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956.12-2015 消防車 第12部分:舉高消防車
- 發表時間:2022-10-29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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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 7956的本部分規定了舉高消防車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部分適用于各類舉高消防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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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和定義
GB 7956.1-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 7956.1-2014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舉高消防車 aerial fire fighting vehicle
主要裝備舉高臂架(梯架)、回轉機構等部件,用于高空滅火救援、輸送物資及消防員的消防車。一般分為登高平臺消防車、云梯消防車、舉高噴射消防車。
3.2
登高平臺消防車 platform fire fighting vehicle
主要裝備曲臂、直曲臂和工作斗,可向高空輸送消防人員、滅火物資、救援被困人員或噴射滅火劑的消防車。
[GB 7956.1-2014,定義3.2.1]
3.3
云梯消防車 aerial ladder fire fighting vehicle
主要裝備伸縮云梯,可向高空輸送消防人員、滅火物資、救援被困人員或噴射滅火劑的消防車。[GB 7956.1-2014,定義3.2.2]
3.4
舉高噴射消防車 water tower fire fighting vehicle
主要裝備直臂、曲臂、直曲臂及供液管路,頂端安裝消防炮或破拆裝置、可高空噴射滅火劑或實施破拆的消防車。
[GB 7956.1-2014,定義3.2.3]
3.5
臂架 boom
梯架 ladder
舉高消防車上可折疊或伸縮的多級鋼結構架,用于承載工作斗載荷、消防炮噴射反力和破拆反力。
3.6
支腿 stabilizer
可伸縮用于支撐舉高消防車的鋼結構件。
3.7
工作斗 rescue cage
安裝在舉高消防車臂架(梯架)頂端用于承載人員或物品,由底板和圍欄組成的鋼結構件。
3.8
副車架 sub-frame
舉高消防車上與底盤大梁連接,用于承載舉高車上裝的鋼結構架。
3.9
回轉平臺 turntable
舉高消防車上一端安裝臂架(梯架),另一端與副車架連接,可連續360°回轉的平臺。
3.10
安全工作范圍 safety operating range
舉高消防車臂架(梯架)可安全工作的運動區域。
3.11
調平系統 leveling system
舉高消防車上用于調整回轉平臺和工作斗底板水平度,使其始終與水平面保持平行的系統。
3.12
最大工作高度 maximum operating height
舉高消防車工作斗空載狀態臂架(梯架)舉升到最大高度時,工作斗站立面到地面的垂直距離;沒有工作斗的,為臂架(梯架)舉升到最大工作高度時頂端到地面的垂直距離。
3.13
最大工作幅度 maximum operating amplitude
舉高消防車工作斗空載狀態向側面伸展臂架(梯架)至極限位置時,工作斗最遠端至臂架(梯架)轉平臺中心的水平投影距離;沒有工作斗的,為臂架(梯架)頂端至回轉平臺中心的水平投影距離。
3.14
支腿橫、縱向跨距 transverse/longitudinal span of stabilizer
舉高消防車支腿向外伸展至最大并調平時,沿縱軸線方向兩支腿接地面中心距為支腿縱向跨距,沿縱軸線垂直方向兩支腿接地面中心距為支腿橫向跨距。
3.15
液壓系統 hydraulic system
由液壓動力元件、執行元件、液壓控制元件和液壓輔助裝置等組成,利用油液的壓力能并通過控制閥門等附件操縱舉高消防車臂架(梯架)、支腿等部件動作的系統。
3.16
電控系統 electronic control system
由開關、繼電器、接近開關、顯示器、控制單元、報警系統等組成,用于控制舉高消防車臂架(梯架)、支腿等部件動作的系統。
3.17
應急操作裝置 emergency operating device
應急狀態下用于控制舉高消防車支腿、臂架(梯架)和工作斗動作的裝置。
3.18
滑車 lift
安裝在云梯消防車梯架上的移動式升降平臺,用于梯架頂端和地面之間的快速運輸。
3.19
破拆裝置 forcible entry device
安裝在舉高消防車臂架上,可對建筑物等進行破拆的裝置。
4 技術要求
4.1 基本要求
舉高消防車(以下簡稱舉高車)除應符合GB7956.1-2014的通用技術要求外,還應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2 整車要求
4.2.1 一般要求
4.2.1.1 舉高車燃油箱容積應保證消防車行駛100km后可以完成50次工作循環。
4.2.1.2 聲光報警的聲音在回轉平臺和工作斗操作位置不小于90dB(A),光應閃爍,并保證在回轉平臺和工作斗操作位置能夠看到。
4.2.1.3 舉高車在工作斗操作臺控制的項目應與回轉平臺操作臺處的控制項目相同,操作方法和顯示模式也應一致。但回轉平臺處的操作應優先于工作斗中的操作。
4.2.1.4 舉高車應在回轉平臺操作臺及工作斗內設置對講系統,該對講系統不應需要手持操作。
4.2.1.5 舉高車液壓油泵的接合和分離操作應在消防車駕駛室內進行。油泵接合后應在回轉平臺操作臺上有燈光指示,水泵接合后回轉平臺操作臺也應有燈光指示。
4.2.1.6 最大工作高度不小于50m并安裝消防噴射裝置的舉高車應安裝增壓消防泵。
4.2.1.7 舉高車的支腿和臂架(梯架)操作均可佩戴消防手套進行。
4.2.1.8 舉高車應將消防炮的控制、消防泵的轉速調節和臂架(梯架)的控制集成至一處。
4.2.1.9 舉高車所有部件不應遮擋前風窗玻璃。
4.2.1.10 舉高車最大工作高度應大于15m,臂架(梯架)回轉角度應大于90°。
4.2.2 操作說明和標識
4.2.2.1 舉高車應在支腿操作臺、工作斗操作臺及回轉平臺操作臺操作人員可見處設有詳細的圖示或文字的操作說明及警示說明。
4.2.2.2 各操作處的操作和警示說明應使用不同的顏色或不同大小的字體加以區分。對于可能引起嚴重后果的操作應有警示標識,警示標識的顏色應符合GB 15052-2010第9章的要求,字體大小應使操作人員清晰閱讀。在伸縮支腿外端,上、下車爬梯處,消防炮操作處,遙控操作處及強制操作處均應有相應的警示說明。
4.2.3 液壓系統
4.2.3.1 舉高車液壓油箱容積應保證舉高車連續50次工作循環,油箱內液壓油溫度不應大于90℃。不應因油溫過高而出現臂架(梯架)顫抖、爬行、發卡,液壓元器件不應有漏油、滲油、機件損壞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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