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2434-2008 耐火材料企業防塵規程
- 發表時間:2022-12-14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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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耐火材料企業有關防塵的基本要求和綜合防塵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耐火材料企業防塵設計與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耐火材料 refractory material
指物理和化學性質適宜于在高溫環境下使用的非金屬材料,但不排除某些產品可含有一定量的金屬材料。
2.2
燒成 firing
使定形耐火制品產生燒結的熱處理。
2.3
振動 vibration
在不定形耐火材料施工或制樣時,采用振動使其密實的方式。
3 基本規定
3.1 工藝流程和生產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能選用濕法生產工藝的,應優先選用。
3.2 凡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其防塵措施項目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3.3 防塵設備的維護、檢修應納入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除塵系統出現故障停車時,生產設備應同時停車。生產設備進行大修時,防塵設備亦應同時檢修、同時投入使用。
3.4 防塵設施,不允許任意拆除或挪作他用。
3.5 應根據生產流程配置相應的除塵系統,以便于粉塵的捕集。
3.6 粉塵合格率、除塵設備完好率和運轉率,應納入企業經濟技術的考核指標中。
4 廠房建筑
4.1 安裝除塵器的樓層高度,應保證除塵器上部有檢修的操作空間。
4.2 廠房建筑物的內部四周墻壁及地面,應平整光滑。廠房內應有水沖洗設施(生產易水化品種時例外)。
4.3 設備、溜槽、管道穿過的層間樓板及墻壁上的孔洞,應盡量開小,樓面孔洞四周應設有高50mm的防水凸臺。
4.4 原料破碎、粉碎作業,宜與成型作業隔開,防止粉塵交叉污染。
4.5 成型、干燥、燒成和油浸作業等廠房的頂部,宜設避風天窗。
4.6 原料庫宜為封閉結構形式。
5 生產工藝及設備
5.1 應采用機械化、密閉化、連續化生產工藝,盡量減少物料中轉環節,降低物料落差,縮短物料輸送距離。
5.2 同一性質的生產工藝設備,宜集中布置,并滿足豎向或水平作業流水線的要求。
5.3 生產設備的布置,應為除塵系統的合理布置提供必要的條件,并為除塵設備留出足夠的檢修場地。
5.4 生產設備與其配套的除塵設備,應有電氣聯鎖、延時開停裝置。
5.5 帶式輸送機,應設有清掃器。
5.6 燒成工藝,應采用隧道窯、梭式窯等,一般不再采用倒焰窯。
5.7 半成品干燥應采用適于清潔化生產的干燥窯,如隧道干燥窯、室式干燥窯等。
5.8 油浸瀝青制品作業,應采用真空密封油浸工藝,并應設有通風凈化設施。
5.9 油浸瀝青制品表面處理,應采用機械化、自動化生產工藝,并應設有通風凈化設施。
5.10 用研磨機和切割機加工耐火磚時,宜采用濕法工藝及有效的除塵措施。
6 主要工序的防塵
6.1 原料庫及破碎工段
6.1.1 原料庫應保證物料正常流動,嚴防塌料和粉塵外逸。
6.1.2 封閉結構的原料庫,其橋式抓斗吊車司機室,應安裝安全調節與凈化裝置。
6.1.3 非冰凍季節,宜對原料庫內的非水硬性物料的料堆進行噴霧淋水。
6.1.4 抓斗受料槽,宜設敞口吸風罩。每個料槽宜設獨立的除塵系統。
