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3757-2009 消防電子產品防護要求
- 發表時間:2022-11-05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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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電子產品的防護要求及其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場所使用的消防電子產品。其他環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電子產品,特殊要求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也適用于本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423.37-2006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L:沙塵試驗(IEC 60068-2-68:1994,IDT)
GB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 4208-2008,IEC 60529:2001,IDT)
GB/T 5169.5-1997 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第2篇:針焰試驗(idt IEC 60695-2-2:1991)
GB/T 5169.10-2006 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 第10部分:灼熱絲/熱絲基本試驗方法 灼熱絲裝置和通用試驗方法(IEC 60695-2-10:2000,IDT)
GB 16838-2005 消防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GB 17945 消防應急燈具(GB 17945-2000,neq ISO 6309:1987)
GB 20286-2006 公共場所阻燃制品及組件燃燒性能要求和標識
3 要求
3.1 總則
消防電子產品若要符合本標準,應首先滿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4章規定進行試驗,并滿足試驗的要求。
3.2 技術要求
3.2.1 外殼
3.2.1.1 消防電子產品外殼宜選用不燃或阻燃材料,阻燃材料的阻燃性能應滿足GB 20286-2006的要求。
3.2.1.2 當打開消防電子產品的外殼并移去其他保護措施,按制造商的規定進行安裝和維護時,需要接近的所有部件都應容易接近。
3.2.1.3 消防電子產品的外殼防護等級應在產品標志或使用說明書中注明。外殼防護等級應滿足GB 4208的要求,室內使用的控制器類消防電子產品的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GB4208規定的IP30等級。
3.2.1.4 室外使用的消防電子產品應具有防塵功能和防水功能。
3.2.1.5 地面安裝使用的消防電子產品應具有防水功能和耐磨功能。
3.2.1.6 地面安裝使用的消防應急燈具的表面面板應具有抗沖擊性能。
3.2.2 材料
3.2.2.1 用于固定載流部件所使用的絕緣材料應滿足GB/T 5169.10-2006規定的灼熱絲頂部溫度為850℃的灼熱絲可燃性試驗要求,其他絕緣材料應滿足GB/T 5169.10-2006規定的灼熱絲頂部溫度為650℃的灼熱絲可燃性試驗要求。
3.2.2.2 接線端子排、表面尺寸不超過14mmx14mm的絕緣材料部件應滿足4.7規定的針焰試驗要求。
3.2.2.3 主電路配線應采用工作溫度參數大于105℃的阻燃導線(或電纜);連接線槽的阻燃性能應滿足GB 20286-2006中規定的家電外殼、電器附件及管道阻燃2級的要求。
3.2.3 接線端子
3.2.3.1 接線端子的結構應保證良好的電接觸和預期的載流能力,其所有的接觸部件和載流部件應由導電的金屬制成,并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
3.2.3.2 接線端子的標志應清晰、耐久,相應用途應在有關文件中說明。
3.2.4 保護性接地
3.2.4.1 如消防電子產品外露的導體部件構成危險時,應電氣連接到保護性接地端子上。
3.2.4.2 保護性接地端子應設置在容易接近便于接線之處,并進行防腐處理。
3.2.4.3 保護性接地端子的標志應清晰,并采用顏色標志或適用的圖形符號進行識別。
4 試驗
4.1 總則
4.1.1 試驗的大氣條件
除有關條文另有說明外,各項試驗均應在下述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15℃~35℃;
——濕度:25%RH~75%RH;
——大氣壓力:86 kPa~106 kPa。
