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978-2020 耐火材料 應力應變試驗方法(三點彎曲法)
- 發表時間:2022-11-28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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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耐火材料應力應變試驗方法的原理、設備、試樣、試驗步驟、結果計算及試驗報告。
本標準適用于定形燒成耐火制品、化學結合耐火制品和不定形耐火材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4513.5 不定形耐火材料 第5部分:試樣制備和預處理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0325 定形耐火制品抽驗收抽樣檢驗規則
3 原理
常溫或將試樣加熱到試驗溫度,保溫至規定的時間,對試樣上表面施加以一定速率增加的載荷直至試樣斷裂,在試樣下表面測量彎曲試樣的中心變形量,記錄載荷和對應的中心變形量,從而計算出試樣的應力和應變。
4 設備
4.1 設備主要包括試驗爐、加荷裝置、試樣變形測量裝置和溫度測量裝置等,其測試原理見圖1。
說明:
1——上刀口;
2——下刀口:
3——示差管;
4——試樣:
5——測量桿。
圖1 測試原理示意圖
4.2 加荷裝置
4.2.1 加荷裝置應具有2個下刀口和1個上刀口,3個刀口應互相平行。下刀口之間的距離為(125±2)mm,上刀口應放置在2個下刀口的正中,精確至±2mm。
4.2.2 刀口和試樣在試驗溫度下接觸時應不發生任何反應。
4.2.3 刀口長度應比試樣寬度至少長5mm,刀口的曲率半徑應為(5±1)mm,使用過程中刀口應定期檢查,以保證其曲率半徑符合規定。
4.2.4 兩個下刀口應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間距應在室溫下測量,精確至±0.5mm。
4.2.5 加荷裝置應能以規定的加荷速率對試樣均勻地加荷,并應具備記錄或指示試樣斷裂時載荷的裝置,示值精度應為±2%。
4.3 變形測量裝置
4.3.1 精度需達到1μm,并應定期校正。
4.3.2 采用接觸式位移傳感器時,試樣的變形量通過傳遞機構傳遞到位移傳感器;采用引伸計測量時,引伸計的精度不低于B_1級,高溫下使用的引伸計的精度可在常溫下標定,但盡可能帶高溫引伸桿一起標定。對于自動記錄圖表引伸計,每次試驗前應在試驗現場進行精度標定。
4.3.3 非接觸式測量可采用激光,但應滿足精度要求。
4.4 試驗爐
4.4.1 試驗爐應能同時加熱加荷裝置和試樣,在試驗時試樣上的溫度應均勻分布,溫差不超過士10℃。
4.4.2 對于含碳等易氧化試樣,試驗爐中試樣周圍的氣氛應是中性的或還原性的,以保護試樣免于氧化。
4.5 溫度測量裝置
4.5.1 應在試樣張力面中點附近用熱電偶測量溫度。
4.5.2 應事先確定測量的溫度和試樣張力面中點溫度之間的關系,并定期檢查。
4.5.3 試驗期間應使試樣張力面中點保持在試驗溫度下。
4.6 電熱干燥箱
能控制溫度在(110±5)℃。
4.7 游標卡尺
分度值不大于0.05mm。
5 試樣
5.1 數量
5.1.1 定形耐火制品樣品的抽取及數量按GB/T 10325進行,也可按雙方約定的數量。
5.1.2 對不定形耐火材料,每組試樣應不少于3個。
5.2 尺寸
5.2.1 通常情況下,定形耐火制品試樣應為長條體,橫截面為(25±1)mmx(25±1)mm,長約為150mm,每個試樣長度方向上的相對面應相互平行,允許偏差不超過±0.2mm,橫截面的對邊應相互平行,允許偏差不超過0.1mm,應保證試樣表面平滑,棱角完整。不定形耐火材料推薦橫截面為(40±1)mmx(40±1)mm,長約為160mm,其他尺寸在報告中注明。
5.2.2 在常溫下,用游標卡尺測量試樣中部的高和寬,精確至士0.1mm。
5.3 制樣
5.3.1 由定形制品上切取的試樣,如果已知制品的壓制方向,應保留垂直于壓制方向的一個原磚面做試樣的壓力面,并做標記,而長度方向的其他表面不應有原磚面。
5.3.2 使用模型制備的不定形耐火材料試樣,以成型時的側面作為試樣的壓力面。
5.3.3 一般情況下,試樣應在(110±5)℃干燥至恒量;對易水化試樣,應盡可能干切,如需濕切,濕切后用干布將水擦干后立即在電熱干燥箱內(110±5)℃干燥至恒量;對含碳材料,濕切后立即在電熱干燥箱內40℃以下干燥至恒量。
5.3.4 對化學結合耐火制品或不定形耐火材料,通常需要經過預處理,預處理條件需經有關方面協商并在試驗報告中注明。
6 試驗步驟
6.1 常溫測試
6.1.1 將試樣對稱地置于下刀口上,試樣與下刀口接觸面的中心位置安裝位移測量裝置。
6.1.2 使上刀口在試樣的壓力面中部垂直地均勻加荷,直至試樣斷裂。應力增加速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致密耐火制品(0.15±0.015)MPa/s;
——隔熱耐火制品(0.05±0.005)MPa/s。
6.1.3 記錄加荷過程中試樣承受的載荷值和對應的中心變形量。
6.2 高溫測試
6.2.1 試驗溫度應由有關方面商定,推薦使用100℃的倍數(如1000℃,1100℃,1200℃等),如果需要也可使用50℃的倍數(如1050℃,1100℃,1150℃等)。
6.2.2 將試樣對稱地置于試驗爐內的下刀口上,按規定的速率升溫,一般為4.5℃/min~5.5℃/min。對致密定形耐火材料,當溫度超過500℃時,可采用10℃/min的升溫速率。
6.2.3 達到試驗溫度時,將試樣在此溫度下保溫一段時間,以使試樣上溫度分布均勻,溫差不超過±10℃,保溫時間應在試驗報告中注明。
6.2.4 將試樣加熱到試驗溫度時開始保溫計時。對于燒成耐火材料保溫時間為30min。熱處理過的不定形耐火材料保溫時間為30min;未熱處理的不定形材料的保溫時間可為60min,也可由相關方協商確定。保溫時間和不定形材料的熱處理條件應在試驗報告中注明。
6.2.5 在試驗過程中,由位于試樣壓力面中點附近的熱電偶測量的溫度波動不超過±2℃。
6.2.6 同6.1.2。
6.2.7 在試驗溫度下,記錄加荷過程中試樣承受的載荷值和對應的中心變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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