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60-2018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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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總 則
1.0.1為了防止和減少石油化工企業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石油化工企業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設計。
1.0.3石油化工企業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2章 術語
2.0.1 石油化工企業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氣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儲運各種石油化工產品的煉油廠、石油化工廠、石油化纖廠或其聯合組成的工廠。
2.0.2 廠區 plant area
工廠圍墻或邊界內由生產區、公用和輔助生產設施區及生產管理區組成的區域。
2.0.3 生產區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產生可燃物質和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工藝裝置和/或設施組成的區域。
2.0.4 公用和輔助生產設施 utility &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參加石油化工生產過程,在石油化工生產過程中對生產起輔助作用的必要設施。
2.0.5 全廠性重要設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發生火災時,影響全廠生產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的設施。全廠性重要設施可分為以下兩類: 第一類全廠性重要設施:發生火災時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的設施。第二類全廠性重要設施:發生火災時影響全廠生產的設施。
2.0.6 區域性重要設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發生火災時影響部分裝置生產或可能造成局部區域人身傷亡的設施。
2.0.7 明火地點 fired site
室內外有外露火焰、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
2.0.8 明火設備 fired equipment
燃燒室與大氣連通,非正常情況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熱設備和廢氣焚燒設備。
2.0.9 散發火花地點 sparking site
有飛火的煙囪、室外的砂輪、電焊、氣焊(割)、室外非防爆的電氣開關等固定地點。
2.0.10 裝置區 process plant area
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獨立石油化工裝置或聯合裝置組成的區域。
2.0.11 聯合裝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裝置集中緊湊布置,且裝置間直接進料,無供大修設置的中間原料儲罐,其開工或停工檢修等均同步進行,視為一套裝置。
2.0.12 裝置 process plant
一個或一個以上相互關聯的工藝單元的組合。
2.0.13 裝置內單元 process unit
按生產完成一個工藝操作過程的設備、管道及儀表等的組合體。
2.0.14 工藝設備 process equipment
為實現工藝過程所需的反應器、塔、換熱器、容器、加熱爐、機泵等。
2.0.15 封閉式廠房(倉庫) 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
設有屋頂,建筑外圍護結構全部采用封閉式墻體(含門、窗)構造的生產性(儲存性)建筑物。
2.0.16 半敞開式廠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設有屋頂,建筑外圍護結構局部采用封閉式墻體,所占面積不超過該建筑外圍護體表面面積的二分之一(不含屋頂的面積)的生產性建筑物。
2.0.17 敞開式廠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
設有屋頂,不設建筑外圍護結構的生產性建筑物。
2.0.18 裝置儲罐(組) process storage tanks within process plant
在裝置正常生產過程中,不直接參加工藝過程,但工藝要求,為了平衡生產、產品或一次投入等又需要在裝置內布置的儲罐(組)。
2.0.19 液化烴 liquefied hydrocarbon
在15℃時,蒸氣壓大于0.1MPa的烴類液體及其他類似的液體,不包括液化天然氣。
2.0.20 液化石油氣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LPG)
在常溫常壓下為氣態,經壓縮或冷卻后為液態的C3 、C4及其混合物。
2.0.21 沸溢性液體 boil-over liquid
當罐內儲存介質溫度升高時,由于熱傳遞作用,使罐底水層急速汽化,而會發生沸溢現象的粘性烴類混合物。
2.0.22 防火堤 dike
可燃液態物料儲罐發生泄漏事故時,防止液體外流和火災蔓延的構筑物。
2.0.23 隔堤 intermediate dike
用于減少防火堤內儲罐發生少量泄漏事故時的影響范圍,而將一個儲罐組分隔成多個分區的構筑物。
2.0.24 罐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
布置在一個防火堤內的一個或多個儲罐。
2.0.25 罐區 tank farm
一個或多個罐組構成的區域。
2.0.26 浮頂罐floating roof tank (ex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在敞開的儲罐內安裝浮艙頂的儲罐,又稱為外浮頂罐。
2.0.27 常壓儲罐 atmospheric storage tank
設計壓力小于或等于6.9kPa(罐頂表壓)的儲罐。
2.0.28 低壓儲罐 low-pressure storage tank
設計壓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頂表壓)的儲罐。
2.0.29 壓力儲罐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
設計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頂表壓)的儲罐。
2.0.30 單防罐 sing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帶隔熱層的單壁儲罐或由內罐和外罐組成的儲罐。其內罐能適應儲存低溫冷凍液體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撐和保護隔熱層,并能承受氣體吹掃的壓力,但不能儲存內罐泄漏出的低溫冷凍液體。
2.0.31 雙防罐 doub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由內罐和外罐組成的儲罐。其內罐和外罐都能適應儲存低溫冷凍液體,在正常操作條件下,內罐儲存低溫冷凍液體,外罐能夠儲存內罐泄漏出來的冷凍液體,但不能限制內罐泄漏的冷凍液體所產生的氣體排放。
2.0.32 全防罐 full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由內罐和外罐組成的儲罐。其內罐和外罐都能適應儲存低溫冷凍液體,內外罐之間的距離為1~2m,罐頂由外罐支撐,在正常操作條件下內罐儲存低溫冷凍液體,外罐既能儲存冷凍液體,又能限制內罐泄漏液體所產生的氣體排放。
2.0.33 火炬系統 flare systems
