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6875.1-2011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1部分:用戶信息傳輸裝置
- 發表時間:2022-11-01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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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 26875的本部分規定了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中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
本部分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使用的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用戶信息傳輸裝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9969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 12978 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
GB 16838 消防電子產品 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GB/T 17626.2-2006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3-2006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4-200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5-200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6-200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
GB/T 26875.3-2011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3部分:報警傳輸網絡通信協議
GB 50440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 50440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整機性能要求
4.1.1 通用要求
4.1.1.1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以下簡稱傳輸裝置)的主電源宜采用220V,50Hz交流電源。
4.1.1.2 傳輸裝置應具有中文功能標注,用文字顯示信息時應采用中文。
4.1.1.3 傳輸裝置應通過指示燈(器)或文字顯示方式,明確指示各類信息的傳輸過程、傳輸成功或失敗等狀態。在使用指示燈方式指示信息傳輸狀態時,宜采用指示燈閃爍方式指示信息正在傳輸中,常亮方式指示信息傳輸成功。
4.1.1.4 傳輸裝置應具有信息重發功能,信息重發機制應滿足GB/T 26875.3-2011中6.5的要求。傳輸裝置在傳輸信息失敗后,應能發出指示傳輸信息失敗或通信故障的聲信號。
4.1.1.5 傳輸裝置與監控中心間通信線路(鏈路)的接口,其物理特性和電特性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4.1.1.6 傳輸裝置與監控中心間的信息傳輸通信協議應滿足GB/T 26875.3-2011的要求。
4.1.2 火災報警信息的接收和傳輸功能
4.1.2.1 傳輸裝置應能接收來自聯網用戶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火災報警信息,并在10s內將信息傳輸至監控中心。
4.1.2.2 傳輸裝置在傳輸火災報警信息期間,應發出指示火災報警信息傳輸的光信號或信息提示。該光信號應在火災報警信息傳輸成功或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復位后至少保持5min。
4.1.2.3 傳輸裝置在傳輸除火災報警和手動報警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期間,及在進行查崗應答、裝置自檢、信息查詢等操作期間,如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發出火災報警信息,傳輸裝置應能優先接收和傳輸火災報警信息。
4.1.3 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的接收和傳輸功能
4.1.3.1 傳輸裝置應能接收來自聯網用戶建筑消防設施的按GB50440附錄A中所列的運行狀態信息(火災報警信息除外),并在10s內將信息傳輸至監控中心。
4.1.3.2 傳輸裝置在傳輸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期間,應發出指示信息傳輸的光信號或信息提示,該光信號應在信息傳輸成功后至少保持5min。
4.1.4 手動報警功能
4.1.4.1 傳輸裝置應設置手動報警按鍵(鈕)。當手動報警按鍵(鈕)動作時,傳輸裝置應能在10s內將手動報警信息傳送至監控中心。
4.1.4.2 傳輸裝置在傳輸手動報警信息期間,應發出手動報警狀態光信號,該光信號應在信息傳輸成功后至少保持5min。
4.1.4.3 傳輸裝置在傳輸火災報警信息、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其他信息期間,及在進行查崗應答、裝置自檢、信息查詢等操作期間,應能優先進行手動報警操作和手動報警信息傳輸。
4.1.5 巡檢和查崗功能
4.1.5.1 傳輸裝置應能接收監控中心發出的巡檢指令,并能根據指令要求將傳輸裝置的相關運行狀態信息傳送至監控中心。
4.1.5.2 傳輸裝置應能接收監控中心發送的值班人員查崗指令,并能通過設置的查崗應答按鍵(鈕)進行應答操作。傳輸裝置接收來自監控中心的查崗指令后,應發出查崗提示聲、光信號,聲信號應與其他提示有明顯區別。該聲、光信號應保持至查崗應答操作完成。在無應答情況下,聲、光信號應保持至接收并執行來自監控中心的新指令或至少保持10min。
4.1.6 本機故障報警功能
4.1.6.1 傳輸裝置應設置獨立的本機故障總指示燈,該故障總指示燈在傳輸裝置存在故障信號時應點亮。
4.1.6.2 當發生下列故障時,傳輸裝置應在100s內發出本機故障聲、光信號,并指示故障類型:
a) 傳輸裝置與監控中心間的通信線路(鏈路)不能保障信息傳輸;
b) 傳輸裝置與建筑消防設施間的連接線發生斷路、短路和影響功能的接地(短路時發出報警信號除外);
c)給備用電源充電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
d)備用電源與其負載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
本機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發生時,應能再啟動;本機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對于b)~d)類故障,傳輸裝置應在指示出該類故障后的60s內將故障信息傳送至監控中心。
4.1.6.3 傳輸裝置的本機故障信號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動或手動復位。手動復位后,傳輸裝置應在100s內重新顯示存在的故障。
4.1.7 自檢功能
傳輸裝置應有手動檢查本機面板所有指示燈、顯示器、音響器件和通信鏈路是否正常的功能。
4.1.8 電源性能
4.1.8.1 傳輸裝置應有主、備電源的工作狀態指示,主電源應有過流保護措施。當交流供電電壓變動幅度在額定電壓(220V)的85%~110%范圍內,頻率偏差不超過標準頻率(50Hz)的士1%時,傳輸裝置應能正常工作。
4.1.8.2 傳輸裝置應有主電源與備用電源之間的自動轉換裝置。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主、備電源的轉換不應使傳輸裝置產生誤動作。備用電源的電池容量應能提供傳輸裝置在正常監視狀態下至少工作8h。
4.1.9 絕緣性能
傳輸裝置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間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20MΩ;電源輸入端與機殼間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50MΩ。
4.1.10 電氣強度性能
傳輸裝置的電源插頭與機殼間應能耐受住頻率為50Hz,有效值電壓為1250V的交流電壓歷時1min的電氣強度試驗,試驗期間傳輸裝置的擊穿電流不應大于20mA,試驗后,傳輸裝置的功能應滿足4.1.2~4.1.7的要求。
4.1.11 電磁兼容性能
傳輸裝置應能適應表1所規定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要求。試驗期間,傳輸裝置應保持正常監視狀態;試驗后,傳輸裝置的功能應滿足4.1.2~4.1.7的要求。
表1 電磁兼容性能試驗條件
試驗名稱 | 試驗參數 | 試驗條件 | 工作狀態 |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 場強/(V/m) | 10 | 正常監視狀態 |
頻率范圍/MHz | 80~1000 | ||
掃頻速率/(10 oct/s) | ≤1.5x10-3 | ||
調制幅度 | 80%(1kHz,正弦) | ||
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 | 頻率范圍/MHz | 0.15~80 | 正常監視狀態 |
電壓/dBμV | 140 | ||
調制幅度 | 80%(1kHz,正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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