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39-2016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2019年版)
- 發表時間:2022-08-09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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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 則
1.0.1 為保證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質量,使建筑設計滿足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美觀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
1.0.3 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應符合表 1.0.3-1 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宜符合表 1.0.3-2 的規定。
表 1.0.3-1 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
規模 | 托兒所(班) | 幼兒園(班) |
小型 | 1-3 | 1-4 |
中型 | 4-7 | 5-8 |
大型 | 8-10 | 9-12 |
表 1.0.3-2 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
名稱 | 班別 | 人數(人) |
托兒所 | 乳兒班(6-12 月) | 10 人以下 |
托小班(12-24 月) | 15 人以下 | |
托大班(24-36 月) | 20 人以下 | |
幼兒園 | 小班(3-4 歲) | 20-25 |
中班(4-5 歲) | 26-30 | |
大班(5-6 歲) | 31-35 |
1.0.4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滿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兒健康成長;
2 保證幼兒、教師及工作人員的環境安全,并具備防災能力;
3 符合節約土地、能源,環境保護的基本方針。
1.0.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 托兒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 3 周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場所。
2.0.2 幼兒園 kindergarten
對 3 周歲~6 周歲的幼兒進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學前使用場所。
2.0.3 全日制幼兒園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兒僅白天在園內生活的幼兒園。
2.0.4 寄宿制幼兒園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兒晝夜均在園內生活的幼兒園。
2.0.5 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嬰幼兒班級生活和多功能活動的空間。
2.0.6 生活單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嬰幼兒班級獨立生活的空間。
2.0.7 活動室 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
幼兒生活單元中供幼兒進行各種室內日常活動的空間。
2.0.8 寢 室 bedroom
幼兒生活單元中供幼兒睡眠的空間。
2.0.9 多功能活動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園嬰幼兒共同進行文藝、體育、家長集會等多功能活動的空間。
2.0.10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母親直接哺乳的空間。
2.0.11 晨檢室(廳)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嬰幼兒入園時進行健康檢查的空間。
2.0.12 保健觀察室 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兒進行臨時隔離、觀察、治療的空間。
2.0.13 服務管理用房 service room
供對外聯系,對內為幼兒保健和教育服務管理的空間。
2.0.14 供應用房 supply room
供托兒所、幼兒園人員飲食、飲水、洗衣等后勤服務使用的空間。
3、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 地
3.1.1 托兒所、幼兒園建設基地的選擇應符合當地總體規劃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3.1.2 托兒所、幼兒園的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建設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場地平整、干燥、排水通暢、環境優美、基礎設施完善的地段;
2 不應置于易發生自然地質災害的地段;
3 與易發生危險的建筑物、倉庫、儲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場等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 不應與大型公共娛樂場所、商場、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的場所相毗鄰;
5 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6 園內不應有高壓輸電線、燃氣、輸油管道主干道等穿過。
3.1.3 托兒所、幼兒園的服務半徑宜為 300m。
3.2 總平面
3.2.1 托兒所、幼兒園的總平面設計應包括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和管網綜合等設計。總平面布置應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動場地、綠化、道路布置等內容,設計應功能分區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適宜、日照充足,創造符合幼兒生理、心理特點的環境空間。
3.2.2 四個班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獨立設置。三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建筑合建,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應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規定,其基地應符合本規范第 3.1.2 條規定;
2 應設獨立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
3 出入口處應設置人員安全集散和車輛停靠的空間;
4 應設獨立的室外活動場地,場地周圍應采取隔離措施;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動場地范圍內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措施。
3.2.3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室外活動場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園每班應設專用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 2 m2, 各班活動場地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兒園應設全園共用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 2 m2;
2A 托兒所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 3 m2;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區改、擴建的托兒所,設置室外活動場地確有困難時,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 2 m2。
3 地面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無尖銳突出物,并宜采用軟質地坪;
4 共用活動場地應設置游戲器具、沙坑、30m 跑道等,宜設戲水池,儲水深度不應超過 0.30 m。游戲器具下地面及周圍應設軟質鋪裝。宜設洗手池、洗腳池;
5 室外活動場地應有 1/2 以上的面積在標準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
3.2.4 托兒所、幼兒園場地內綠地率不應小于 30%,宜設置集中綠化用地。綠地內不應種植有毒、帶刺、有飛絮、病蟲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兒所、幼兒園在供應區內宜設雜物院,并應與其他部分相隔離。雜物院應有單獨的對外出入口。
3.2.6 托兒所、幼兒園基地周圍應設圍護設施,圍護設施應安全、美觀,并應防止幼兒穿過和攀爬。在出入口處應設大門和警衛室,警衛室對 外應有良好的視野。
3.2.7 托兒所、幼兒園出入口不應直接設置在城市干道一側;其出入口應設置供車輛和人員停留的場地,且不應影響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寢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區域,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 3h。
3.2.8A 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嬰幼兒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 20%。
3.2.9 夏熱冬冷、夏熱冬暖地區的幼兒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當不可避免時,應采取遮陽措施。
4、建筑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由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等部分組成。
4.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按生活單元組合方法進行設計,各班生活單元應保持使用的相對獨立性。
4.1.3 托兒所、幼兒園中的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3A 幼兒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下。
4.1.3B 托兒所生活用房應布置在首層。當布置在首層確有困難時, 可將托大班布置在二層,其人數不應超過 60 人,并應符合有關防火安全疏散的規定。
4.1.4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造型和室內設計應符合幼兒的心理和生理特點。
4.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窗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的窗臺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 m;
2 當窗臺面距樓地面高度低于 0.90 m 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不應低于 0.90 m;
3 窗距離樓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 1.80 m 的部分,不應設內懸窗和內平開窗扇;
4 外窗開啟扇均應設紗窗。
4.1.6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幼兒使用的房間應設雙扇平開門,門凈寬不應小于 1.20m。
4.1.7 嚴寒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外門應設門斗,寒冷地區宜設門斗。
4.1.8 幼兒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使用玻璃材料時,應采用安全玻璃;
2 距離地面 0.60 m 處宜加設幼兒專用拉手;
3 門的雙面均應平滑、無棱角;
4 門下不應設門檻;平開門距離樓地面 1.2m 以下部分應設防止夾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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