通過燃燒方式處理排放可燃氣體的一種設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由排放管道、分液設備、阻火設備、火炬燃燒器、點火系統、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組成。
2.0.34 穩高壓消防水系統 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s
采用穩壓泵維持管網的消防水壓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水系統。
2.0.35 廠際管道 Pipelines between the site boundary and off-site
石油化工企業、油庫、油氣碼頭等相互之間輸送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物料的管道(石油化工園區除外)。其特征是管道敷設在石油化工企業、油庫、油氣碼頭等圍墻或用地邊界線之間且通過公共區域、長度小于或等于30km。
第3章 火災危險性分類
3.0.1 可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應按表3.0.1分類。
表3.0.1 可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類別 | 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
甲 | <10%(體積) |
乙 | ≥10%(體積) |
3.0.2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表3.0.2分類,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乙類液體應視為甲B類液體;
2.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丙A類液體應視為乙A類液體;
3.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丙B類液體應視為乙B類液體;操作溫度超過其沸點的丙B 類液體應視為乙A類液體。
表3.0.2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名稱 | 類別 | ||
液化烴 | 甲 | A | 15℃時的蒸氣壓力>0.1MPa的烴類液體及其他類似的液體 |
可燃液體 | B | 甲A類以外,閃點<28℃ | |
乙 | A | 閃點≥28℃至≤45℃ | |
B | 閃點>45℃至<60℃ | ||
丙 | A | 閃點≥06℃至≤120℃ | |
B | 閃點>120℃ |
3.0.3 固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執行。
3.0.4 設備的火災危險類別應按其處理、儲存或輸送介質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確定。
3.0.5 房間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房間內設備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確定。當同一房間內, 布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設備時,房間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其中火災危險性類別最高的設備確定。但當火災危險類別最高的設備所占面積比例小于5%,且發生事故時, 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災蔓延時,可按火災危險性類別較低的設備確定。
第4章 區域規劃與工廠總平面布置
4.1 區域規劃
4.1.1 在進行區域規劃時,應根據石油化工企業及其相鄰工廠或設施的特點和火災危險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合理布置。
4.1.2 石油化工企業應遠離人口密集區、飲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樞紐等區域,并宜位于鄰近城鎮或居民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1.3 在山區或丘陵地區,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區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
4.1.4 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區沿江河岸布置時,宜位于鄰近江河的城鎮、重要橋梁、大型錨地、船廠等重要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下游。
4.1.5 石油化工企業應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體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廠外的措施。
4.1.6 公路和地區架空電力線路嚴禁穿越生產區。
4.1.7 當區域排洪溝通過廠區時:
1.不宜通過生產區;
2.應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體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區域排洪溝的措施。
4.1.8 地區輸油(輸氣)管道不應穿越廠區。
4.1.9 石油化工企業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1.9的規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間距應根據人或設備允許的輻射熱強度計算確定,對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1.9的規定。
表4.1.9 石油化工企業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
相鄰工廠或設施 | 防火間距(m) | |||||
液化烴罐組(罐外壁) | 甲、乙類液體罐組 ( 罐 外 壁) | 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火 炬中心) | 甲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最外側設備外緣或建筑物的最外軸線) | 全廠性或區域性重要設施(最外側設備外緣或建筑 物的最外軸線) | ||
居民區、公共福利設施、村莊 | 300 | 100 | 120 | 100 | 25 | |
相鄰工廠(圍墻或用地邊界線) | 120 | 70 | 120 | 50 | 70 | |
廠路 外 鐵 | 國家鐵路線( 中心線) | 55 | 45 | 80 | 35 | — |
廠外企業鐵路線 (中心線) | 45 | 35 | 80 | 30 | — | |
國家或工業區鐵路編組站(鐵路中心線或建筑物) | 55 | 45 | 80 | 35 | 25 | |
廠外公路 |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路邊) | 35 | 30 | 80 | 30 | — |
其他公路(路邊) | 25 | 20 | 60 | 20 | — | |
變配電站(圍墻) | 80 | 50 | 120 | 40 | 25 | |
架空電力線路(中心線) | 1.5倍塔桿高度且不小于40m | 1.5倍 塔桿高度 | 80 | 1.5倍 塔桿高度 | — | |
Ⅰ、Ⅱ國家架空通信線路(中心線) | 50 | 40 | 80 | 40 | — | |
通航江、河、海岸邊 | 25 | 25 | 80 | 20 | — | |
地區 埋地 | 原油及成品油( 管道中心) | 30 | 30 | 60 | 3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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