6.1.5 顎式破碎機的進、出料口,應設密閉罩和通風除塵,必要時設噴霧灑水設施(生產易水化品種時例外)。
6.2 粉碎及混合工段
6.2.1 粉碎作業應按生產系統設除塵系統。
6.2.2 各種產塵設備均應從工藝上進行嚴格密閉。輸送篩下粉料的膠帶輸送機,應進行全密閉。
6.2.3 粉碎工段為高層建筑時,除塵設備應布置在頂層,并使收回的粉塵直接回到相應的生產系統的粉料成品槽中去。
6.2.4 為使混合工段的除塵器回料方便,除塵設備應盡量布置在粉碎工段的頂層。
6.2.5 籠型粉碎機出料口接膠帶輸送機時,其吸風罩應設在粉碎機下部受料槽上;當出料口溜槽接提升機或螺旋輸送機且溜槽與機體密閉較嚴密時,可只在提升機或螺旋輸送機的機體上吸風。
6.2.6 周邊卸料式球磨機的吸風罩,應設在球磨機的外殼上,當給料溜槽落差大于2m時,進料口應設擴大箱。
6.2.7 圓錐、錘式、輥式和反擊式等破碎機,均應采取密閉除塵措施。
6.2.8 筒磨機的進、出料口,應進行密閉除塵。
6.2.9 斗式提升機的吸風罩,當輸送熱料時,應配置在提升機的上部;用膠帶機給料時,膠帶機頭部和提升機外殼上,均應設吸風罩。
6.2.10 帶式輸送機應進行整體密閉;或者在受料點、卸料點進行局部密閉,中部設有可升降導向密閉罩或固定密閉罩。
6.2.11 移動式可逆帶式輸送機的密閉,可采用外罩式或全密閉式形式。外罩式吸風罩應設在進料點的左右兩個進料口的所在位置上;全密閉式可逆帶式輸送機,可設多個吸風點。
6.2.12 帶式輸送機堆料寬度應按式(1)計算:
b≤(0.9B-0.05) ………………………………(1)
式中:
b——堆料寬度,單位為米(m);
B——膠帶寬度,單位為米(m)。
6.2.13 振動篩、轉動篩和固定斜篩,應采用凹槽蓋板整體密閉罩或局部密閉罩,并進行通風除塵。
6.2.14 稱量配料車的料罐受料處和料斗的密閉扇形閥上,均應設通風除塵設施。
6.2.15 貯料槽應根據進料方式和料槽的組成情況,進行有效的密閉除塵。風送料槽應采用脈沖袋式除塵器進行尾氣凈化。料槽槽壁開孔,均應不少于兩個。開孔孔底應留出一定坡度,以防積灰。
6.2.16 粉料裝袋應采用磅秤裝袋或包裝機裝袋,并進行有效的密閉除塵。
6.2.17 所有給料設備,均應進行密閉除塵。
6.2.18 濕輾機及單、雙軸攪拌機等混合設備,均應采取密閉除塵措施。
6.2.19 移動卸料車的密閉,可采用條縫形料槽口局部密閉,定點卸料料槽口局部密閉或料槽大容積密閉等形式。
6.3 成型工段
6.3.1 成型工段廠房,應采用電動噴霧機組進行降塵(生產易水化品種時例外)。
6.3.2 摩擦壓磚機,宜采用單側下吸式或雙側下吸式吸風罩。
6.3.3 壓磚機供料槽,應采用環形吸風罩。
6.3.4 磅秤密閉,應采用側吸罩。
6.3.5 磚坯檢尺臺應設吸風罩。
6.3.6 圓盤篩的頂面,應設可掀起的活動密閉蓋板;篩下料斗、放料漏嘴,應設固定圍罩。圍罩下部應設遮塵簾。
6.3.7 清除磚坯表面浮塵,宜采取帶密閉罩的吹、吸除塵措施。
6.3.8 廢磚、廢料應放入專用的廢品桶內,并應及時處理。
6.4 干燥、燒成工段
6.4.1 干燥、燒成段,應有自然通風設施。
6.4.2 燒成段的兩條隧道窯間的操作區及裝磚臺、卸磚臺的工作地點,應設有噴霧風扇。
6.4.3廠房內和窯車修理處的上部空間,應設電動噴霧機組。
6.5 石灰乳工段
6.5.1 廠房應設有帶有風帽的自然通風裝置。
6.5.2 鐵鱗加工球磨機,應設除塵系統。
6.6 豎窯工段
6.6.1 布料層操作區,應設噴霧風扇。
6.6.2 豎窯,當有房蓋和圍墻時,應設有風帽的自然通風裝置。
6.6.3 斗式提升機的受料坑應設蓋板;機架四周應設密閉圍板,并在圍板兩側及上部受料槽頂部設吸風罩。
6.6.4 礦石定量秤,宜密閉除塵。
6.6.5 豎窯出料口和板式輸送機受料點,應設除塵系統。當幾座豎窯共用一條板式輸送機時,應在每個輸送機的受料點上各設一個吸風點。
6.7 回轉窯工段
6.7.1 窯頭操作區,應設噴霧風扇。
6.7.2 冷卻設備出料口和板式輸送機(或膠帶機)受料點,應設除塵系統。
7 除塵系統設計與維護
7.1 除塵系統設計
7.1.1 除塵系統設計,應滿足產塵點除塵所需風量、風速的要求。
