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71-2013 耐火材料 真密度試驗方法
- 發表時間:2022-12-1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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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耐火材料真密度試驗方法的術語和定義、原理、設備、試樣、試驗步驟、結果計算及試驗報告。
本標準適用于耐火制品、不定形耐火材料和耐火原料真密度的測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003.1 試驗篩 技術要求和檢驗 第1部分:金屬絲編織網試驗篩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0325 定形耐火制品驗收抽樣檢驗規則
GB/T 17617 耐火原料和不定形耐火材料 取樣
GB/T 18930 耐火材料術語(GB/T 18930-2002,ISO 836:2001,MOD)
3 術語和定義
GB/T 18930所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真比重 true specific gravity
真密度除以4℃時水的密度。
4 方法1-比重瓶法
4.1 原理
4.1.1 將試樣破碎、磨細,使之盡可能減少封閉氣孔,測量其干燥的質量和真體積,從而測得真密度。細料的體積用比重瓶和已知密度的液體測定,所用液體溫度應嚴格控制或準確測量。
4.1.2 不燒耐火制品和堿性耐火制品可作預處理,其預處理條件應經有關方同意。
4.2 設備
4.2.1 比重瓶,容量25mL,50mL或100mL,配有帶毛細管的磨口瓶塞。
4.2.2 天平,測量精度為0.1mg。
4.2.3 真空裝置,能抽真空到殘余壓力不大于2.5kPa,并裝有壓力指示器。
4.2.4 恒溫控制浴,能保持在室溫以上2℃~5℃,精度士0.2K。
4.2.5 試驗篩,孔徑為63μm,符合GB/T 6003.1的要求。
4.2.6 干燥箱。
4.2.7 干燥器。
注:該方法對溫度變化很敏感,溫度必須控制到4.2.4所述精度。因為容器和液體膨脹系數不同,如果溫度有化,會引起顯著的誤差。
4.3 試樣
4.3.1 對于定形耐火制品,取樣應按GB/T 10325或雙方協議執行。每塊制品所取試樣數量應經雙方同意,并在試驗報告中注明。當試驗幾塊磚時,取自每塊磚上的試樣數量應相同。對于不定形耐火材料或耐火原料,取樣按照GB/T 17617或雙方協議。
4.3.2 每塊磚上所取試樣應分別破碎并磨細至全部通過試驗篩。
4.3.3 試樣在破碎、磨細的過程中,不應帶入雜質或受潮。
4.3.4 試驗前,試樣應在110℃±5℃干燥到恒量,至少在干燥箱內烘干2h,前后兩次連續稱量試樣的質量差應不大于0.1%。每次稱量前,試樣應置于干燥器內冷卻到室溫。
4.3.5 制備堿性耐火材料試樣應防止水化,試樣允許在600℃干燥,并在試驗報告中注明。
4.4 試驗步驟
4.4.1 試料的初始質量測定
4.4.1.1 清洗空比重瓶,保證其完全干燥,宜戴皮指套操作比重瓶,使其溫度接近室溫。
4.4.1.2 稱量已洗凈并帶有瓶塞的空比重瓶,精確至0.0002g。
4.4.1.3 向比重瓶內倒入干試料,其量大約相當于比重瓶體積的1/3。當裝有試料的比重瓶達到環境溫度時,進行稱量,精確至0.0002g。兩次稱量的差即為試料的初始質量(m1)。
注:對于用液體難于濕潤的試料,可采用一種替代的方法(見附錄A)。
4.4.2 裝有試料和試驗液體的比重瓶質量的測定
4.4.2.1 向稱量過的比重瓶內注入一定量脫氣的蒸餾水或其他已知密度的液體(見表1),使其達到比重瓶容量的1/2或2/3。把比重瓶放在干燥器內,置于殘余壓力不大于2.5kPa的真空中,直到不再有氣泡上升為止。比重瓶可以通過干燥器內裝的震動裝置進行震動,或用其他的方法震動,以保證完全濕潤。當使用的液體不是水時,應保證在所采用的壓力下,該液體不會沸騰。
4.4.2.2 用水或其他所選用的液體將比重瓶加滿,并使瓶內的試樣沉淀下來,直到上層的液體僅有輕微的混濁為止。
4.4.2.3 逐漸加滿比重瓶,插入玻璃塞,并除去溢流出來的液體。將比重瓶放入恒溫控制浴內,調整試驗溫度(比環境溫度高2℃~5℃),保持此溫度恒定在士0.2K以內。
4.4.2.4 溫度升高時玻璃塞上毛細孔中的液體會大量溢出,用濾紙吸去溢流出來的液體,當比重瓶達到試驗溫度時,液體不再溢出。從恒溫控制浴中取出比重瓶,將其放入冷水中幾秒鐘,防止溫度升高,應避免弄濕瓶頸頂部或瓶塞。擦干比重瓶外部,稱量精確至0.0002g。
4.4.3 裝有液體的比重瓶質量的測定
4.4.3.1 倒空并洗凈比重瓶,用水或選用的其他液體將比重瓶加滿。
4.4.3.2 重復4.4.2.3和4.4.2.4所述的操作,以便確定裝有液體的比重瓶的質量(質量m3)。
4.4.4 平行試驗
同一樣品應作平行試驗。
4.5 結果計算
4.5.1 按式(1)計算真密度ρ:
式中:
ρ——真密度,單位為克每立方厘米(g/cm3);
ρ1——恒溫控制浴溫度下,所用液體的密度(水的密度見表1),單位為克每立方厘米(g/cm3);
m1,m2,m3——按4.4.1、4.4.2和4.4.3所測定的質量,單位為克(g)。
4.5.2 平行試驗結果極值之差應在0.01之內。
4.5.3 計算每個試樣平行試驗結果的平均值,計算一種材料3個單值的平均值。
4.5.4 報告真密度值單值及平均值,精確至兩位小數,并按GB/T8170修約。
表1 15℃~30℃時水的密度
溫度/℃ | 密度/(g/cm) |
15 | 0.999 099 |
16 | 0.998 943 |
17 | 0.998 774 |
18 | 0.998 595 |
19 | 0.998 405 |
20 | 0.998 203 |
21 | 0.997 992 |
22 | 0.997 770 |
23 | 0.997 538 |
24 | 0.997 296 |
25 | 0.997 044 |
26 | 0.996 783 |
27 | 0.996 512 |
28 | 0.996 232 |
29 | 0.995 944 |
30 | 0.995 646 |
4.6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a)送樣單位;
b)試驗單位;
c)試驗日期;
d)采用的標準號;
e) 試驗材料的牌號,包括制造者或來源,類型、批號、數量等;
f)如必要,注明每個樣品所取試樣的數量;
g)每個試樣的質量;
h)試樣的粒度;
i)預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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