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1622-2008 危險品 易燃液體持續燃燒試驗方法
- 發表時間:2022-11-24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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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品易燃液體的持續燃燒試驗的儀器、操作步驟和結果的評估。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品閃點在閉杯試驗中不高于60.5℃或在開杯試驗中不高于65.5℃的液體。
本標準還適用于在溫度等于或高于其閃點的條件下提交運輸的液體以及以液態在高溫下運輸或提交運輸,并且在溫度等于或低于最高運輸溫度下放出易燃蒸氣的物質。
2 方法原理
2.1 將試樣槽加熱到規定溫度,把規定數量的試驗物質放進試樣槽中,在規定條件下施加標準火焰,隨后移去,觀察試驗物質是否能夠持續燃燒。
2.2 持續燃燒:如果任何一個試樣在兩個加熱時間或兩個加熱溫度中的一個發生以下一種情況,應視為持續燃燒:
a)試驗火焰在“關”的位置時,試樣點燃并持續燃燒;
b) 試驗火焰在試驗位置停留15s時,試樣點燃,并且在試驗火焰回到“關”的位置后繼續燃燒超過15s。間歇地發火花不應解釋為持續燃燒。通常在15s到時,燃燒或者已明顯地停止或者繼續。如果不能確定,物質應視為持續燃燒。
3 儀器
a)持續燃燒試驗儀(見附錄A)。
b)注射器,5mL,最小刻度0.1mL。
c)秒表,精確度0.5s。
4 操作步驟
4.1 打開持續燃燒試驗儀的加熱裝置,加熱試樣槽,使其達到試驗溫度(60.5℃±1℃或75℃±1℃),在試驗溫度恒溫5min。如試驗時大氣壓力與標準大氣壓不同,應如下調整試驗溫度:壓力每高或低4 kPa 即將試驗溫度調高或調低1.0℃。
4.2 在燃氣噴嘴離開試驗位置(即處于“關”的位置)時,點燃丁烷。調整火焰大小,使其長度為8mm~9mm,寬度約5mm。
4.3 攪拌樣品,使其混合均勻。用注射器抽取2mL±0.1mL樣品,迅速將樣品移人試樣槽中,馬上開動計時裝置。
4.4 在加熱時間達到60s后,如果試樣沒有點燃,將丁烷火焰轉到試驗位置,使火焰保持在這個位置15s,然后將它移開(即轉到“關”的位置),同時觀察試樣狀態。試驗火焰在整個過程中應一直保持點燃狀態。
4.5 試驗應進行三次,每次應觀察和記錄:
4.5.1 在丁烷火焰移到試驗位置之前,試樣是否點燃并持續燃燒,或是發火花,或是兩者都沒有;
4.5.2 丁烷火焰在試驗位置時試樣是否點燃,如果是,在試驗火焰移開后燃燒持續了多久。
4.6 如果沒有觀察到持續燃燒現象,那么用新的試樣重復整個程序,但加熱時間改為30s。
4.7 如果在試驗溫度60.5℃下沒有觀察到持續燃燒現象,那么用新的試樣在試驗溫度75℃下重復整個程序。
5 結果的評估
根據觀察到的現象與相關定義,將物質定為不持續燃燒或持續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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