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720-2011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8-17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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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預防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等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
1.0.3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不同施工現場的火災特點,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方便適用。
1.0.4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臨時用房 temporary construction
在施工現場建造的,為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種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辦公用房、宿舍、廚房操作間、食堂、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庫房等。
2.0.2 臨時設施 temporary facility
在施工現場建造的,為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種非永久性設施,包括圍墻、大門、臨時道路、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作業棚、機具棚、貯水池及臨時給排水、供電、供熱管線等。
2.0.3 臨時消防設施 temporary fire control facility
設置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于撲救施工現場火災、引導施工人員安全疏散等的各類消防設施,包括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識、臨時疏散通道等。
2.0.4 臨時疏散通道 temporary evacuation route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或意外事件時,供人員安全撤離危險區域并到達安全地點或安全地帶所經的路徑。
2.0.5 臨時消防救援場地 temporary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site
施工現場中供人員和設備實施滅火救援作業的場地。
3 總平面布局
3.1 一般規定
3.1.1 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布置應滿足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臨時用房和臨時設施應納入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
1 施工現場的出入口、圍墻、圍擋。
2 場內臨時道路。
3 給水管網或管路和配電線路敷設或架設的走向、高度。
4 施工現場辦公用房、宿舍、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可燃材料庫房、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等。
5 臨時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和消防水源。
3.1.3 施工現場出入口的設置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數量不宜少于 2 個。當確有困難只能設置 1 個出入口時,應在施工現場內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道路。
3.1.4 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等功能區宜相對獨立布置,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 3.2.1 條和第 3.2.2 條的規定。
3.1.5 固定動火作業場應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宜布置在臨時辦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庫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3.1.6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應遠離明火作業區、人員密集區和建筑物相對集中區。
3.1.7 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不應布置在架空電力線下。
3.2 防火間距
3.2.1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 m,其他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6m。
3.2.2 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3.2.2 的規定,當辦公用房、宿舍成組布置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組臨時用房的棟數不應超過 10 棟,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8m。
2 組內臨時用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3.5m,當建筑構件燃燒性能等級為 A 級時, 其防火間距可減少到3 m。
表3.2.2 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中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m)
名稱 間隔 名稱 | 辦公用房, 宿舍 | 發電機 房、變配 電房 | 可燃材料庫房 | 廚房操作 間、鍋 爐房 | 可燃材料 堆場及其 加工場 | 固定動 火作業 | 易燃易爆 危險品庫房 |
辦公用房、宿舍 | 4 | 4 | 5 | 5 | 7 | 7 | 10 |
發電機房、變配電房 | 4 | 4 | 5 | 5 | 7 | 7 | 10 |
可燃材料庫房 | 5 | 5 | 5 | 5 | 7 | 7 | 10 |
廚房操作間、鍋爐房 | 5 | 5 | 5 | 5 | 7 | 7 | 10 |
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 | 7 | 7 | 7 | 7 | 7 | 10 | 10 |
固定動火作業場 | 7 | 7 | 7 | 7 | 10 | 10 | 12 |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 | 10 | 10 | 10 | 10 | 10 | 12 | 12 |
注:1 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應按臨時用房外墻外邊線或堆場、作業場、作業棚邊線間的最小距離計算,當臨時用房外墻有突出可燃構件時,應從 其突出可燃構件的外緣算起;
2 兩棟臨時用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不限;
3 本表未規定的,可按同等火災危險性的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確定。
3.3 消防車道
3.3.1 施工現場內應設置臨時消防車道,臨時消防車道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距離不宜小于 5 m,且不宜大于 40 m;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內可不設置臨時消防車道。
3.3.2 臨時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臨時消防車道宜為環形,設置環形車道確有困難時,應在消防車道盡端設置尺寸不小于 12m×12m 的回車場。
2 臨時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 4m。
3 臨時消防車道的右側應設置消防車行進路線指示標識。