7.1.2 同一生產流程,同時工作的產塵點,可合為一個除塵系統。
7.1.3 同時工作,粉塵種類不同的產塵點,如允許粉塵混合回收時,宜合為一個除塵系統。
7.1.4 不同濕度、溫度的含塵氣體,若混合后可能造成管道內結露,不宜合為一個除塵系統。
7.1.5 除塵管道水平敷設時,應采取防止粉塵在管道內沉積的措施。
7.1.6 彎管、三通管等部件附近,以及水平和傾斜風管的端部或側面,宜設密閉清掃孔。
7.1.7 除塵系統的排風管出口,應高出屋脊1.5m以上,距最近門窗或其他建筑物開孔(有人工作)的距離應在8m以上。排風方向應垂直向上。
7.1.8 除塵器和風機的出、入口,以及各支管的直管段氣流平穩處,應設測量孔。
7.1.9 除塵設計,應根據產塵強度、粉塵理化性質及分散度,合理選擇行之有效的高效除塵設備(如袋式除塵器、電除塵器等)。
7.2 除塵系統的維護與使用
7.2.1 應對除塵設備的運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出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
7.2.2 除塵設備的轉動件,應進行定期清洗、加油,使其處于良好的運轉狀態。
7.2.3 風機葉輪,應保持完好、運行平穩。
7.2.4 除塵管道,應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維護。管道外部應涂油漆或作防腐蝕處理。
7.2.5 除塵設備的工況,應每年測定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2.6 除塵器應連續清灰,灰斗與管道內的積灰,應定期清除。
7.2.7 袋式除塵器的破損濾袋,應經過徹底清灰和修補后,方準重新使用。
7.2.8 除塵設備,應按其性能和技術要求正確使用,以使除塵效率達到設計要求。
8 防塵管理
8.1 企業應建立健全防塵管理制度,完善防塵工作責任制。
企業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防塵工作負全面責任,各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塵工作負責。各級機構對其職能范圍的防塵工作負責。
8.2 企業應建立、健全防塵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防塵工作的管理與防塵項目的實施,解決防塵技術問題,監督、檢查防塵措施完好情況,建立防塵技術檔案。
8.3 企業應不斷完善防塵措施,改善勞動條件,應使作業場所空氣中的粉塵濃度符合表1規定。
表1 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容許濃度
物質名稱 |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mg/m3) | 備注 | |
總塵 | 呼塵 | ||
矽塵 10%≤游離SiO2含量≤50% 50%<游離SiO2含量≤80% 游離SiO2含量>80% | 1 0.7 0.5 | 0.7 0.3 0.2 | GIP(結晶型) |
鋁塵 鋁金屬、鋁合金粉塵 氧化鋁粉塵 | 3 4 | - - | |
碳化硅粉塵 | 8 | 4 | |
a 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許接觸濃度; b 確認人類致癌物。 |
8.4 企業應加強防塵教育,使員工了解粉塵對人體的危害性。
8.5 企業應對員工的職業健康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對塵肺病患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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