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09-2018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 發表時間:2022-08-13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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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了合理設計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保證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施工質量,確保系統正常運行,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構筑物中設置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施工、調試、檢測、驗收與維護保養。
1.0.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使用對象的特點,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能環保。
1.0.4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施工、調試、檢測、驗收與維護保養,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為人員疏散和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的場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統。
2.0.2 消防應急燈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提供照明和指示標志的各類燈具,包括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消防應急標志燈具。
2.0.3 A型消防應急燈具 A type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額定工作電壓均不大于DC36V的消防應急燈具。
2.0.4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為人員疏散和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的場所提供照明的燈具。
2.0.5 消防應急標志燈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圖形、文字指示疏散方向,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樓層、避難層(間)、殘疾人通道的燈具。
2.0.6 應急照明配電箱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為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供配電裝置。
2.0.7 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 A type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額定輸出電壓不大于DC36V的應急照明配電箱。
2.0.8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
由蓄電池儲能,為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電源裝置。
2.0.9 A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A type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
額定輸出電壓不大于DC36V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2.0.10 應急照明控制器 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控制并顯示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及相關附件等工作狀態的裝置。
2.0.11 集中控制型系統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系統設置應急照明控制器,由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顯示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及其配接的消防應急燈具工作狀態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2.0.12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non-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系統未設置應急照明控制器,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分別控制其配接消防應急燈具工作狀態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3 系統設計
3.1 一般規定
3.1.1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按消防應急燈具(以下簡稱“燈具”)的控制方式可分為集中控制型系統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3.1.2 系統類型的選擇應根據建、構筑物的規模、使用性質及日常管理及維護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應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
2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但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宜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
3 其他場所可選擇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3.1.3 系統設計應遵循系統架構簡潔、控制簡單的基本設計原則,包括燈具布置、系統配電、系統在非火災狀態下的控制設計、系統在火災狀態下的控制設計;集中控制型系統尚應包括應急照明控制器和系統通信線路的設計。
3.1.4 系統設計前,應根據建、構筑物的結構形式和使用功能,以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為基本單元確定各水平疏散區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疏散指示方案應包括確定各區域疏散路徑、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以下簡稱“方向標志燈”)的指示方向和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以下簡稱“出口標志燈”)的工作狀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具有一種疏散指示方案的區域,應按照最短路徑疏散的原則確定該區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2 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區域應符合下列規定:
1)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應根據火災時相鄰防火分區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兩種情況,分別按最短路徑疏散原則和避險原則確定相應的疏散指示方案。
2)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預案的交通隧道、地鐵隧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場所,應分別按照最短路徑疏散原則和避險疏散原則確定相應疏散指示方案;其中,按最短路徑疏散原則確定的疏散指示方案應為該場所默認的疏散指示方案。
3.1.5 系統中的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集中電源(以下簡稱“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和燈具應選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規定和有關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
3.1.6 住宅建筑中,當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時,消防應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3.2 燈 具
I 一般規定
3.2.1 燈具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選擇采用節能光源的燈具,消防應急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照明燈”)的光源色溫不應低于2700K。
2 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以下簡稱“標志燈”)。
3 燈具的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
4 設置在距地面8 m及以下的燈具的電壓等級及供電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擇A型燈具;
2)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應選擇集中電源A型燈具;
3)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等場所可選擇自帶電源B型燈具。
5 燈具面板或燈罩的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鋼化玻璃外,設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標志燈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質;
2)在頂棚、疏散路徑上方設置的燈具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玻璃材質。
6 標志燈的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高度大于4.5m的場所,應選擇特大型或大型標志燈;
2)室內高度為3.5m~4.5m的場所,應選擇大型或中型標志燈;
3)室內高度小于3.5m的場所,應選擇中型或小型標志燈。
7 燈具及其連接附件的防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
2)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內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
3)B型燈具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4。
8 標志燈應選擇持續型燈具。
9 交通隧道和地鐵隧道宜選擇帶有米標的方向標志燈。
3.2.2 燈具的布置應根據疏散指示方案進行設計,且燈具的布置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照明燈的設置應保證為人員在疏散路徑及相關區域的疏散提供最基本的照度;
2 標志燈的設置應保證人員能夠清晰地辨識疏散路徑、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處的樓層位置。
3.2.3 火災狀態下,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危險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0.25s;
2 其他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3 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標志燈光源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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