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322.2-2019 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
- 發表時間:2022-11-25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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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 15322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的要求、試驗、檢驗規則和標志。
本部分適用于家庭環境使用的用于探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等可燃氣體及其不完全燃燒產物的探測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9969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 12978 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
GB 15322.1-2019 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1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GB/T 16838 消防電子產品 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GB/T 17626.2-201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3-2016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4-201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5-200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6-2017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
GB 23757 消防電子產品防護要求
3 要求
3.1 總則
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以下簡稱“探測器”)應滿足第3章的相關要求,并按第4章的規定進行試驗,以確認探測器對第3章要求的符合性。
3.2 外觀要求
3.2.1 探測器應具備產品出廠時的完整包裝,包裝中應包含質量檢驗合格標志和使用說明書。
3.2.2 探測器表面應無腐蝕、涂覆層脫落和起泡現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緊固部位無松動。
3.3 性能
3.3.1 一般要求
3.3.1.1 探測器應采用36V及以下的直流電壓或220V交流電壓供電。采用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探測器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供電,且應具有極性反接的保護措施。采用電池供電的探測器應具有防止極性反接的電池安裝結構,當電池被取走時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識。
3.3.1.2 探測器表面應具有工作狀態指示燈,指示其正常監視、故障、報警工作狀態。正常監視狀態指示應為綠色,故障狀態指示應為黃色,報警狀態指示應為紅色。指示燈應有中文功能注釋。在51x~500lx光照條件下、正前方5m處,指示燈的狀態應清晰可見。
注:正常監視狀態指探測器接通電源正常工作,且未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時的狀態。
3.3.1.3 探測器應具有氣體傳感器壽命狀態指示功能,并滿足以下要求:
a)氣體傳感器壽命狀態指示應為黃色;
b)探測器累計工作時間達到氣體傳感器使用期限時,狀態指示應閃亮;
c)探測器表面應有提示氣體傳感器失效或壽命到期需更換的明顯標識;
d) 探測器使用說明書中應注明氣體傳感器的使用期限。
3.3.1.4 具有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在5lx~500lx光照條件下、正前方1m處,顯示信息應清晰可見。
3.3.1.5 在額定工作電壓條件下,探測器報警聲信號在距其正前方1m處的最大聲壓級(A計權)應不小于70 dB,不大于115dB。
3.3.1.6 探測器應具有控制輸出功能。控制輸出接口的類型和容量應與制造商規定的配接產品或執行部件相匹配,且應在使用說明書中注明。如探測器的控制輸出接口具有延時功能,其最大延時時間不應超過30s。
3.3.1.7 探測器應具有能夠與控制和指示設備連接的聯網接口(僅以電池供電的探測器除外),聯網接口應能輸出與其測量濃度相對應的信號及探測器正常監視、故障、報警、傳感器壽命狀態信號。信號的類型、參數等信息應在使用說明書中注明。
3.3.1.8 探測器在被監測區域內的可燃氣體濃度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再將探測器置于正常環境中,30s內應能自動(或手動)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
3.3.1.9 探測器的報警設定值應在5%LEL~25%LEL范圍,其量程上限應不低于報警設定值的2倍且不小于15%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設定值應在150×10-6(體積分數)~300×10-6(體積分數)范圍。
注:爆炸下限(LEL)為可燃氣體或蒸氣在空氣中的最低爆炸濃度。
3.3.1.10 探測器采用插拔結構氣體傳感器時,應具有結構性的防脫落措施。氣體傳感器發生脫落時,探測器應能在30s內發出故障信號。
3.3.1.11 探測器應具有對其聲光部件手動自檢功能,其控制輸出接口在自檢期間應延時7s~30s動作。
3.3.1.12 探測器的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應滿足GB 23757中規定的IP30等級的要求。
3.3.1.13 探測器的型號編制應符合GB 15322.1-2019中附錄A的規定。
3.3.1.14 探測器內部應具有計時裝置,日計時誤差不應超過30s。
3.3.1.15 探測器內部應具有報警歷史記錄功能,歷史記錄在探測器掉電后應能保存。歷史記錄的類型和條數應滿足以下要求:
a)探測器報警記錄:不少于200條;
b)探測器報警恢復記錄:不少于200條;
c)探測器故障記錄:不少于100條;
d)探測器故障恢復記錄:不少于100條;
e)探測器掉電記錄:不少于50條;
f)探測器上電記錄:不少于50條;
g)氣體傳感器失效記錄:不少于1條。
3.3.1.16 探測器內部應具有讀取接口,使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或探測器報警歷史信息記錄讀取裝置應能對探測器的報警歷史記錄完整讀取。讀取接口的物理特性和通信協議參見附錄A。
3.3.1.17 探測器應在使用說明書中注明存儲器中各類報警歷史記錄的最大存儲條數。
3.3.1.18 探測器的使用說明書應滿足GB/T 9969的相關要求。
3.3.2 報警動作值
3.3.2.1 在本部分規定的試驗項目中,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不應低于5%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不應低于50×10-6(體積分數)。
注:爆炸下限(LEL)為可燃氣體或蒸氣在空氣中的最低爆炸濃度。
3.3.2.2 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3%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0×10-6(體積分數)。
3.3.3 量程指示偏差(適用于具有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
在探測器量程內選取若干試驗點作為基準值,使被監測區域內的可燃氣體濃度分別達到對應的基準值。探測器在試驗點上的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值與基準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3%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濃度顯示值與基準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80×10-6(體積分數)。
3.3.4 響應時間
具有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向其通入流量為500mL/min,濃度為滿量程的60%的試驗氣體,保持60s,記錄探測器的顯示值作為基準值,顯示值達到基準值的90%所需的時間為探測器的響應時間。不具有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向其通入流量為500mL/min,濃度為報警設定值1.6倍的試驗氣體并開始計時,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所需的時間為探測器的響應時間。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響應時間不應大于60s,其他氣體探測器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30s。
3.3.5 方位
探測器在安裝平面內順時針旋轉,每次旋轉45°,分別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3%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0×10-6(體積分數)。
3.3.6 報警重復性
對同一只探測器重復測量報警動作值6次,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3%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0×10-6(體積分數)。
3.3.7 預熱期間報警
將探測器在不通電狀態下放置24h后,使其在試驗氣體濃度為30%LEL的環境條件下恢復供電,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在一氧化碳濃度為380×10-6(體積分數)的環境條件下恢復供電,探測器應能在恢復供電后的5min之內發出報警信號。
3.3.8 防爆性能
將不通電狀態的探測甲烷或一氧化碳的探測器置于甲烷濃度為8.5%(體積分數)的試驗箱中,探測丙烷的探測器置于丙烷濃度為4.6%(體積分數)的試驗箱中,保持5min。將探測器恢復供電,保持5 min,期間不應發生可燃氣體引燃或爆炸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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