4.1.2 容差
除有關條文另有說明外,各項試驗數據的容差均為±5%。
4.1.3 試驗樣品
除另有規定外,試驗樣品(以下簡稱試樣)應是清潔的制品,且所有部件應按制造商規定的方式安裝。
4.1.4 試驗前檢查
4.1.4.1 試樣在試驗前應進行外觀檢查,并符合下述要求:
a)表面無腐蝕、涂覆層脫落和起泡現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
b)緊固部位無松動;
c)標志清晰、耐久。
4.1.4.2 試樣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試驗。
4.2 外殼防護等級試驗
按GB 4208進行試驗,并滿足相應要求。
4.3 沙塵試驗
4.3.1 目的
檢驗消防電子產品的外殼密封性能。
4.3.2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T 2423.37-2006中4.3.3.3的要求。
4.3.3 試驗步驟
4.3.3.1 試驗用塵為能夠通過篩孔為75μm、金屬絲直徑為50μm的平面網狀篩的干燥滑石粉。試驗用塵的數量至少為2kg/m3(試驗箱體積)。試驗箱內氣流速度應保證試驗用塵在試驗箱內均勻。
4.3.3.2 試樣在試驗設備開機前,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不小于2h。
4.3.3.3 將試樣放入試驗箱內。其體積不應超過試驗箱體積的25%,試樣底座不應超過試驗箱工作空間水平面積的50%。對于不能整體放入試驗箱的,可采用:
a)對各封閉部分分別進行試驗;
b)對與試樣有相同結構的較小產品進行試驗。
4.3.3.4 試樣安裝完畢后,開始吹塵(試驗用塵),持續時間8h。試驗停止后30min取出試樣,并放置于正常大氣壓條件下恢復至少2h。試驗后觀察和記錄試樣的電氣和機械參數。
4.3.4 試驗結果
試驗后,試樣應能正常工作。
4.4 表面耐磨性能試驗
4.4.1 目的
檢驗地面安裝使用的消防電子產品的表面耐磨性能。
4.4.2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要求如下:
a)Taber型或同等的磨耗試驗機;
b)按附錄A制作的研磨輪。
4.4.3 試驗步驟
按附錄A制作研磨輪,并粘好剛玉粒度為180#的3號砂布后,在溫度15℃~35 ℃、相對濕度25%~75%的大氣環境下放置24h以上。用脫脂紗布將試樣表面擦凈,表面向上安裝在磨耗試驗機上,并將研磨輪安裝在支架上,施加4.9N±0.2N外力條件下進行研磨9000轉,研磨輪每磨耗500轉更換一次。
4.4.4 試驗結果
試驗后,試樣外觀無明顯影響正常工作的損壞,試樣功能應滿足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4.5 抗沖擊試驗
4.5.1 目的
檢驗地面安裝使用的消防應急燈具表面面板的抗沖擊性能。
4.5.2 試驗步驟
將試樣按制造商的規定進行安裝,使其處于正常工作位置,表面保持水平。然后將直徑為63.5mm(質量約為1040g)表面光滑的鋼球放在距離試樣表面1000mm的高度,使其自由下落。沖擊點應在距試樣四角邊框25mm范圍內,4個角各沖擊1次,觀察并記錄試樣狀態。
4.5.3 試驗結果
試驗后,試樣表面面板應無破碎、裂紋等機械損傷現象,功能應滿足GB17945的要求。
4.6 灼熱絲可燃性試驗
4.6.1 目的
檢驗消防電子產品由于灼熱元件或過載電阻之類熱源在短時間內所造成熱效應力的著火危險性。
4.6.2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GB/T 5169.10-2006的要求。
4.6.3 試驗步驟
4.6.3.1 在厚度約10mm的平滑白松木板上緊裹一層絹紙制成鋪底層。將一個試樣和鋪底層放置在溫度15℃~35℃、相對濕度25%~75%的大氣環境下24h。
4.6.3.2 使試樣處于正常安裝位置,并保證試樣與灼熱絲頂部的接觸面保持垂直。鋪底層安放在試樣下方200mm±5mm處。如果試樣為柜式設備,鋪底層應在設備的底座四周至少延長100 mm。
4.6.3.3 按GB/T 5169.10-2006第8章的規定進行試驗。灼熱絲頂部應施加在試樣的最薄處,并且離試樣上邊緣不少于15mm。
4.6.3.4 在施加灼熱絲期間和其后30s內,觀察試樣、試樣周圍的零件和鋪底層的狀態,并記錄:
a)從灼熱絲頂部施加開始到火焰熄滅的持續時間te。
b) 火焰最大高度應以5mm一擋向上調整。但起燃開始時,可能產生為時約1s的高火焰,這種火焰可不計。
注:火焰高度指當灼熱絲施加在試樣上時由灼熱絲上緣至在柔和的弱光下觀察可見火焰頂部的垂直距離。
4.6.4 試驗結果
試樣應符合下列兩種情況之一:
a)無火焰或不灼熱;
b) 試樣和周圍的零件產生火焰或灼熱,但在灼熱絲移去后30s內熄滅(即t0≤60s),并且鋪底層的絹紙不起燃,試樣周圍的零件未完全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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