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2078.1-2015 船舶與海上技術船用呼吸器 第1部分:船用緊急逃生呼吸器(EEBD)
- 發表時間:2022-10-31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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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T 32078的本部分規定了船用緊急逃生呼吸器的一般設計要求、環境適應性、性能要求、操作性試驗、使用說明和標識。
本部分適用于在從有危險氣體環境的住所和機艙撤離時提供所需空氣或氧氣的船用緊急逃生呼吸器。
本部分不適用于消防作業、進入缺氧空間,或供消防員佩戴使用的呼吸器。
注:本部分規定的對船用緊急逃生呼吸器的要求是與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2000年修正案)第1-2章的D部分以及IMO消防安全系統國際規則(FSS規則)第3章相一致的。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0125 人造氣氛腐蝕試驗 鹽霧試驗(GB/T 10125-2012,ISO 9227:2006,IDT)
GB/T 12586 橡膠或塑料涂覆織物 耐屈撓破壞性的測定(GB/T 12586-2003,ISO 7854:1995,IDT)
ISO 4674-1 橡膠或塑料涂覆織物 抗撕裂性測定 第1部分:恒速撕裂法(Rubber-or plastics-coated fabrics-Determination of tear resistance-Part 1: Constant rate of tear methods)
EN 1146:2005 呼吸保護裝置 逃生用帶頭罩自給開路式壓縮空氣呼吸器 要求、試驗和標記(Respiratory protective devices-Self-contained open-circuit compressed air breathing apparatus incor-porating a hood for escape-Requirements,testing,marking)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主管當局 competent authority
船旗授予國的管理部門,或經管理部門授權的組織,以行使本標準中規定的職能。
3.2
待用呼吸器 ready-for-use apparatus
處于可用狀態,完整、可操作的緊急逃生呼吸器。
3.3
呼吸袋 breathing bag
用來補償空氣供給時的變動,并滿足吸氣峰值需求的設備。
3.4
面罩 facepiece
用來形成一個眼、鼻、口周圍的密封并通過合適方式佩戴的面部遮蓋物。
3.5
頭罩 hood
完全包裹頭部及頸部,也可能覆蓋一部分肩膀的頭部遮蓋物。
3.6
視窗 visor
面罩或頭罩的一部分,能符合本部分規定的視野范圍,且可保護眼睛。
3.7
高壓部件 high pressure component
位于氣瓶及減壓器之間,承受氣瓶壓力的部件。
3.8
中壓部件 medium pressure component
承受減壓器減壓后壓力的部件。
3.9
泄壓閥 relief valve
防止呼吸器管路中壓力過高的裝置。
4 一般設計要求
4.1 系統設計及性能
4.1.1 在6.1規定的條件下,緊急逃生呼吸器需具備至少10min的工作能力。
4.1.2 緊急逃生呼吸器應包含一個合適的頭罩或全面罩,以保護眼、鼻、口部。頭罩和全面罩應使用阻燃材料制造,并配有清晰的視窗。
4.1.3 緊急逃生呼吸器不應有在狹窄通道內可能被攀掛的突出部分,且不應有可能對佩戴人員造成傷害的銳邊。
4.1.4 緊急逃生呼吸器處于任何朝向時應能保持其全部功能。
4.1.5 如果緊急逃生呼吸器配有一個壓縮空氣/氧氣氣瓶,應配有一個可靠的、持續的設備用來顯示氣瓶是滿充可用的,且無需啟動緊急逃生呼吸器。
4.1.6 緊急逃生呼吸器應無須手持攜帶。
4.1.7 壓力顯示器應帶有適當的泄壓裝置,以確保壓力顯示器發生爆裂或破碎時,泄壓方向遠離佩戴者。同時應保護泄壓裝置免受污損或機械損傷。
4.1.8 當壓力顯示器配有視窗時,應采用清晰透明的、在破裂時不產生碎片的材料制造。
4.1.9 壓力顯示器應不含油。
4.1.10 對于閉路式氧氣型設備,若配備了呼吸袋泄壓閥,應能在任何朝向保持其全部功能,且應保護其免受污損或機械損傷。
4.1.11 當使用化學方式制氧時,緊急逃生呼吸器的設計應避免此類化學物質進入佩戴者的呼吸道,并確保唾液或冷凝水不會干擾設備的正常工作或對佩戴者造成任何危害。
4.1.12 緊急逃生呼吸器的設計應避免意外啟動。
4.1.13 用于訓練的專用模擬設備和組件不應與實際運用設備或組件進行互換,兩者制造方式及標注方式應能顯著區分,不應混淆。
4.1.14 緊急逃生呼吸器附件應牢固固定,確保其不輕易分離。
4.1.15 壓縮空氣/氧氣氣瓶及其閥類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4.1.16 如配有呼吸軟管,則其應采用柔韌的無扭結設計。
4.1.17 確保氣瓶中的空氣或氧氣潔凈、干燥且無污染物。壓縮空氣或氧氣應符合相關呼吸用氣體標準的要求。
4.1.18 根據5.5的規定進行墜落和振動試驗時,緊急逃生呼吸器應可承受預期振動。
4.1.19 當緊急逃生呼吸器在機械場合存儲時,應將其存放于一個合適的容器或遮蓋物下,如箱子、袋子或柜子之中,以免油、霧或灰塵等污損。
4.2 面罩及頭罩要求
4.2.1 任何可能與佩戴者直接接觸的部分不應有銳邊或毛刺。
4.2.2 所有部件應易于穿戴或摘除。
4.2.3 透明部件不應產生影響佩戴者活動的畸變視野。
4.2.4 呼吸器與面罩或頭罩之間的連接可以采用永久性連接、特殊型式連接或螺紋連接。
4.2.5 可拆卸部件應易于連接及固定且便于手動操作;當斷開連接時,部件之間用于密封的各種元器件(如O型環或墊圈)應保持原位。
4.2.6 如配有口鼻罩,應便于可靠密封,且應不會在呼吸器工作時干擾呼吸回路。口鼻罩應當通過一個可調或可自動調節的頭帶方式固定,否則可能會對佩戴者的嘴部造成不適當的壓迫。
4.2.7 如配有鼻夾,應為鼻子提供一個氣密環境。鼻夾應柔性連接至口鼻罩,使得穿戴者戴上口鼻罩時會注意到鼻夾。
5 環境適應性
5.1 概述
5.1.1 應對四個緊急逃生呼吸器試驗樣品按5.2~5.5的順序進行試驗。每個樣品的試驗結束后,對其進行外觀檢查,不應有破裂、變形、腐蝕等任何影響使用的缺陷。
5.1.2 試驗序列完成后,應對四個試驗樣品進行評估,并按第6章(6.8除外)相關的要求進行試驗。
5.2 高溫、高濕度試驗
每個緊急逃生呼吸器試驗樣品應置于溫度為(65±2)℃,相對濕度不小于90%的空氣下至少48h,之后再置于溫度為20℃~25℃,相對濕度為(65±10)%的環境下至少48h。
5.3 交變溫度試驗
每個緊急逃生呼吸器試驗樣品應置于溫度為(-30±2)℃的環境下至少8h,然后置于溫度為(65±2)℃的環境下至少8h,重復上述過程10次。
5.4 共振和振動試驗
根據表1,對每個緊急逃生呼吸器試驗樣品進行共振試驗,隨之進行振動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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