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67-2014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8-14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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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火災危險和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設計,不適用于消防站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設計。
1.0.3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設計,應結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特點,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應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汽車庫 garage
用于停放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筑物。
2.0.2 修車庫 motor repair shop
用于保養、修理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構)筑物。
2.0.3 停車場 parking lot
專用于停放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露天場地或構筑物。
2.0.4 地下汽車庫 underground garage
地下室內地坪面與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該層車庫凈高1/2的汽車庫。
2.0.5 半地下汽車庫 semi-underground garage 地
下室內地坪面與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該層車庫凈高1/3且不大于1/2的汽車庫。
2.0.6 多層汽車庫 multi-storey garage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 m的兩層及以上的汽車庫或設在多層建筑內地面層以上樓層的汽車庫。
2.0.7 高層汽車庫 high-rise garage
建筑高度大于24 m的汽車庫或設在高層建筑內地面層以上樓層的汽車庫。
2.0.8 機械式汽車庫 mechanical garage
采用機械設備進行垂直或水平移動等形式停放汽車的汽車庫。
2.0.9 敞開式汽車庫 open garage
任一層車庫外墻敞開面積大于該層四周外墻體總面積的25%,敞開區域均勻布置在外墻上且其長度不小于車庫周長的50%的汽車庫。
3 分類和耐火等級
3.0.1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分類應根據停車(車位)數量和總建筑面積確定,并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表3.0.1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分類
名 稱 | Ⅰ | Ⅱ | Ⅲ | Ⅳ | |
汽車庫 | 停車數量(輛) | >300 | 151~300 | 51~150 | ≤50 |
總建筑面積S(㎡) | S>10000 | 5000< S≤10000 | 2000< S≤5000 | S≤2000 | |
修車庫 | 車位數(個) | >15 | 6~15 | 3~5 | ≤2 |
總建筑面積S(㎡) | S>3000 | 1000< S≤3000 | 500< S≤1000 | S≤500 | |
停車場 | 停車數量(輛) | >400 | 251~400 | 101~250 | ≤100 |
注:1 當屋面露天停車場與下部汽車庫共用汽車坡道時,其停車數量應計算在汽車庫的車輛總數內。
2 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車場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汽車庫的建筑面積之內。
3 公交汽車庫的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值增加2.0倍。
3.0.2 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表3.0.2的規定。
表3.0.2 汽車庫、修車庫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建筑構件名稱 | 耐火等級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
墻 | 防火墻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承重墻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
樓梯間和前室的墻、防火隔墻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2.00 | |
隔墻、非承重外墻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續表3.0.2
建筑構件名稱 | 耐火等級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
柱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梁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樓板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疏散樓梯、坡道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屋頂承重構件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可燃性 0.50 |
吊頂(包括吊頂格柵) | 不燃性 0.25 | 不燃性 0.25 | 難燃性 0.15 |
注: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的外露部位應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中相應構件的規定。
3.0.3 汽車庫和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應為一級;
2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和Ⅰ類汽車庫、修車庫,應為一級;
3 Ⅱ、Ⅲ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4 Ⅳ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4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規定
4.1.1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選址和總平面設計,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合理確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不應布置在易燃、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生產裝置區和貯存區內。
4.1.3 汽車庫不應與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倉庫貼鄰或組合建造。
4.1.4 汽車庫不應與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組合建造。當符合下列要求時,汽車庫可設置在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的地下部分:
1 汽車庫與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建筑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完全分隔;
2 汽車庫與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4.1.5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應為單層建筑,且應獨立建造。當停車數量不大于3輛時,可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Ⅳ類汽車庫貼鄰,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
4.1.6 I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Ⅱ、Ⅲ、Ⅳ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首層或與其貼鄰,但不得與甲、乙類廠房、倉庫,明火作業的車間或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及人員密集場所組合建造或貼鄰。
4.1.7 為汽車庫、修車庫服務的下列附屬建筑,可與汽車庫、修車庫貼鄰,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并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 貯存量不大于1.0t的甲類物品庫房;
2 總安裝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發生器間和貯存量不超過5個標準鋼瓶的乙炔氣瓶庫;
3 1個車位的非封閉噴漆間或不大于2個車位的封閉噴漆間;
4 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的充電間和其他甲類生產場所。
4.1.8 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甲、乙類物品庫房。
4.1.9 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應設置汽油罐、加油機、液化石油氣或液化天然氣儲罐、加氣機。
4.1.10 停放易燃液體、液化石油氣罐車的汽車庫內,不得設置地下室和地溝。
4.1.11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不應設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當受條件限制必須貼鄰汽車庫、修車庫布置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4.1.12 Ⅰ、Ⅱ類汽車庫、停車場宜設置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滅火器材間。
4.2 防火間距
4.2.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之間及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除甲類物品倉庫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的規定。其中,高層汽車庫與其他建筑物,汽車庫、修車庫與高層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表4.2.1的規定值增加3m;汽車庫、修車庫與甲類廠房的防火間距應按表4.2.1.的規定值增加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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