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806-2006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 發表時間:2022-11-05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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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聯動控制系統的定義、一般要求、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使用的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及組成系統的各類設備,包括消防聯動控制器、氣體滅火控制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消防電話、傳輸設備、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模塊、消防電動裝置、消火栓按鈕等。
其他環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及組成系統的各類設備,除特殊要求由有關標準規定外,亦應執行本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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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automatic control system for fire protection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按預設邏輯完成各項消防功能的控制系統。通常由消防聯動控制器、模塊、氣體滅火控制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消防電話、傳輸設備、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消防電動裝置、消火栓按鈕等全部或部分設備組成。
4 一般要求
4.1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通用要求
4.1.1 總則
組成消防聯動控制系統的各類設備若要符合GB16806,應首先滿足本章相關要求,然后按第5章規定進行試驗,并滿足試驗的要求。
4.1.2 操作功能要求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各類設備的操作功能應符合表1規定的操作級別要求。
表1 操作級別劃分表
序 號 | 操作項目 | I | II | m | IN |
1 | 查詢信息 | M | M | M | M |
2 | 消除聲信號 | 0 | M | M | M |
3 | 復位 | P | M | M | M |
4 | 手動操作 | P | M | M | M |
5 | 進入自檢、屏蔽和解除屏蔽等工作狀態 | P | M | M | M |
6 | 調整計時裝置 | P | M | M | M |
7 | 開、關電源 | P | M | M | M |
8 | 輸入或更改數據 | P | P | M | M |
9 | 延時功能設置 | P | P | M | M |
10 | 報警區域編程 | P | P | M | M |
11 | 修改或改變軟、硬件 | P | P | P | M |
注1:P-禁止:O-可選擇;M-本級人員可操作。 注2:進入II、Ⅲ級操作功能狀態應采用鑰匙、操作號碼,用于進入Ⅲ級操作功能狀態的鑰匙或操作號碼可用于進入II級操作功能狀態,但用于進入II級操作功能狀態的鑰匙或操作號碼不能用于進入Ⅲ級和Ⅳ級操作功能狀態。 |
4.1.3 主要部件性能要求
4.1.3.1 基本要求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各類設備的主要部件,應采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定型產品,同時應滿足以下各有關條的要求。
4.1.3.2 指示燈
4.1.3.2.1 應以顏色標識,紅色指示火災報警、設備動作反饋、啟動和延時等;黃色指示故障、屏蔽、回路自檢等;綠色表示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工作。
4.1.3.2.2 指示燈應標注功能。
4.1.3.2.3 在51x~500lx環境光條件下,在正前方22.5°視角范圍內,指示燈應在3m處清晰可見。
4.1.3.2.4 采用閃動方式的指示燈每次點亮時間不應小于0.25 s,其啟動信號指示燈閃動頻率不應小于1 Hz,故障指示燈閃動頻率不應小于0.2 Hz。
4.1.3.2.5 用一個指示燈同時顯示故障、屏蔽和自檢三項功能時,故障指示應為閃亮,屏蔽和自檢指示應為常亮。
4.1.3.3 字母(符)-數字顯示器
4.1.3.3.1 在51x~500lx環境光條件下,顯示字符應在正前方22.5°視角內,0.8m處可讀。
4.1.3.3.2 采用視窗顯示信息的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至少有一個視窗。消防聯動控制器僅有一個視窗時,應將該視窗至少分為2個界限分明的顯示區域。
4.1.3.4 音響器件
4.1.3.4.1 在正常工作條件下,音響器件在其正前方1m處的聲壓級(A計權)應大于65dB,小于115 dB。
4.1.3.4.2 在85%額定工作電壓供電條件下應能發出音響。
4.1.3.5 熔斷器
用于電源線路的熔斷器或其他過流保護器件,其額定電流值一般應不大于最大工作電流的2倍。當最大工作電流大于6A時,熔斷器電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斷器或其他過流保護器件處應清楚地標注其參數值。
4.1.3.6 接線端子及保護接地
每一接線端子上都應清晰、牢固地標注編號或符號,相應用途應在有關文件中說明。采用交流供電的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各類設備應有保護接地。
4.1.3.7 備用電源及蓄電池
4.1.3.7.1 電源正極連接導線應為紅色,負極連接導線應為黑色或藍色。
4.1.3.7.2 在不超過生產廠規定的極限放電情況下,應能將蓄電池在24h內充至額定容量80%以上,再充48h后應能充滿。
4.1.3.7.3 蓄電池應能保證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各類設備的應急工作時間不低于額定應急工作時間,且應滿足附錄A的要求。
4.1.3.8 開關和按鍵(鈕)
開關和按鍵(鈕)(或靠近的位置上)應清楚地標注功能。
4.1.3.9 導線及線槽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各類設備的主電路配線應采用工作溫度參數大于105℃的阻燃導線(或電纜),且接線牢固;連接線槽應選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氧指數不小于28)制造。
4.1.3.10 元件溫升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各類設備內部主要電子、電氣元件的最大溫升不應大于60℃。環境溫度為(25±3)℃條件下的內置變壓器、鎮流器等發熱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溫度不應超過90℃。電池周圍(不觸及電池)環境最高溫度不應超過45℃。
4.1.4 使用說明書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各類設備應有相應的中文說明書。說明書的內容應滿足GB9969.1的要求,并與產品性能一致。
4.1.5 軟件要求(僅適于軟件實現控制功能的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內各類設備)
4.1.5.1 軟件控制功能
4.1.5.1.1 程序應貯存在ROM、EPROM、EPROM等不易丟失信息的存儲器中。
4.1.5.1.2 每個貯存文件的存儲器上均應標注文件號碼。
4.1.5.1.3 手動或程序輸入數據時,不論原狀態如何,都不應引起程序的意外執行。
4.1.5.1.4 軟件應能防止非專門人員改動。
4.1.5.2 軟件文件
4.1.5.2.1 制造商應提交軟件設計資料,資料內容應能充分證明軟件設計符合標準要求并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 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圖或結構圖),包括:
1)各模塊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2) 各模塊相互作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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