4 臨時消防車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3.3.3 下列建筑應設置環形臨時消防車道,設置環形臨時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除應按本規范第 3.3.2 條的規定設置回車場外,尚應按本規范第 3.3.4 條的規定設置臨時消防救援場地:
1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在建工程。
2 建筑工程單體占地面積大于 3000 m2 的在建工程。
3 超過 10 棟,且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
3.3.4 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在在建工程裝飾裝修階段設置。
2 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設置在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場地的長邊一側及在建工程的長邊一側。
3 臨時救援場地寬度應滿足消防車正常操作要求,且不應小于6 m,與在建工程外腳手架的凈距不宜小于2 m,且不宜超過6 m。
4 建筑防火
4.1 一般規定
4.1.1 臨時用房和在建工程應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術措施。
4.1.2 臨時用房的防火設計應根據其使用性質及火災危險性等情況進行確定。
4.1.3 在建工程防火設計應根據施工性質、建筑高度、建筑規模及結構特點等情況進行確定。
4.2 臨時用房防火
4.2.1 宿舍、辦公用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 A 級。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 A 級。
2 建筑層數不應超過 3 層,每層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300 m2。
3 層數為 3 層或每層建筑面積大于200 m2 時,應設置至少 2 部疏散樓梯,房間疏散門至疏散樓梯的最大距離不應大于 25 m。
4 單面布置用房時,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 1.0 m;雙面布置用房時,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 1.5m。
5 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疏散走道的凈寬度。
6 宿舍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30 m2,其他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 100 m2。
7 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 15m,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 0.8m;房間建筑面積超過 50 m2 時,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 1.2m。
8 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頂板基層底面。
4.2.2 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可燃材料庫房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 A 級。
2 層數應為 1 層,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200 m2。
3 可燃材料庫房單個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 30 m2,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單個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 20m2。
4 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0 m,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 0.8 m。
4.2.3 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宿舍、辦公用房不應與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等組合建造。
2 會議室、文化娛樂室等人員密集的房間應設置在臨時用房的第一層,其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4.3 在建工程防火
4.3.1 在建工程作業場所的臨時疏散通道應采用不燃、難燃材料建造,并應與在建工程結構施工同步設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畢的水平結構、樓梯。
4.3.2 在建工程作業場所臨時疏散通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0.5h。
2 設置在地面上的臨時疏散通道,其凈寬度不應小于 1.5 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畢的水平結構、樓梯作臨時疏散通道時,其凈寬度不宜小于 1.0 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設置在腳手架上的臨時疏散通道,其凈寬度不應小于 0.6 m。
3 臨時疏散通道為坡道,且坡度大于 25°時,應修建樓梯或臺階踏步或設置防滑條。
4 臨時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確需采用時,應采取可靠固定措施。
5 臨時疏散通道的側面為臨空面時,應沿臨空面設置高度不小于 1.2 m 的防護欄桿。
6 臨時疏散通道設置在腳手架上時,腳手架應采用不燃材料搭設。
7 臨時疏散通道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識。
8 臨時疏散通道應設置照明設施。
4.3.3 既有建筑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區繼續營業、使用和居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 3.0 h 的不燃燒體隔墻進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區內的消防設施應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并應落實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區的消防安全應配有專人值守,發生火情應能立即處置。
4 施工單位應向居住和使用者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設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時應組織疏散演練。
5 外腳手架搭設不應影響安全疏散、消防車正常通行及滅火救援操作,外腳手架搭設長度不應超過該建筑物外立面周長的 1/2。
4.3.4 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宜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搭設,下列工程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采用不燃材料搭設:
1 高層建筑。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4.3.5 下列安全防護網應采用阻燃型安全防護網:
1 高層建筑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
2 既有建筑外墻改造時,其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
3 臨時疏散通道的安全防護網。
4.3.6 作業場所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其指示方向應指向最近的臨時疏散通道入口。
4.3.7 作業層的醒目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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