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58-2014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8-1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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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了規范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的設計,使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爆炸危險環境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及電力裝置設計。
本規范不適用于下列環境:
1 礦井井下;
2 制造、使用或貯存火藥、炸藥和起爆藥、引信及火工品生產等的環境:
3 利用電能進行生產并與生產工藝過程直接關聯的電解、電鍍等電力裝置區域;
4 使用強氧化劑以及不用外來點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質的環境;
5 水、陸、空交通運輸工具及海上和陸地油井平臺;
6 以加味天然氣作燃料進行采暖、空調、烹飪、洗衣以及類似的管線系統;
7 醫療室內:
8 災難性事故。
1.0.3 本規范不考慮間接危害對于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及相關電力裝置設計的影響。
1.0.4 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應由負責生產工藝加工介質性能、設備和工藝性能的專業人員和安全、電氣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共同商議完成。
1.0.5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力裝置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閃點 flash point
在標準條件下,使液體變成蒸氣的數量能夠形成可燃性氣體或空氣混合物的最低液體溫度。
2.0.2 引燃溫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在規定條件下被熱表面引燃的最低溫度。
2.0.3 環境溫度 ambient temperature
指所劃區域內歷年最熱月平均最高溫度。
2.0.4 可燃性物質 flammable material
指物質本身是可燃性的,能夠產生可燃性氣體、蒸氣或薄霧。
2.0.5 可燃性氣體或蒸氣 flammable gas or vapor
以一定比例與空氣混合后,將會形成爆炸性氣體環境的氣體或蒸氣。
2.0.6 可燃液體 flammable liquid
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能產生可燃蒸氣或薄霧的液體。
2.0.7 可燃薄霧 flammable mist
在空氣中揮發能形成爆炸性環境的可燃性液體微滴。
2.0.8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explosive gas mixture
在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氣、薄霧狀的可燃物質與空氣的混合物,引燃后燃燒將在全范圍內傳播。
2.0.9 高揮發性液體 highly volatile liquid
高揮發性液體是指在37.8℃的條件下,蒸氣絕壓超過276kPa的液體,這些液體包括丁烷、乙烷、乙烯、丙烷、丙烯等液體,液化天然氣,天然氣凝液及它們的混合物。
2.0.10 爆炸性氣體環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氣條件下,氣體或蒸氣可燃物質與空氣的混合物引燃后,能夠保持燃燒自行傳播的環境。
2.0.11 爆炸極限 explosive limit
1 爆炸下限(LEL)lower explosive limit
可燃氣體、蒸氣或薄霧在空氣中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最低濃度。空氣中的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的濃度低于該濃度,則氣體環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2 爆炸上限(UEL)upper explosive limit
可燃氣體、蒸氣或薄霧在空氣中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最高濃度。空氣中的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的濃度高于該濃度,則氣體環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2.0.12 爆炸危險區域 hazardous area
爆炸性混合物出現的或預期可能出現的數量達到足以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采取預防措施的區域。
2.0.13 非爆炸危險區域 non-hazardous arca
爆炸性混合物出現的數量不足以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采取預防措施的區域。
2.0.14 區 zone
爆炸危險區域的全部或一部分。按照爆炸性混合物出現的頻率和持續時間可分為不同危險程度的若干區。
2.0.15 釋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可釋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質所在的部位或地點。
2.0.16 自然通風環境 natural ventilation atmosphere
由于天然風力或溫差的作用能使新鮮空氣置換原有混合物的區域。
2.0.17 機械通風環境 artificial ventilation atmosphere
用風扇、排風機等裝置使新鮮空氣置換原有混合物的區域。
2.0.18 正常運行 normal operation
指設備在其設計參數范圍內的運行狀況。
2.0.19 粉塵 dust
在大氣中依其自身重量可沉淀下來,但也可持續懸浮在空氣中一段時間的固體微小顆粒,包括纖維和飛絮及現行國家標準《袋式除塵器技術要求》GB/T 6719中定義的粉塵和細顆粒。
2.0.20 可燃性粉塵 combustible dust
在空氣中能燃燒或無焰燃燒并在大氣壓和正常溫度下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塵、纖維或飛絮。
2.0.21 可燃性飛絮 conductive flyings
標稱尺寸大于500μm,可懸浮在空氣中,也可依靠自身重量沉淀下來的包括纖維在內的固體顆粒。
2.0.22 導電性粉塵 conductive dust
電阻率等于或小于1x103Ω·m的粉塵。
2.0.23 非導電性粉塵 non-conductive dust
電阻率大于1x10 Ω·m的粉塵。
2.0.24 爆炸性粉塵環境 explosiv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氣環境條件下,可燃性粉塵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被點燃后,能夠保持燃燒自行傳播的環境。
2.0.25 重于空氣的氣體或蒸氣 heavier-than-air gases orvapors
相對密度大于1.2的氣體或蒸氣。
2.0.26 輕于空氣的氣體或蒸氣 lighter-than-air gases or vapors
相對密度小于0.8的氣體或蒸氣。
2.0.27 粉塵層的引燃溫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of dust layer
規定厚度的粉塵層在熱表面上發生引燃的熱表面的最低溫度。
2.0.28 粉塵云的引燃溫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ofdust cloud
爐內空氣中所含粉塵云發生點燃時爐子內壁的最低溫度。
2.0.29 爆炸性環境 explosive atmospheres
在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氣、粉塵、薄霧、纖維或飛絮的形式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引燃后,能夠保持燃燒自行傳播的環境。
2.0.30 設備保護級別(EPL)equipment protection level
根據設備成為引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氣體環境及爆炸性粉塵環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而對設備規定的保護級別。
3 爆炸性氣體環境
3.1一般規定
3.1.1 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下列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之一時,應進行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力裝置設計:
1 在大氣條件下,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2 閃點低于或等于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3 在物料操作溫度高于可燃液體閃點的情況下,當可燃液體有可能泄漏時,可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3.1.2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發生爆炸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存在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濃度在爆炸極限以內;
2 存在足以點燃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火花、電弧或高溫。
3.1.3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應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1 產生爆炸的條件同時出現的可能性應減到最小程度。
2 工藝設計中應采取下列消除或減少可燃物質的釋放及積聚的措施:
1)工藝流程中宜采取較低的壓力和溫度,將可燃物質限制在密閉容器內;
2)工藝布置應限制和縮小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并宜將不同等級的爆炸危險區或爆炸危險區與非爆炸危險區分隔在各自的廠房或界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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