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6901-2017 硅質耐火材料化學分析方法
- 發表時間:2022-12-04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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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硅質耐火材料化學分析方法。本標準分析的項目如下:
a)灼燒減量(LOI);
b)二氧化硅(SiO2);
c)氧化鋁(Al2O3);
d)氧化鐵(Fe2O3);
e)二氧化鈦(TiO2);
f)氧化鈣(CaO);
g) 氧化鎂(MgO);
h)氧化鉀(K2O);
i) 氧化鈉(Na2O);
j)一氧化錳(MnO);
k)五氧化二磷(P2O5)。
本標準適用于分析元素的測定。測定范圍見表1。
表1 測定范圍
分析項目 | 范圍(質量分數)/% | 分析項目 | 范圍(質量分數)/% |
LOI | ≤20 | MgO | ≤5 |
SiO2 | ≥65 | K20 | ≤15 |
Al2O3 | ≤35 | Na2O | ≤15 |
Fe2O2 | ≤5 | MnO | ≤5 |
TiO2 | ≤1 | P2O5 | ≤10 |
CaO | ≤5 |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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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9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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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設備
3.1 天平(感量0.1mg)。
3.2 鉑坩堝或瓷坩堝(30mL)。
3.3 鉑皿(75mL)。
3.4 自動控溫干燥箱。
3.5 高溫爐:最高使用溫度≥1100℃,且能自動控溫的箱式電爐。
3.6 分光光度計,波長范圍約380nm~780nm。
3.7 火焰光度計。
火焰光度計在最佳條件下應達到下列指標:
穩定性:同一測試溶液在15s內連續進樣,儀器讀數漂移應不大于2。
重現性:同一測試溶液重復測定7次,測量值的相對偏差<1.5%。
3.8 原子吸收光譜儀。
備有空氣-乙炔燃燒器,鈣、鎂、鉀、鈉、錳空心陰極燈。其精密度的最低要求、特征濃度、檢出限和標準曲線的線性(彎曲程度)應符合GB/T 7728的規定。
3.9 吸量管:GB/T 12808 A級。
3.10 滴定管:GB/T 12805 A級。
3.11 容量瓶:GB/T 12806 A級。
3.12 玻璃器皿。漏斗、燒杯、量杯、燒瓶、滴瓶等。
3.13 電感耦合等離子發射光譜儀。
4 試樣制備
4.1 采樣
按GB/T 10325、GB/T 17617和GB/T 4513.2采集實驗室樣品。
4.2 制備
4.2.1 將實驗室樣品全部破碎至6.7mm以下,按四分法縮分至約200g。
4.2.2 當合同另有取樣約定或由于產品形式的限制,無法取得≥200g的實驗室樣品時,可以例外。
4.2.3 將縮分后的樣品粉碎至0.5mm以下,繼續縮分,并加工成粒度小于0.090mm的試樣。
4.2.4 試樣分析前應在105℃~110℃烘2h,置于干燥器中冷至室溫。
5 通則
5.1 一般規定
分析時,僅使用認可的分析純試劑和蒸餾水或去離子水或純度相當的水。
5.2 測定次數
在重復性條件下測定2次。
5.3 空白試驗
在重復性條件下做空白試驗。
5.4 結果表述
所得結果應按GB/T 8170修約,保留2位小數;當含量<0.10%時結果保留2位有效數字;如果委托方供貨合同或有關標準另有要求時,按要求的位數修約。
5.5 分析結果的采用
當所得試樣的2個有效分析值之差不大于表2所規定的允許差時,以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最終分析結果;否則,應按附錄A的規定進行追加分析和數據處理。
表2 分析值允許差
含量范圍(質量分數)/% | 各元素允許差/% | ||||||||||
LOI | SiO2 | Al2O3 | Fe2O3 | TiO2 | CaO | MgO | K2O | Na2O | MnO | P2O3 | |
≤0.1 | 0.05 | - | 0.04 | 0.03 | 0.01 | 0.02 | 0.02 | 0.02 | 0.02 | 0.01 | 0.01 |
>0.1~≤0.5 | 0.02 | 0.05 | 0.05 | 0.05 | 0.05 | 0.02 | 0.02 | ||||
>0.5~≤1 | 0.10 | - | 0.10 | 0.10 | 0.10 | 0.10 | 0.10 | 0.10 | 0.10 | 0.05 | 0.06 |
>1~≤2 | 0.20 | 0.15 | 0.15 | - | 0.15 | 0.15 | 0.15 | 0.15 | 0.15 | ||
>2~≤5 | - | 0.20 | - | 0.20 | 0.20 | 0.20 | 0.20 | 0.20 | 0.10 | ||
>5~≤15 | 0.25 | - | 0.30 | - | - | - | - | 0.30 | 0.30 | - | 0.20 |
>15~≤35 | 0.30 | - | 0.40 | - | - | - | - | - | - | - | - |
>35~≤6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98 | - | 0.50 | - | - | - | - | - | - | - | - | - |
≥98 | - | 0.30 | - | - | - | - | - | - | - | - | - |
對于微量成分,當分析值的平均值小于允許差的2倍時,其允許差為該分析值的1/2。 |
5.6 質量保證和控制
5.6.1 標準曲線應定期(不超過3個月)用標準物質校準一次。如果儀器維修或更換部件(如燈泡等),應重新繪制標準曲線,并用同類型標準物質校準。當標準物質的分析值與標準值之差大于表2所規定允許差的0.7倍時,應重新繪制標準曲線。
5.6.2 一般情況下,標準滴定溶液的濃度應每2個月重新標定一次;如果2個月內溫度變化超過10℃時,應及時標定一次。重新標定后,應用標準物質進行驗證,當標準物質的分析值與標準值之差不大于表2所規定允許差的0.7倍時,標定結果有效,否則無效。
仲裁試驗時,應隨同試樣分析同類型標準物質。當標準物質的分析值與標準值之差不大于表2所規定允許差的0.7倍時,試樣分析值有效,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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