夾緊在框架里,垂直懸掛,其下端在規定的火焰中燃燒一定時間,測定移開火焰后,試樣的有焰燃燒時間、無焰燃燒時間及損毀長度,用以評定試樣的燃燒性能。
3.2 儀器
3.2.1 垂直燃燒試驗儀
3.2.1.1 燃燒試驗箱
用薄金屬板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前面裝有玻璃門的直立長方形燃燒箱,箱內尺寸為329mm×329mm×767mm。箱頂有排氣孔,為防止箱外氣流的影響,距箱頂外30mm處加裝頂板一塊。箱兩側下部開有通風孔。箱頂有支架可承掛試樣夾,使試樣夾與前門垂直并位于試樣箱中心。試樣夾的底部位于點火器噴口頂點之上17mm~20mm處。箱底鋪有石棉板。儀器構造如圖1所示。
注:如不具備自動測試燃燒儀,可以參照附錄A裝置進行試驗。
3.2.1.2 試樣夾
用以固定試樣,防止卷曲并保持試樣于垂直位置。試樣夾由兩塊厚2.0mm、長422mm、寬89mm的U型不銹鋼板制成,其內框尺寸為356mm×51mm,如圖2所示。試樣固定于兩板中間,兩邊用夾子夾緊。
圖1 燃燒試驗箱構造圖
圖2 試樣夾
3.2.1.3 點火器
采用如圖3所示的點火器。點火器管口內徑為11mm,管頭與垂直線成25°角。
圖3 點火器
3.2.1.4 燃氣
丙烷或丁烷,火焰溫度應為520℃±20℃。
3.2.1.5 控制部分
有電源開關、電火花點火開關、條件轉換開關、點火器自動開關、試樣點燃時間設定器、有焰燃燒時間計時器、有焰燃燒時間計量停止開關、氣源供給指示燈、氣體調節閥等。
3.2.1.6 重錘
應附加掛鉤,以便將重錘掛在測試后試樣一側的下端,用以測定損毀長度。共有不同質量的重錘五個,按照表1中所規定的試樣單位面積質量不同面選擇使用。
表1 試樣單位面積質量與選用重錘質量的關系
試樣單位面積質量/(g/m2) | 重錘質量/g |
101以下 101~207以下 207~338以下 338~650以下 650以上 | 54.5 113.4 226.8 340.2 453.6 |
3.2.2 手動計時器
具有0.2s或更小分度值的秒表等計時裝置。
3.2.3 量具
不銹鋼直尺,分度值為1mm。
3.3 試樣
3.3.1 樣品應距整卷涂覆織物邊部最少0.1m,端部最少1m處裁取。每一待試樣品取六個試樣為一組,三個經向,三個緯向。緯向試樣:試樣的寬度方向應與樣品的經向邊平行,緯向試樣不應取自同一緯紗。經向試樣:試樣的寬度方向應與樣品的緯向邊平行,經向試樣不應取自同一經紗。
3.3.2 試樣尺寸300mmx80mm,長的一邊要與織物經向或緯向平行。
3.3.3 試樣應在HG/T 2867規定的標準環境中停放16h以上,停放后立即進行試驗。
3.4 試驗步驟
3.4.1 接通電源及燃氣氣源。
3.4.2 將試驗箱前門關好,按下電源開關,指示燈亮表示電源已通。將條件轉換開關放在火焰高度測定位置,打開氣體供給閥門,連續按點火開關,點著點火器。按啟動開關,使點火器移動。打開左側氣孔
門,用火焰高度測量裝置測量并用氣閥調節火焰高度至40mm±2mm。移開火焰高度測量裝置,將條件轉換開關定于試驗位置。
3.4.3 檢查有焰燃燒時間是否在零位。
3.4.4 將點燃時間設定于規定時間,應根據不同涂覆織物情況選定點燃時間,范圍是5s~15s,通常為12s。
3.4.5 將停放處理后的試樣放入試樣夾中,試樣下沿應與試樣夾兩下端相平齊。將試樣夾連同試樣垂直懸掛于試驗箱中。
3.4.6 關閉箱門,按著點火器,待30s火焰穩定后,按啟動開關,使點火器移至試樣中間正下方,點燃試樣。
3.4.7 規定的點燃時間后,點火器恢復原位,有焰燃燒計時器開始自動計時,待有焰燃燒停止,立即按計時器的停止開關,計時器上所示數值乘以0.1即為秒數或用手動計時器計時。如有無焰燃燒時,待有焰燃燒熄滅后(如無有焰燃燒,則為點火器離開試樣后)即啟動秒表直至無焰燃燒熄滅再停止秒表,觀察并記錄試樣的滴落情況。
點燃試樣期間,決不可以向上移動火焰去追隨正在收縮的試樣自由端。
3.4.8 取出試樣夾,卸下試樣,先沿其長方向炭化處對折一下,然后在試樣下端一側,距底邊約6mm處,掛上與試樣單位面積質量相稱的重錘(見3.2.1.6),再用手緩緩地提起試樣下端的另一側,讓重錘懸空,測量試樣斷開的長度即為損毀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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