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322.3-2019 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3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 發表時間:2022-11-25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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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 15322的本部分規定了工業及商業用途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分類、要求、試驗、檢驗規則和標志。
本部分適用于工業及商業場所使用的用于探測烴類、醚類、酯類、醇類、一氧化碳、氫氣及其他可燃性氣體、蒸氣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以下簡稱“探測器”)。工業及商業場所中使用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探測器,除特殊要求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亦可執行本部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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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838 消防電子產品 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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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7626.3-2016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3 分類
3.1 按測量范圍分為:
a)測量范圍在3%LEL~100%LEL之間的探測器;
b)測量范圍在3%LEL以下的探測器(包括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
c)測量范圍在100%LEL以上的探測器。
注:爆炸下限(LEL)為可燃氣體或蒸氣在空氣中的最低爆炸濃度。
3.2 按工作方式分為:
a)連續工作型探測器;
b)單次測量型探測器。
4 要求
4.1 總則
探測器應滿足第4章的相關要求,并按第5章的規定進行試驗,以確認探測器對第4章要求的符合性。
4.2 外觀要求
4.2.1 探測器應具備產品出廠時的完整包裝,包裝中應包含質量檢驗合格標志和使用說明書。
4.2.2 探測器表面應無腐蝕、涂覆層脫落和起泡現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緊固部位無松動。
4.3 性能
4.3.1 一般要求
4.3.1.1 探測器應采用電池供電。采用可更換電池的探測器應具有防止極性反接的電池安裝結構。
4.3.1.2 探測器應具有工作狀態指示燈,指示其正常監視、故障、報警工作狀態。正常監視狀態指示應為綠色,故障狀態指示應為黃色,報警狀態指示應為紅色,低限和高限報警狀態指示應能明確區分。指示燈應有中文功能注釋。在5lx~500lx光照條件下、正前方1m處,指示燈的狀態應清晰可見。
注:正常監視狀態指探測器接通電源正常工作,且未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時的狀態。
4.3.1.3 在額定工作電壓條件下,探測器報警聲信號在其正前方1m處的最大聲壓級(A計權)應不小于70dB,不大于115 dB。
4.3.1.4 探測器在被監測區域內的可燃氣體濃度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能發出報警聲、光信號。再將探測器置于正常環境下中,30s內應能自動(或手動)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
4.3.1.5 探測器應具有濃度顯示功能。在5lx~500lx光照條件下、正前方0.5m處,顯示信息應清晰可見。當被監測區域內的可燃氣體濃度超過其量程時,探測器應具有明確的超量程指示。
4.3.1.6 探測器的量程和報警設定值規定如下:
a) 測量范圍在3%LEL~100%LEL之間的探測器,其低限報警設定值應在5%LEL~25%LEL范圍,如具有高限報警設定值,應為50%LEL。低限報警設定值如可調,其低限報警設定值應在5%LEL~25%LEL范圍內可調。
b) 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低限報警設定值應在150×10-6(體積分數)~300×10-6(體積分數)范圍,如具有高限報警設定值,應為500×10-6(體積分數)。低限報警設定值如可調,其低限報警設定值應在150×10-6(體積分數)~300×10-6(體積分數)范圍內可調。
c) 測量范圍在3%LEL以下的探測器和測量范圍在100%LEL以上的探測器應由制造商規定其量程和報警設定值。
d) 探測器使用說明書中應注明量程和報警設定值等參數。
4.3.1.7 探測器采用插拔結構氣體傳感器時,應具有結構性的防脫落措施。氣體傳感器發生脫落時,探測器應能在30s內發出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光信號。
4.3.1.8 探測器應具有聲光部件手動自檢功能。
4.3.1.9 探測器應在使用說明書中注明氣體傳感器的使用期限。
4.3.1.10 探測器應采用滿足GB 3836.1-2010要求的防爆型式。
4.3.1.11 探測器的型號編制應符合GB 15322.1-2019中附錄A的規定。
4.3.1.12 探測器的使用說明書應滿足GB/T 9969的相關要求。
4.3.2 報警動作值
4.3.2.1 在本部分規定的試驗項目中,測量范圍在3%LEL~100%LEL之間的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不應低于5%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不應低于50×10-6(體積分數)。
4.3.2.2 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規定如下:
a) 測量范圍在3%LEL~100%LEL之間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3%LEL;
b) 測量范圍在3%LEL以下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3%量程和50×10-6(體積分數)之中的較大值。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0×10-6(體積分數);
c) 測量范圍在100%LEL以上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3%量程。
4.3.3 量程指示偏差
在探測器量程內選取若干試驗點作為基準值,使被監測區域內的可燃氣體濃度分別達到對應的基準值。探測器的顯示值與基準值之差規定如下:
a) 測量范圍在3%LEL~100%LEL之間的探測器,其試驗點上的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值與基準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LEL。
b) 測量范圍在3%LEL以下的探測器,其試驗點上的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值與基準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量程和80×10-6(體積分數)之中的較大值。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濃度顯示值與基準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80×10-6(體積分數)。
c) 測量范圍在100%LEL以上的探測器,其試驗點上的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值與基準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量程。
4.3.4 響應時間
向探測器通入流量為500mL/min,濃度為滿量程的60%的試驗氣體,保持60s,記錄探測器的顯示值作為基準值。顯示值達到基準值的90%所需的時間為探測器的響應時間。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響應時間不應大于60s,其他氣體探測器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30 s。
4.3.5 方位
探測器正面板在水平面內順時針旋轉,每次旋轉45°,分別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報警動作值應滿足4.3.2.2的要求。
4.3.6 報警重復性
對同一只探測器重復測量報警動作值6次,其報警動作值應滿足4.3.2.2的要求。
4.3.7 高速氣流
4.3.7.1 在試驗氣流速率為6m/s±0.2m/s的條件下,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4.3.7.2 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規定如下:
a) 測量范圍在3%LEL~100%LEL之間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LEL。
b) 測量范圍在3%LEL以下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量程和80×10-6(體積分數)之中的較大值。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80×10-6(體積分數)。
c) 測量范圍在100%LEL以上的探測器,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5%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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