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0248-2021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 發表時間:2022-08-16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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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文件提出了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包括總則、消防安全責任、消防組織、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消防安全措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火災事故處置與善后。
本文件適用于具有一定規模的人員密集場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5907(所有部分) 消防詞匯
GB 25201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GB 35181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
GB/T 38315 社會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及實施導則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222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 51251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 5130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XF 703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XF/T 1245 多產權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JGJ 48 商店建筑設計規范
3.術語和定義
GB/T 5907、GB25201、GB25506、GB35181、GB/T 38315、GB 50016、GB 50084、GB 50116、GB50140、GB50222、GB51251、GB51309、XF703、XF/T1245、JGJ4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娛樂場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y
具有文化娛樂、健身休閑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場所,包括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酒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和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等娛樂、健身、休閑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3.2 公眾聚集場所 public assembly occupancy
面對公眾開放,具有商業經營性質的室內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3.3 人員密集場所 assembly occupancy
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包括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3.4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operating area for fire fighting
靠近建筑,供消防車停泊、實施滅火救援操作的場地。
3.5 專職消防隊 full-time fire brigade
由專職人員組成,有固定的消防站用房,配備消防車輛、裝備、通信器材,定期組織消防訓練,24小時備勤的消防組織。
3.6 志愿消防隊 volunteer fire brigade
由志愿人員組成,平時有自己的主要職業、不在消防站備勤,但配備消防裝備、通信器材,定期組織消防訓練,能夠在接到火警出動信息后迅速集結、參加滅火救援的消防組織。
3.7 火災隱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3.8 重大火災隱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違反消防法律法規、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或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4.總則
4.1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以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為目標,通過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預防和控制火災的能力。
4.2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4.3 人員密集場所應結合本場所的特點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和機制,自行開展或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并宜采用先進的消防技術、產品和方法,保證建筑具備消防安全條件。
4.4 人員密集場所應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員。
4.5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人員密集場所的產權方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場所;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或承包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4.6 消防車通道(市政道路除外)、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由人員密集場所產權方或者委托統一管理單位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者,應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4.7 對于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者和使用者的人員密集場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職責外,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明確統一管理的責任者,并應符合XF/T1245的規定。
5.消防安全責任
5.1 通用要求
5.1.1 人員密集場所應加強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全面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5.1.2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由該場所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擔任。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備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承包、租賃場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賃范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人員密集場所單位內部各部門的負責人是該部門的消防安全負責人。
5.1.3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設施的值班操作人員,應經過消防職業培訓,掌握消防 基本知識、防火、滅火基本技能、自動消防設施的基本維護與操作知識,遵守操作規程,持證上崗。
5.1.4 保安人員、專職消防隊隊員、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隊員應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的基本技能,定期開展消防訓練,火災時應履行撲救初起火災和引導人員疏散的義務。
5.2 產權方、使用方、統一管理單位的職責
5.2.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2.2 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5.2.3 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門和消防車通道的暢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閉。
5.2.5 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保證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并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5.2.6 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疏散人員,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5.2.7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5.2.8 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檔案。
5.3 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5.3.1 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證人員密集場所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掌握本場所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 統籌安排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5.3.3 為本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5.3.4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3.5 組織召開消防安全例會,組織開展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3.6 根據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5.3.7 針對本場所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職責
5.4.1 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5.4.3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經費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5.4.4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5.4.5 組織實施對本場所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5.4.6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開展日常業務訓練,組織初起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
5.4.7 組織從業人員開展崗前和日常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5.4.8 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4.9 管理人員密集場所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5.4.10 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部門消防安全負責人的職責
5.5.1 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5.5.2 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崗位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5.5.3 按照規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確保管轄范圍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5.5.4 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應采取相應措施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5.5.5 發現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人員疏散和初起火災撲救。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員的職責
5.6.1 應持證上崗,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照規定和規程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證消防控制室的設備正常運行。
5.6.2 對火警信號,應按照7.6.16規定的消防控制室接警處警程序處置。
5.6.3 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并及時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部門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5.6.4 應嚴格執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記錄和值班記錄。
5.7 消防設施操作員的職責
5.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操作規程。
5.7.2 按照制度和規程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有關閥門處于正確狀態。
5.7.3 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及時向上級主管人員報告。
5.7.4 做好消防設施運行、操作、故障和維護保養記錄。
5.8 保安人員的職責
5.8.1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進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主管人員報告。
5.8.2 發現火情,應及時報火警并報告主管人員,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協助滅火救援。
5.8.3 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5.9 電氣焊工、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及操作人員的職責
5.9.1 執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履行作業前審批手續。
5.9.2 落實相應作業現場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5.9.3 發生火災后,應立即報火警,實施撲救。
5.10 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隊員的職責
5.10.1 熟悉單位基本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及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情況。
5.10.2 參加消防業務培訓及消防演練,掌握消防設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10.3 專職消防隊定期開展滅火救援技能訓練,能夠24小時備勤。
5.10.4 志愿消防隊能在接到火警出動信息后迅速集結、參加滅火救援。
5.11 員工的職責
5.11.1 主動接受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5.11.2 熟悉本工作場所消防設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參加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5.11.3 清楚本單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和自救。
5.11.4 每日到崗后及下班前應檢查本崗位工作設施、設備、場地、電源插座、電氣設備的使用狀態等,發現隱患及時處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5.11.5 監督其他人員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煙、使用大功率電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為。
6.消防組織
6.1 人員密集場所可根據需要設置消防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6.2 人員密集場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6.3 人員密集場所應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人員數量的30%。志愿消防隊白天和夜間的值班人數應能保證撲救初起火災的需要。
6.4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應依托志愿消防隊建立微型消防站。
7.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 通用要求
7.1.1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應依法向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同意。人員密集場所改建、擴建、裝修或改變用途的,應依法報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
7.1.2 建筑四周不應搭建違章建筑,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應遮擋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泵接合器,不應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或遮擋排煙窗、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
7.1.3 人員密集場所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不應擅自停用、改變防火分隔設施和消防設施,不應降低建筑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建筑的內部裝修不應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數量和寬度,增加疏散距離,影響安全疏散。建筑內部裝修不應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7.1.4 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公共部位的明顯位置設置疏散示意圖、警示標識等,提示公眾對該場所存在的下列違法行為有投訴、舉報的義務:
a)使用、營業期間鎖閉疏散門;
b)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車道;
c)使用、營業期間違規進行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
d)疏散指示標志損壞、不準確或不清楚;
e)停用消防設施、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f)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7.2 消防安全例會
7.2.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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