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5.4-200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第4部分 干式報警閥
- 發表時間:2022-11-04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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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 5135的本部分規定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干式報警閥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等。
本部分不適用于干式報警閥以外的其他附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513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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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098.2 緊固件機械性能 螺母 粗牙螺紋
GB/T 3098.3 緊固件機械性能 緊定螺釘
GB/T 3287 可鍛鑄鐵管路連接件
GB/T 3512-2001 硫化橡膠或熱塑橡膠 熱空氣加速老化和耐熱試驗
GB/T 5720-1993 O形橡膠密封圈試驗方法
GB/T 6031-1998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硬度的測定(10~100 IRHD)
GB/T 9112 鋼制管法蘭 類型與參數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 5135的本部分。
3.1
干式報警閥 dry pipe valve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中的一種控制閥門。它是在其出口側充以壓縮氣體,當氣壓低于某一定值時能使水自動流入噴水系統并進行報警的單向閥。
3.2
差動式干式報警閥 differential-type dry pipe valve
干式報警閥的一種型式。該閥門中氣密封座的直徑大于水密封座的直徑,兩個密封座被一個處于大氣壓的中間室隔離開來。
3.3
機械式干式報警閥 mechanical-type dry pipe valve
干式報警閥的一種型式。該閥門由機械放大機構使水密封件保持伺應狀態。
3.4
伺應狀態 ready condition
當干式報警閥安裝在系統中時,在閥門的出口側充以預定壓力的氣體,在閥門的供水側充以壓力穩定的水,而無水流通過報警閥的狀態。
3.5
防復位鎖止機構 anti-reseat latch
防止干式報警閥的閥瓣組件在動作以后重新回到其設定位置上的鎖止機構。
3.6
自動排水閥 automatic drain valve
與干式報警閥的中間室相連接的常開自動排水閥門。當干式報警閥處于開啟位置時,該閥門自動關閉。
3.7
泄壓點 leak point
干式報警閥開啟過程中剛開始放水瞬時,出口側的空氣和水的壓力。
3.8
啟動點 trip point
干式報警閥使水進入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的動作點,用出口側的充氣壓力和供水側的供水壓力來表示。
3.9
差動值 differential
當干式報警閥處于正常供水壓力時,在出口側的充氣壓力值稱為差動值,它用在啟動點測得的表壓來表示。
3.10
中間室 intermediate chamber
在干式報警閥中把氣密封座和水密封座隔開的空間,當閥在設定位置時中間室內的壓力為大氣壓。
3.11
底水 priming water
用來密封氣封閉組件和防止動作部件粘結的水。
3.12
進口壓力 service pressure
當干式報警閥處于伺應狀態時,閥門進口處的靜水壓。
3.13
出口壓力 outlet pressure
當干式報警閥處于伺應狀態時,閥門出口處的靜水壓。
3.14
額定工作壓力 rating working pressure
干式報警閥在伺應狀態或工作狀態下允許的工作壓力。
4 要求
4.1 外觀質量
干式報警閥應標志清晰,表面平整光潔,無加工缺陷及碰傷劃痕,涂層均勻,色澤美觀。
4.2 規格
干式報警閥進出口公稱直徑為50 mm、65 mm、80mm、100mm、125mm、150mm、200 mm、250mm。閥座圈處的直徑可以小于公稱直徑。干式報警閥的間隙要求參見附錄B。
4.3 額定工作壓力
干式報警閥的額定工作壓力應不低于1.2 MPa。
干式報警閥與工作壓力等級較低的設備配裝使用時,允許將閥的進出口接頭按承受較低壓力等級加工,但在閥上必須對額定工作壓力做相應的標記。
4.4 材料的耐腐蝕性能
4.4.1 閥體和閥蓋應采用耐腐蝕性能不低于鑄鐵的材料制成,閥座材料的耐腐蝕性能應不低于青銅。
4.4.2 要求轉動或滑動的零件應采用青銅、鎳銅合金、黃銅、奧氏體不銹鋼等耐腐蝕材料制成。若用耐腐蝕性能差的材料制造時,應在相對運動處加入上述耐腐蝕材料制造的襯套件。
4.5 閥體和閥蓋
4.5.1 閥體和閥蓋上的接頭尺寸應符合GB/T 9112和GB/T 3287的規定。
4.5.2 閥體上應設有泄水口,泄水口公稱直徑最小為20mm。
4.5.3 在閥體的閥瓣組件的供水側,應設有在不開啟閥門的情況下檢驗報警裝置的設施。
4.6 零部件
4.6.1 閥瓣或閥瓣組件全開啟時,按照5.9.7和5.9.8中的試驗條件,在水沖擊下各零件不應有永久性變形或斷裂。
4.6.2 閥在承受4倍額定工作壓力時,緊固件的公稱設計載荷不得低于GB/T 3098.1~GB/T 3098.3的規定。
4.6.3 彈簧和隔膜應能經受5.2中規定的正常工作循環5000次而無斷裂和破損。
4.7 剛性非金屬零件
4.7.1 剛性非金屬零件按5.3和5.4的規定進行老化試驗后,不應產生妨礙裝置正常動作的扭曲、蠕變、裂紋或其他變形損壞。
4.7.2 由老化試驗過的零件裝配的干式報警閥按5.7和5.9的規定進行滲漏和功能試驗時,應符合4.10和4.12的規定。
4.8 閥瓣密封件
4.8.1 閥瓣密封件的拉伸應力應變特性和耐熱老化性能應不低于如下規定:
a) 最低定伸強度為10MPa,最小伸長率為300%(25mm~100mm);
b) 最低定伸強度為15 MPa,最小伸長率為200%(25mm~75mm);
c) 公稱尺寸為25mm的零件拉伸到75mm,保持2min,釋放2min后測量,最大殘余變形不超過5mm;
d) 零件置于(70.0±1.5)℃和0.2MPa壓力的臭氧環境中試驗96h,其定伸強度和伸長率不低于試驗前的70%,硬度變化不應大于5個國際硬度單位;
e) 零件置于(97.5±2.5)℃蒸餾水中70h后,其定伸強度和伸長率不應低于試驗前的70%。零件體積變化率不得超過20%。
4.8.2 閥瓣密封件按5.5.2的規定試驗后不應粘結到它的配合表面上,打開閥瓣組件所需壓力不應超過0.035 MPa。同類型不同規格的產品,允許只對閥座表面上應力最大的一種規格進行試驗。
4.9 閥體強度
裝配好的干式報警閥,閥瓣組件處于開啟位置,應能承受4倍額定工作壓力(但不得小于4.8 MPa)的靜水壓,保持5min不損壞。
4.10 滲漏和變形
4.10.1 干式報警閥應使閥門在伺應狀態下不使水從閥門的供水側滲漏到出口側或者采用能把出口側的滲漏和水排出來的機構。
4.10.2 機械式干式報警閥應能承受當閥瓣組件關閉時,出口側充氣,供水側施加2倍額定工作壓力的靜水壓,保持2h,無滲漏,無永久變形或損壞,還應滿足4.12功能要求。
4.10.3 差動式干式報警閥應能承受當閥瓣組件關閉時,供水側通氣,出口側施加2倍在伺應狀態下充氣壓力的靜水壓,保持5min,無滲漏,無永久變形或損壞。還應滿足4.12功能要求。
4.10.4 干式報警閥在閥瓣組件開啟情況下,應能承受按5.7.5規定的試驗,無滲漏,無永久變形或損壞。
4.10.5 無鎖止機構的干式報警閥,按5.7.4試驗時無滲漏,無永久變形或損壞。
4.10.6 按4.10.2、4.10.3、4.10.4、4.10.5的要求而通過試驗的干式報警閥,應在0.2MPa的供水壓力下符合4.12.3(差動式干式報警閥)或4.12.4(機械式干式報警閥)的功能要求。
4.10.7 按照5.7.1進行試驗時,干式報警閥在任何壓力下的滲漏都不得超過3mL/min。
4.10.8 滲漏和變形試驗后,干式報警閥應符合4.12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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